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正確答案:(C)
解析:民法第99條第1項規定,附停止條件之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發生效力。原則上效力自條件成就時向後發生,不溯及既往;僅於當事人有特約時,始得使條件成就之效果不於成就時發生,而依特約定其時點。故(C)稱「縱無特約,皆回溯自約定條件時生效」與條文不符,為錯誤敘述。
各選項:
(A) 正確,條件須為將來客觀上不確定之事實。
(B) 正確,停止條件係控制法律行為生效與否之附款。
(C) 錯誤,無特約時,停止條件成就僅向後發生效力,不溯及既往。
(D) 正確,停止條件成就前,法律行為尚未發生效力。
出處:民法第99條
難度:易
正確答案:(B)
解析: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5款規定,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喪失其繼承權。選項(B)內容與該條文相符,故正確。其餘選項均與現行民法規定不符。
各選項:
(A) 錯誤,代位繼承限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不包括繼承開始後死亡。
(B) 正確,符合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5款之繼承權喪失事由。
(C) 錯誤,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並非民法所定喪失繼承權之事由。
(D) 錯誤,民法第1141條規定同一順序繼承人按人數平均繼承,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應繼分相同。
出處:民法第1140條、第1141條、第1145條
難度:易
正確答案:(A)
解析:依民法第681條,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合夥債務時,各合夥人對於不足之額連帶負責,可見合夥人僅就合夥財產不足部分負補充責任,債權人不得優先就各合夥人固有財產求償。合夥債務屬合夥人公同共有債務,合夥財產依民法第668條亦為公同共有。
各選項:
(A) 錯誤,合夥人僅於合夥財產不足清償時,始就不足額負連帶責任,債權人不得優先就固有財產求償。
(B) 正確,合夥債務為全體合夥人公同共有之債務。
(C) 正確,合夥人對合夥債務負補充之連帶責任。
(D) 正確,依民法第668條,出資及其他合夥財產為全體合夥人公同共有。
出處:民法第668條、第681條
難度:中
正確答案:(B)
解析:依民法第903條,為質權標的物之權利,非經質權人同意,出質人不得以法律行為使其消滅或變更。乙對甲之債權已為丙設定權利質權,乙若免除甲之債務,將使該債權消滅,影響質權人丙之利益,故須經丙同意,選項(B)正確。
各選項:
(A) 錯誤,依民法第904條,以債權為標的物之質權,其設定應以書面為之。
(B) 正確,依民法第903條,出質人非經質權人同意,不得以法律行為使質權標的債權消滅。
(C) 錯誤,依民法第907條,債務人甲向質權人丙清償時,應得出質人乙之同意。
(D) 錯誤,依民法第907條之1,甲於受質權設定通知後對乙取得之債權,不得主張抵銷;但通知前取得者不在此限。
出處:民法第903條、第904條、第907條、第907條之1
難度:中
正確答案:(A)
解析:油漆塗於A車後,因動產附合而成為A車之重要成分,依民法第811條,甲取得油漆所有權,乙喪失所有權;乙得依民法第816條、第179條不當得利規定向甲請求償金。引擎為獨立動產,不因安裝而附合,丙仍保有所有權,故(B)錯誤;甲未取得引擎所有權,無權處分該引擎,丁不能取得引擎所有權,故(C)錯誤;乙喪失油漆所有權,不得以所有權受侵害為由對丁主張侵權行為,故(D)錯誤。
各選項:
(A) 正確,油漆附合於A車,甲取得所有權,乙得依不當得利請求償金。
(B) 錯誤,引擎未附合,丙仍保有所有權,不發生不當得利償金請求。
(C) 錯誤,甲未取得引擎所有權,丁不能取得引擎所有權。
(D) 錯誤,乙已喪失油漆所有權,無從以所有權受侵害對丁主張侵權行為。
出處:民法第811條、第816條、第179條
難度:中
正確答案:(B)
解析:依民法第761條,動產物權之讓與,以交付為生效要件,不以登記為必要。監理所過戶登記僅為行政監理事項,非所有權移轉要件。甲已將中古汽車交付於乙,乙即取得所有權,故乙得依民法第767條向丙行使所有物返還請求權。
各選項:
(A) 錯誤,動產所有權移轉以交付為準,甲已非所有人。
(B) 正確,乙因受領交付而取得所有權,得行使所有物返還請求權。
(C) 錯誤,所有權已由乙單獨取得,無準共有關係。
(D) 錯誤,乙為所有人,得主張民法第767條,非僅限於占有物返還請求權。
出處:民法第761條、第767條
難度:易
正確答案:(C)
解析:依民法第819條,共有物之處分應得全體共有人同意,但應有部分得自由處分。甲未經乙、丙同意出賣A地於丁,該買賣契約屬債權行為,不以有處分權為必要,故契約有效,僅物權移轉行為效力未定或無權處分;因此(C)稱買賣效力未定,錯誤。甲移轉自己應有部分於戊,依民法第819條第1項,有效。
各選項:
(A) 正確,甲無權占有A地,乙得請求返還於全體共有人。
(B) 正確,甲未經同意占有使用A地,侵害乙、丙之共有權,構成侵權行為。
(C) 錯誤,買賣契約為債權行為,不因無處分權而效力未定。
(D) 正確,應有部分得由共有人自由處分。
出處:民法第819條、第821條、第184條
難度:中
正確答案:(B)
解析:依民法第864條,抵押權之效力及於抵押物扣押後抵押人就抵押物得收取之法定孳息,反面推知扣押前抵押權人無收取孳息之權利。典權人依民法第911條有使用收益典物之權,動產質權人依民法第889條得收取質物所生孳息,留置權人依民法第933條準用質權規定亦得收取留置物孳息,故僅(B)無收取天然孳息之權利。
各選項:
(A) 典權人有使用收益典物之權,得收取天然孳息。
(B) 扣押抵押物前,抵押權人無收取抵押物天然孳息之權利。
(C) 動產質權人得收取質物所生孳息,以抵充利息或原債權。
(D) 留置權人準用質權規定,得收取留置物孳息。
出處:民法第864條、第889條、第911條、第933條
難度:中
正確答案:(D)
解析:依民法第153條,當事人對必要之點意思一致,契約即成立;對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契約成立。清償地、貨幣種類與方法、瑕疵修補費用負擔均屬非必要之點,未約定或意思不一致時,不影響契約成立,應由法院依事件性質決定。故(D)稱契約不成立,錯誤。
各選項:
(A) 正確,依市價買賣標的物,價金雖未具體約定,仍可依市價確定,契約成立。
(B) 正確,清償地屬非必要之點,未表示意思時推定契約成立。
(C) 正確,貨幣種類與方法屬非必要之點,未表示意思時推定契約成立。
(D) 錯誤,瑕疵修補費用負擔屬非必要之點,意思不一致不影響契約成立。
出處:民法第153條
難度:易
正確答案:(C)
解析:依民法第254條,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遲延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其履行,如於期限內不履行時,得解除契約。解除契約不影響損害賠償之請求,民法第260條明定解除權之行使,不妨礙損害賠償之請求。故乙解除契約後,仍得請求甲因遲延而生之損害賠償。
各選項:
(A) 錯誤,給付定有期限者,須經催告後始得解除契約,非即時解除。
(B) 錯誤,解除契約後之回復原狀應依民法第259條,非僅依不當得利規定。
(C) 正確,解除契約不影響損害賠償請求權。
(D) 錯誤,乙已一再請求給付,不負受領遲延責任。
出處:民法第254條、第259條、第260條
難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