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年 113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
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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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保留胎兒應繼分之遺產協議分割行為,其效力為何?
2甲將一平板電腦借乙使用,乙使用時,好友丙見到,非常羨慕,表示願以高價購買之,乙見機不可失,遂以自己名義賣與丙,並將該平板電腦交付於丙。有關乙、丙間之法律行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均無效
- B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均效力未定
- C債權行為效力未定,物權行為無效
- D債權行為有效,物權行為效力未定
3下列何種請求權,有消滅時效規定之適用?
- A分割共有物之請求權
- B已登記不動產所有人之除去妨害請求權
- C夫妻間侵權行為而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
- D夫妻關係而生之同居請求權
4甲有A跑車一部,A車因車禍致車體毀損。甲擅自取乙所有之油漆漆於A車,並向偷車集團購買丙所有之同類新型引擎一個,安裝於A車。其後甲又將A車讓售於惡意之丁。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甲取得油漆之所有權,乙得依不當得利規定向甲請求償金
- B甲取得引擎之所有權,丙得依不當得利規定向甲請求償金
- C甲有權處分A車,丁不僅取得A車之所有權,亦取得油漆及引擎之所有權
- D乙得以其所有權受侵害為由,對惡意之丁主張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
5下列關於錯誤意思表示之敘述,何者錯誤?
- A甲欲與乙畫家締約,使乙畫家為甲畫肖像,但卻將丙畫家認為是乙畫家而與丙畫家締約,甲無過失時,得撤銷其與丙間之契約
- B甲欲向丁購買A馬,卻未注意誤以為B馬為A馬而購買之,則甲得撤銷其與丁間之契約
- C甲內心欲以新臺幣(下同)300萬元出賣C車予戊,於書寫時寫成30萬元,甲無過失時,得撤銷其與戊間之契約
- D甲以為前來應徵之庚,係曾在美國留學3年取得學位而與其訂立僱傭契約,甲無過失時,得撤銷其與庚間之契約
6下列關於附停止條件法律行為之敘述,何者錯誤?
- A須以將來不確定之事實為法律行為附款
- B是法律行為之生效要件
- C條件成就時,縱無特約,皆回溯自約定條件時生效
- D條件成就前,尚未發生效力
7甲竊取乙於丙銀行存款之存摺、印章及密碼後,於乙察覺遭竊前,甲持乙之印章、存摺及密碼至丙銀行櫃臺,佯稱自己為乙,盜領乙之存款新臺幣十萬元。丙銀行於下列何種情形,得主張其已對乙清償上述存款之債務?
- A丙須不知甲非債權人而為給付
- B丙須無重大過失不知甲非債權人而為給付
- C丙須無具體輕過失不知甲非債權人而為給付
- D丙須無抽象輕過失不知甲非債權人而為給付
8當事人無特約之情形下,下列何者無收取擔保物所生天然孳息之權利?
- A典權人
- B扣押抵押物前之抵押權人
- C動產質權人
- D留置權人
9甲給付遲延,其債權人乙一再請求甲提出給付,甲皆置之不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給付若定有期限,自期限屆滿時,債務人甲負遲延責任,乙得即時解除契約
- B乙解除契約後,雙方當事人僅得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之規定,返還所受領之給付
- C乙解除契約後,乙對於甲仍得請求因遲延而生之損害賠償
- D乙應負受領遲延責任
10乙對甲有新臺幣300萬元之債權,乙以該債權為標的,並為丙設定權利質權,且通知甲。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該權利質權非不動產物權,其設定無須以書面為之
- B非經質權人丙之同意,出質人乙不得對債務人甲免除債務
- C債務人甲如向質權人丙為清償時,無須得出質人乙之同意
- D若債務人甲因其他法律關係取得對出質人乙之債權,甲均不得對乙主張抵銷
11甲與乙訂立買賣契約,將一幅名畫賣於乙,並以移轉所有權之意思交付於乙。嗣後,乙與丙訂立贈與契約,將該幅名畫贈與丙,並以移轉所有權之意思交付於丙。甲主張意思表示錯誤,並於意思表示後一年內向乙表示撤銷買賣契約,即僅撤銷債權契約,不撤銷物權契約。若甲無過失,而乙與丙均為善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乙對甲應負不當得利之返還義務
- B丙對甲不負不當得利之返還義務
- C乙與丙對甲應連帶負不當得利之返還義務
- D丙於乙免返還義務之限度內,負返還義務
12限制行為能力人甲將同學乙之玩具贈與善意丙,並移轉玩具所有權於丙。該所有權移轉行為之效力為何?
13下列關於甲、乙訂立買賣契約之敘述,何者錯誤?
- A雙方約定依市價買賣甲所有之動產時,契約即為成立
- B雙方對於應為給付之清償地,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
- C雙方對於應為給付之貨幣種類與方法,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
- D雙方對於標的物交付後發生瑕疵時之修補費用之負擔,意思表示不一致者,契約即不成立
14關於買賣之危險負擔,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倘若出賣人已將買賣標的物現實交付買受人,嗣後該標的物因不可歸責於雙方事由而滅失,買受人不須給付價金
- B倘若出賣人已將買賣標的物現實交付買受人,但尚未移轉所有權前,被政府徵收,則買受人於取得徵收補償金後,仍須給付價金
- C倘若出賣人以指示交付方式將買賣標的物交付買受人,嗣該標的物於第三人掌控支配中因地震而滅失,則買受人仍須給付價金
- D倘若買受人請求出賣人將買賣標的物送交清償地以外之處所,於運送中發生標的物滅失,買受人不須給付價金
15下列關於合夥之敘述,何者錯誤?
- A合夥負有債務者,債權人得優先就各合夥人之固有財產求償
- B合夥債務為合夥人之公同共有債務
- C合夥人對於合夥債務之清償,負補充之連帶責任
- D各合夥人之出資及其他合夥財產,為合夥人全體之公同共有
16甲將其中古汽車出售並即交付於乙,惟甲與乙迄未至監理所辦理過戶登記手續,該車即被丙所竊。關於物上請求權之行使,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因甲、乙尚未辦理過戶登記,甲仍為汽車之所有人,故僅得由原登記人甲向丙行使所有物返還請求權
- B縱甲、乙尚未辦理過戶登記,乙仍取得所有權,故應由乙向丙行使所有物返還請求權
- C因甲、乙尚未辦理過戶登記,故甲及乙準共有所有物返還請求權,應由甲、乙共同行使之
- D因甲、乙尚未辦理過戶登記,故乙不得主張民法第767條之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僅得向丙主張第962條之占有物返還請求權
17甲、乙與丙三人登記為A地分別共有人,應有部分各三分之一。甲未經乙與丙同意,出賣A地於丁,仍占有使用A地,並移轉自己應有部分於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乙僅得請求甲,將A地返還於全體共有人
- B甲就未經乙與丙同意而占有使用A地一事,對乙與丙負侵權行為責任
- C甲與丁間之A地買賣,效力未定
- D甲與戊間就應有部分之處分,有效
18甲向乙買受房屋一棟,已交清價款,乙亦將房屋交付甲占有,惟未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逾20年後乙死亡,該屋由乙之子丙繼承並辦妥繼承登記。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甲以所有之意思,20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乙之不動產而時效取得所有權,故丙不得向甲主張物上請求權,請求返還該房屋
- B甲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請求權雖罹於時效消滅,但甲之占有非屬無權占有,故丙不得向甲主張物上請求權,請求返還該房屋
- C甲與乙間之買賣契約僅具有債之相對效力,不得對抗繼承人丙,故丙得向甲主張物上請求權,請求返還該房屋
- D若丙為信賴不動產登記之善意繼承人,得向甲主張物上請求權請求返還該房屋;反之,若丙為惡意繼承人,則不得主張之
19下列何者非屬抵押人所得行使之權利?
- A次序權之讓與
- B抵押物之占有
- C抵押物所有權之讓與
- D於抵押物上設定其他用益物權
20甲夫、乙妻攜全家老小出遊,因對振興五倍券使用上有所誤會,積欠旅遊業者丙新臺幣(下同)15萬元未清償。甲夫月收10萬元,乙妻月收5萬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依甲、乙之經濟能力,丙僅得向乙請求5萬元之給付
- B依甲、乙之經濟能力,丙僅得向甲請求10萬元之給付
- C丙得就15萬元之給付,主張甲、乙連帶負責
- D夫妻各自對其債務負清償之責,丙僅得向簽約之甲請求15萬元之給付
21下列關於收養關係之敘述,何者錯誤?
- A被收養者自收養關係成立之日,與其養父母成立擬制之親子關係
- B養子女於收養關係存續中,與其本生父母之天然血親仍然存在
- C養子女於收養關係存續中,與其本生父母之權利義務關係,處於停止狀態
- D收養關係存續中,所謂直系血親卑親屬與父母關係,包含養子女與本生父母關係在內
22下列何者不具有溯及效力?
- A認領
- B法院認可收養
- C裁判減輕扶養義務
- D終止收養之撤銷
23下列關於遺產繼承人之敘述,何者正確?
- A繼承人若有於繼承開始後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 B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並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其繼承權喪失
- C繼承人有數人,其中一人若受監護或輔助宣告者,法院得依其他繼承人之請求,宣告該繼承人之繼承權喪失
- D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但非婚生子女之應繼分,為婚生子女應繼分之二分之一
24甲死亡時,留下存款新臺幣(下同)240萬元,有配偶乙、兄丙、姊丁及妹戊為其繼承人。丁應可繼承多少甲之遺產?
25下列關於代位繼承之敘述,何者錯誤?
- A代位繼承係以自己固有之繼承權直接繼承祖父母之遺產
- B代位繼承係以自己固有之繼承權繼承父或母之權利
- C孫對於祖父母之遺產,有無代位繼承之資格,自應以祖父母之繼承開始為標準而決定之
- D子女對父或母之遺產拋棄繼承,不能即謂對祖父母之遺產拋棄代位繼承
申論 1甲營造公司承攬A 工程之新建工作後,隨即與乙鐵材公司分別簽訂二份鋼筋加工承攬合約,約定由甲將其所有之鋼筋交予乙加工。乙依第一份合約約定之時間完成工作並交付之,甲簽發面額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之支票作為報酬。隨後,甲將第二批鋼筋交予乙,乙則依第二份合約約定之內容進行加工,然在此期間,甲所簽發之300 萬元支票屆期經提示,卻不獲付款。試問:乙得否對甲主張,甲未清償300 萬元報酬,拒絕交付第二批完工之加工鋼筋而加以留置?(25 分)
申論 2甲、乙、丙三建設公司於民國(下同)109 年6 月興建A 社區,因施工不當,造成鄰宅丁所有之B 屋毀損,引起施工糾紛問題。109 年10 月1 日甲、乙、丙和丁簽訂協議書,其載明:「甲、乙、丙三公司同意支付丁新臺幣(下同)3,000 萬元,且丁同意協議之3,000 萬元解決。」嗣後,甲、乙、丙遲不支付3,000 萬元,111 年2 月1 日丁向法院起訴請求。試問:㈠若丁訴請甲給付連帶債務3,000 萬元,是否有理由?(13 分)㈡若109年10 月1 日甲、乙、丙和丁所簽立之協議書係因丁恐嚇脅迫所為,甲、乙、丙以丁有侵權行為為由,拒絕丁所訴請之3,000 萬元,而丁則以甲、乙、丙之撤銷權已消滅為抗辯。孰之主張為有理由?(12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