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年 115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
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
直接點選項作答,答完自動對答案
0/250 對0 錯
1關於人格權受侵害之法律救濟與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人格權受侵害時,被害人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或防止之,須以加害人具備故意或過失為前提
- B人格權受侵害時,非財產上損害金錢賠償之請求,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 C法人因不具備自然人的身體與精神,故其名譽、信用或形象受損時,僅得主張財產上損害賠償,不得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 D人格權受侵害時,其除去侵害請求權之性質屬於侵權行為之救濟,故應適用民法第197條之2年消滅時效
2甲受法院為輔助宣告,乙為其輔助人。甲事前未經乙同意,即向丙銀行借款新臺幣20萬元,用以購買筆記型電腦及生活用品。嗣後,甲又未經乙同意,接受丁無償贈與平板電腦一台。關於甲所為法律行為之效力,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甲受輔助宣告後即為無行為能力人,其向丙銀行借款及受丁贈與均無效
- B甲向丙銀行借款及受丁贈與均屬財產行為,未經輔助人同意,均無效
- C甲向丙銀行借款,效力無效;甲受丁贈與平板電腦,仍有效
- D甲向丙銀行借款,效力未定;甲受丁贈與平板電腦,仍有效
3債務人甲為避免財產遭債權人丙強制執行,與好友乙通謀虛偽設定普通抵押權於乙。關於丙之救濟權利,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丙得行使代位權,代位甲請求乙塗銷該抵押權登記
- B丙得行使撤銷權,聲請法院撤銷甲、乙間之抵押權設定行為
- C丙得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乙塗銷抵押權登記以回復原狀
- D甲、乙間設定抵押權之行為,依民法第87條第1項本文規定,自始、當然、確定無效
4下列關於表見代理之敘述,何者正確?
- A受託保管他人支票及其印章,竟盜蓋印章並以本人名義簽發支票之行為,應有表見代理之適用
- B事實行為亦得成立表見代理
- C表見代理適用於意定代理與法定代理
- D表見代理之規定,於契約行為及侵權行為均適用之
5甲與乙通謀作成所有權之假移轉,將甲所有且已辦保存登記之A屋移轉登記為乙所有。丙授與代理權予丁,委請丁代為購買房屋。丁明知甲、乙間係通謀虛偽移轉,仍代理丙向乙購買A屋,並完成A屋所有權移轉登記於丙名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甲、乙間通謀虛偽移轉A屋所有權之法律行為無效;乙以自己名義與丙成立A屋買賣契約有效
- B丙主張民法第87條第1項但書之善意第三人保護,應以代理人丁是否知悉甲、乙間通謀情事為斷
- C乙、丙間移轉A屋所有權之行為,效力未定,丙得主張善意受讓取得A屋所有權
- D甲得向丙請求返還A屋並塗銷A屋之所有權登記
6甲登報懸賞5萬元尋找走失愛犬,乙不知該廣告而先行收留並照顧該犬,隨後始獲悉廣告內容並通知甲領回。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因乙行為時不知有廣告存在,依民法規定,乙不能取得報酬請求權。
- B乙除得請求5萬元報酬外,亦得向甲請求償還收留期間之必要及有益費用。
- C若甲於乙完成行為前已登報撤回廣告,則甲無須對乙負擔任何賠償責任。
- D若甲定有10天之尋狗期限,法律上推定甲於該期間內拋棄其撤回權。
7甲竊取乙之腳踏車賣給善意之丙並完成交付。後乙依民法第949條請求丙返還該車。關於丙對甲之權利主張,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丙得主張權利瑕疵擔保,請求損害賠償
- B丙得準用給付不能之規定,解除買賣契約
- C丙得主張物之瑕疵擔保,要求減少價金
- D若有違約金之約定,丙得請求甲支付違約金
8甲、乙、丙三人連帶對債權人丁負有90萬元之債務,且內部應負擔部分各為三分之一。若丁對甲之債權因消滅時效完成,丁隨後請求乙給付全部債務時,乙之主張何者正確?
- A丁對甲之時效既已完成,該債務已轉為自然債務,乙、丙亦同免其全部責任
- B丁得請求乙給付90萬元,時效完成屬甲之個人關係,對乙、丙不生效力
- C乙得扣除甲應分擔之30萬元部分,僅就剩餘之60萬元對丁負給付義務
- D乙應先給付90萬元,再依民法第281條規定向甲請求償還其應分擔之部分
9甲將A屋出售於乙並簽署買賣契約。隨後甲因房價上漲,復將該屋高價售予丙,並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於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甲與丙之買賣契約侵害乙之債權,甲丙間之買賣契約與移轉行為均屬無效。
- BA屋所有權既已移轉予丙,甲對乙之給付屬嗣後不能,乙得請求履行利益之損害賠償
- C因甲對乙給付不能,乙得解除契約,並依不當得利規定請求返還已付價金
- D乙僅得向甲請求返還已付之價金,不得請求房價上漲之轉售利益差額
10甲受僱於乙擔任藥局登記負責人,因乙違法申領健保費,導致不知情但疏於查核的甲遭處240萬元罰鍰。甲繳納後向乙請求賠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依民法第487條之1規定,甲對損害之發生有可歸責事由,乙得據此完全免除損害賠償義務
- B乙違反對受僱人甲之保護義務,應負不完全給付之損害賠償責任
- C罰鍰性質上屬於對甲個人之行政處分,並非民法上之損害,故甲不得向乙求償
- D民法第487條之1乃保障受僱人之特別規定,為落實受僱人保護,應排除民法第217條過失相抵之適用
11甲將其所有之A地出售予乙,乙已付清價金且甲已交付土地。但在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前,A地突然遭政府合法徵收,甲並已領取補償費完畢。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甲、乙間之買賣契約係於徵收發生前成立,並非自始客觀不能,故契約仍為有效
- B乙得類推適用民法第225條第2項之規定,請求甲交付其所受領之徵收補償費
- C乙得主張甲構成給付不能,依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甲返還徵收補償費
- D自甲將A地交付予乙之時起,A地之利益與危險,依規定應由買受人乙負擔
12甲為某營利社團法人A公司之董事兼代表人,以A公司名義邀請乙投資入股,乙遂於114年3月間將新臺幣1,000萬元匯入A公司指定帳戶。嗣後乙發現A公司早已停業,遂撤銷投資契約。試問乙欲主張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時,應向何人行使?
- A乙得向甲及A公司均主張給付型不當得利
- B乙僅得向甲主張給付型不當得利
- C乙僅得向A公司主張給付型不當得利
- D乙得向甲主張非給付型不當得利
13甲經營一座露天收費停車場,長期疏於管理,未設置警示標誌,亦未清理場內雜物,任由廢鐵絲、碎玻璃等危險物品散落。某日晚間,乙路過穿越該停車場空地以抄近路時,不慎踩到隱藏的廢鐵絲而受傷。試問甲是否應對乙負損害賠償責任?
- A甲不負責任,因乙係無權進入他人土地
- B甲不負責任,因甲並無積極侵害行為
- C甲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因甲違反作為義務之不作為
- D甲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因甲與乙成立締約上過失
14甲原為乙協會之幹部,嗣後甲是否仍具代表權發生爭議,惟甲仍以乙協會名義保管協會款項新臺幣(下同)300萬元,並陸續以該款項支付乙協會之辦公室租金、員工薪資及必要行政費用共80萬元。乙協會後來否認甲有管理權限,請求甲返還全部300萬元。甲則抗辯稱,其雖無有效授權,但所支出80萬元均係維持乙協會正常運作之必要費用,乙協會亦實際受有利益,故應自返還款項中扣除。關於甲、乙間之法律關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甲既無有效之授權,即屬不適法無因管理;不適法無因管理之管理人一律不得請求償還費用,亦不得主張抵銷
- B甲所支出之乙協會業務運行必要費用,並不違反乙協會可得推知之意思,成立適法無因管理,甲得以必要費用償還債權與其返還款項債務主張抵銷
- C甲保管之300萬元屬乙協會所有財產,甲無拒絕返還該款項之法律上原因,故甲不得以費用償還債權與返還款項債務相抵銷
- D因甲之管理違反乙協會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則乙協會主張享有甲管理所得利益時,甲不得請求償還任何費用
15甲為幼稚園小班兒童,某日於公園沙坑內發現一部遭人丟棄之A玩具汽車,遂將其撿起並帶回家收藏把玩。嗣後乙主張,甲為無行為能力人,其取得A車之行為應屬無效,故甲不能取得該A車之所有權。關於甲是否取得A車之所有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甲為無行為能力人,依民法規定其意思表示無效,故甲不得因撿拾A車而取得其所有權
- B甲撿拾無主A車屬事實行為,若符合先占要件,即使甲為無行為能力人,仍得取得該A車之所有權
- C甲須經法定代理人事前允許或事後承認,其取得A車所有權之行為始生效力
- D甲雖可占有A車,但因欠缺完全行為能力,僅得取得占有,不得取得所有權
16下列有關共有物分割之敘述,何者錯誤?
- A共有物分割之協議,須經全體共有人同意,始得成立
- B裁判分割之判決確定時,即生分割之效力,各共有人於判決確定時取得單獨所有權,無須辦理登記
- C共有物分割後,各共有人對於他共有人因分割而得之物,應按其應有部分負與出賣人同一之瑕疵擔保責任
- D共有物分割後,設定於共有物上之抵押權、地上權等他項物權,均因分割而消滅
17甲將市值新臺幣(下同)10萬元的楠木放在庭院。鄰居乙明知該木材為甲所有,卻未經同意擅自將其雕刻成藝術品,隨即以70萬元售予明知其事之丙並交付。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乙因加工取得該藝術品所有權
- B丙因明知其情事,不得主張取得該藝術品之所有權
- C甲得主張乙構成不法管理,請求乙給付該藝術品之變賣所得70萬元
- D甲得依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乙賠償價值10萬元之損害
18下列何者非屬普通抵押權之不可分性?
- A抵押之房屋經拆除後重建者,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
- B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經分割或讓與其一部者,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
- C擔保同一債權之數不動產,其中一筆讓與他人者,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
- D抵押之不動產經分割或讓與其一部者,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
19甲購買A地,惟因稅務及家族因素,與乙成立借名登記契約,將A地登記於乙名下,甲仍實際占有、管理及使用A地。嗣甲為使A地得通行鄰近B地,欲以A地為需役不動產,與B地所有人丙約定設定不動產役權,並將甲登記為不動產役權人。關於不動產役權之設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不動產役權之設定除由需役不動產所有權人為之外,其他基於用益物權或租賃關係而須使用需役不動產之人亦得設定
- B甲雖為A地之借名登記真正所有人,但非A地登記名義所有人,故甲不得直接登記為B地之不動產役權人
- C甲雖非A地登記名義所有人,卻為A地之真正所有人並實際占有、管理及使用A地,故甲得直接登記為B地之不動產役權人
- D若甲登記為不動產役權人,將發生需役不動產與役權歸屬不一致,有違不動產役權之從屬性
20甲在其所有之土地上建築房屋居住,後僅將房屋設定抵押權予乙,屆期因甲無法清償,房屋經法院拍賣由丙拍定取得。關於甲、丙間之法律關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丙拍定取得房屋所有權時,推定丙與甲之間在房屋得使用期限內,就該土地有租賃關係存在
- B丙取得之權利性質上屬於法定租賃權,故丙無須請求甲為地上權之登記
- C若甲未來欲出賣該土地時,丙得主張其為基地承租人,依相同條件享有優先購買權
- D此法定租賃權之期限,應準用民法第449條第1項之規定,最長不得超過20年
21甲向乙借款新臺幣100萬元,並將其所有A古董鐘交付乙設定動產質權,以擔保該借款債務。乙收受A古董鐘後,未經甲同意,將其陳列於自己經營之咖啡館作為裝飾。某日,丙趁乙不注意取走A古董鐘並占有之。嗣後甲之借款債務請求權罹於消滅時效,甲請求乙返還A古董鐘。關於甲、乙、丙間法律關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乙為質權人,對A古董鐘負有善良管理人之保管義務
- B乙未經甲同意,原則上不得為非保存必要而使用A古董鐘
- C丙無權占有A古董鐘時,乙得基於質權人地位,請求丙返還A古董鐘於自己
- D甲之借款債務請求權既已罹於消滅時效,乙之質權即當然消滅,乙不得再就A古董鐘取償
22甲將其所有房屋出租予乙經營幼兒托育中心,並同意乙之受僱托育人員及家長出入使用該房屋。嗣乙之受僱托育人員丙於房屋內疏於照顧幼兒,致幼兒發生重大事故死亡。事故後,該房屋雖無外觀形體毀損、實體破壞,亦未喪失使用功能,但因市場上形成「事故屋」印象,交易價格顯著下跌。甲遂依民法第432條、第433條,請求乙賠償房屋交易價值減損之損害。關於甲乙間之法律關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承租人須就同居人或經其允許使用租賃物之第三人行為負責,以該第三人應負責之事由致租賃物毀損、滅失為前提
- B若租賃物並無物理上毀損、滅失或使用功能損壞,僅因重大事故造成市場交易價值減損,該減損原則上屬出租人之純粹經濟上損失
- C承租人之代負責任範圍,包括因任何第三人行為所造成之一切財產上不利益,故出租人仍得請求房屋交易價值減損之賠償
- D承租人之租賃物保管義務與代負責任所保護者,僅係租賃物本體及其使用功能之完整,不當然包括因社會心理評價變動所生之市場價格減損。
23關於普通抵押權效力所及之標的物範圍,依民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抵押權之效力,及於抵押物之從物與從權利
- B以建築物為抵押者,其附加於該建築物而不具獨立性之部分,為抵押權效力所及
- C抵押權之效力,及於抵押物扣押後,自抵押物分離而得由抵押人收取之天然孳息
- D以建築物為抵押者,其於抵押權設定後附加且具獨立性之部分,亦為抵押權效力所及,並就其賣得價金有優先受償權
24甲、乙、丙共有A地各三分之一,甲、乙依民法第820條第1項規定,以人數及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決定A地之左側、中間分別由甲、乙使用收益,其餘右側由丙使用收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甲、乙指定各共有人占有使用A地之特定位置,屬於民法第820條第1項共有物管理行為之範疇
- B只要甲、乙達成分管決定之程序符合多數決要件,則依決定內容占有土地,不構成無權占有
- C共有物之管理原則上應經共有人全體同意,故甲、乙雖人數及應有部分過半,若未經丙之同意,該分管決定仍不生效力
- D若丙認為甲、乙決定之分管方法對其顯失公平,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變更該管理決定
25甲機關委託乙公司製作展覽用模組鐵架300組,每組單價新臺幣(下同)2萬元,總價600萬元。展覽結束後,甲機關將300組鐵架寄放於乙公司倉庫,並另積欠乙公司保管費、拆裝費及運送費共60萬元,該等費用均與鐵架之保管及返還有牽連關係。甲機關請求乙公司返還全部鐵架,乙公司主張於60萬元費用清償前,得留置全部300組鐵架。關於乙公司得行使留置權之範圍,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若300組鐵架性質上可分,乙公司僅得按其債權額與留置物價值之比例留置相當數量之鐵架,不得因債權未獲全部清償即留置全部鐵架
- B留置權為擔保物權,具不可分性;不論留置物是否可分,乙公司於60萬元費用未全部清償前,均得留置全部300組鐵架
- C乙公司之債權僅占鐵架總價值十分之一,故其留置權不成立,乙公司僅得另行起訴請求甲機關給付60萬元
- D留置物是否可分,係以物理上能否拆卸為準,若每組鐵架均可搬離,乙公司不得留置任何鐵架,只能請求金錢給付
申論 1甲購買A 車1 部後,興奮地載著向來疼愛自己的祖母乙,以及心愛的B 犬出遊,未料甲行經某路口時,被闖紅燈行駛車輛之丙攔腰撞上。經查,該起車禍導致甲骨折、乙與B 當場死亡,以及A 車之毀損,而甲為治療其骨折支出醫藥費用新臺幣(下同)5 萬元、為辦理乙之喪事支出喪葬費用10 萬元,且為修理A 車支出維修費用20 萬元,並且好一段時日都為了自己的斷骨、乙與B 之死亡,以及A 車之毀損而悲傷不已。試問:甲就上開損害得否對丙請求損害賠償?(30 分)
申論 2甲將其A 屋出租與乙後,乙與其子丙共同居住在A 屋裡,惟乙認為A 屋裡的B 房間一直閒置,不免太過浪費,故擅將B 房間出租與丁。甲偶然得知此事後甚感不悅,故請求乙、丙返還A 屋,請求丁返還B房間。試問:甲之主張有無理由?(2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