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
正確答案:(C)
解析:乙占有A地、B車及C屋達十六年,甲之所有物返還請求權依民法第125條因十五年不行使而消滅。C屋雖未辦保存登記,甲仍為所有權人,其民法第767條返還請求權同樣因十五年經過而消滅。乙提出時效抗辯後,甲之請求權即不得行使,故甲訴請返還B車與C屋均無理由。
各選項:
(A) 錯誤,B車返還請求權亦已罹於十五年時效,乙得拒絕返還。
(B) 錯誤,A地與C屋之返還請求權均已罹於時效,乙得抗辯。
(C) 正確,B車與C屋之返還請求權均因十五年不行使而消滅。
(D) 錯誤,A地返還請求權亦已罹於時效,乙得拒絕返還。
出處:民法第125條、第767條
難度:中
正確答案:(C)
解析:依民法第535條,有償委任之受任人應負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第432條承租人保管租賃物、第468條借用人保管借用物,均明定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贈與人僅就故意不告知瑕疵或保證無瑕疵負責,其瑕疵擔保責任較輕,不負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故(C)正確。
各選項:
(A) 有償委任之受任人依民法第535條應負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
(B) 承租人依民法第432條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租賃物。
(C) 贈與人瑕疵擔保責任不以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為標準,故不負之。
(D) 借用人依民法第468條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借用物。
出處:民法第535條、第432條、第468條、贈與瑕疵擔保相關規定
難度:易
正確答案:(D)
解析:甲未得乙同意擅取A車,屬無權處分。依民法第801條及第948條規定,動產所有權之讓與,若受讓人善意且非因重大過失不知讓與人無讓與之權利,仍可取得所有權。丙為善意且非因重大過失不知情,故可善意取得A車所有權。
各選項:
(A) 甲係以自己名義為之,非以乙名義,故非無權代理,不適用效力未定。
(B) 甲未以乙名義為法律行為,無表見代理之適用。
(C) 無權處分依民法第118條為效力未定,非當然無效。
(D) 丙符合善意取得要件,可取得A車所有權,正確。
出處:民法第118條、第801條、第948條
難度:中
正確答案:(A)
解析:依民法第490條,約定由承攬人供給材料者,其材料價額推定為報酬之一部,故本件屬承攬契約。房屋為海砂屋屬物之瑕疵,甲得主張物之瑕疵擔保責任。依民法第514條,定作人之瑕疵修補請求權、減少報酬請求權、損害賠償請求權或契約解除權,均因瑕疵發見後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甲於發見後一年內主張,乙抗辯罹於發見期間無理由。
各選項:
(A) 甲於發見後一年內主張權利,乙抗辯罹於發見期間無理由,正確。
(B) 依民法第490條,乙供給材料之價額推定為報酬之一部,非不在報酬之內。
(C) 承攬報酬請求權適用民法第125條十五年時效,非五年。
(D) 海砂屋屬物之瑕疵,非權利瑕疵。
出處:民法第490條、第514條、第125條
難度:中
正確答案:(C)
解析:雙方合意以土地抵償債務,性質上屬代物清償。依民法第319條,代物清償須債權人受領他種給付以代原定給付,債務始歸消滅。不動產所有權移轉須經登記始生效力,本題未辦移轉登記,乙尚未受領該土地,故清償效力尚未發生。
各選項:
(A) 錯誤,合意以土地抵償屬代物清償之約定,但未完成移轉登記,代物清償尚未生效。
(B) 錯誤,抵銷係雙方互負債務、互為消滅,與以物抵償之情形不同。
(C) 正確,因土地所有權未移轉登記,乙未受領他種給付,債務尚未消滅。
(D) 錯誤,抵充順序依法定或約定,非由乙單方指定甲應抵充之債務。
出處:民法第319條、第758條
難度:中
正確答案:(C)
解析:依民法第805條,遺失物拾得人對認領人得請求不超過其物財產價值十分之一之報酬;但同條第2項規定,拾得人為機關、學校、團體或其他公共場所之管理人或受僱人時,不得請求報酬。甲為臺鐵列車長,屬公共場所之管理人或受僱人,故不得請求報酬,(C)正確。
各選項:
(A) 遺失現金非無主物,甲不能依民法第802條以所有意思占有取得所有權。
(B) 甲為臺鐵受僱人,依民法第805條第2項不得請求報酬,故(B)錯誤。
(C) 甲為列車管理人或臺鐵受僱人,依法不得請求報酬,正確。
(D) 本題非寄託契約,無民法第601條之2一年消滅時效之適用。
出處:民法第805條
難度:中
正確答案:(D)
解析:甲因過失給付遲延,依民法第231條第2項,遲延中因不可抗力而生之損害,債務人仍應負責。該貨品於遲延中因不可抗力滅失致給付不能,屬可歸責於甲之事由,依民法第226條第1項,乙得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各選項:
(A) 錯誤,遲延中不可抗力所致損害,債務人仍須負責,不得免責。
(B) 錯誤,本題為給付不能之損害賠償問題,非價金危險負擔問題。
(C) 錯誤,給付不能不使買賣契約當然消滅,僅生損害賠償責任。
(D) 正確,乙得依民法第226條第1項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出處:民法第226條、第231條
難度:中
正確答案:(A)
解析:動產質權以占有標的物為成立要件,依民法第884條規定,稱動產質權者,謂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移轉占有而供其債權擔保之動產,得就該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之權。故動產質權須經移轉占有始生效力。不動產抵押權、典權及不動產役權均以登記為生效要件,不以移轉占有為必要。
各選項:
(A) 動產質權須移轉占有標的物,始能成立,正確。
(B) 不動產抵押權以登記為生效要件,不移轉占有。
(C) 典權以登記為生效要件,不移轉占有。
(D) 不動產役權以登記為生效要件,不移轉占有。
出處:民法第884條、第758條、第860條、第911條
難度:易
正確答案:(D)
解析:依民法第861條,抵押權所擔保者為原債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及實行抵押權之費用,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本題甲向乙借款並約定利息,且設定普通抵押權擔保借款本息,故原債權、遲延利息、違約金均屬抵押權擔保範圍。惟題目問「非屬抵押權所全部擔保之範圍」,因利息受民法第205條最高利率限制,超過週年百分之十六部分無效,故利息並非全部均受擔保。
各選項:
(A) 原債權屬抵押權擔保範圍,故非正確選項。
(B) 遲延利息依民法第861條屬抵押權擔保範圍,故非正確選項。
(C) 違約金依民法第861條屬抵押權擔保範圍,故非正確選項。
(D) 利息超過法定最高利率部分無效,非全部受擔保,故為正確選項。
出處:民法第861條、第205條
難度:中
正確答案:(D)
解析:乙基於買賣契約請求甲移轉A地所有權,屬債權請求權,依民法第125條,因十五年不行使而消滅,故甲之時效抗辯有理由。又乙占有A地係基於有效之買賣契約及甲之交付,具有正當權源,不構成無權占有,甲不得依民法第767條請求返還,亦無不當得利可言。
各選項:
(A) 甲之時效抗辯有理由,非無理由。
(B) 乙占有A地有正當權源,甲不得請求不當得利。
(C) 甲之時效抗辯有理由,且不得請求不當得利。
(D) 甲之時效抗辯有理由,但乙有權占有,甲不得請求返還A地。
出處:民法第125條、第767條、第179條
難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