107 年 107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概要 申論 2甲男與乙女為夫妻,育有一女丙,從父姓。丙出生五年後,甲與乙依法協議離婚,丙由甲行使親權。試問:丙應由何人負擔其生活費?丙得否改從母姓?(25 分) 看答案與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