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年 111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及稅捐稽徵法
25父甲將其名下位於新北市之土地以新臺幣(下同)800萬元賣予其子乙(該筆土地之公告現值為1,000萬元),並請國稅局核發非屬贈與財產同意移轉證明書等,經該局依其主張核發移轉證明在案。然該局嗣後查得,本交易之買賣價款並無實際支付之事實。下列對於系爭案例之法律評價,何者正確?
- A甲乙之財產交易,構成租稅規避,國稅局應請求甲繳納所規避之贈與稅
- B甲乙之財產交易,構成租稅規避,國稅局應請求甲繳納所規避之贈與稅外,並處以所規避稅額一定倍數之罰鍰
- C甲乙之財產交易,構成稅捐逃漏,國稅局應核定所逃漏之稅款,並處以所漏稅額一定倍數之罰鍰
- D甲乙之財產交易,構成稅捐逃漏罪,法院可處1,000萬元以下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