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審計法規
正確答案:(D)
解析:依決算法規定,特別預算之收支,應於執行期滿後,依其規定單獨編造決算,而非併入年度總決算辦理,故(D)錯誤。本題所附【審計法第23條】係關於審核通知聲復期限,與決算編造內容無直接關聯,解析仍以決算法之一般原則為據。
各選項:
(A) 正確,機關別之單位決算由各該單位機關編造。
(B) 正確,特種基金之單位決算由各該基金主管機關辦理。
(C) 正確,機關改組或基金合併後分立者,未分立期間之決算由原機關或原基金主管機關編造。
(D) 錯誤,特別預算收支應單獨編造決算,非併年度總決算。
出處:決算法(特別預算決算編造之原則)
難度:中
正確答案:(A)
解析:依預算法第16條,預算分為總預算、單位預算、單位預算之分預算、附屬單位預算、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總預算與單位預算並非均屬普通基金預算;單位預算可能包含特種基金,總預算亦可能編入特種基金應編入部分,故(A)錯誤。
各選項:
(A) 錯誤,總預算、單位預算中可能包含特種基金,並非均為普通基金預算。
(B) 正確,單位預算編入總預算時,歲入列來源別科目、歲出列計畫或業務別科目。
(C) 正確,總預算由各單位預算歲入歲出總額及附屬單位預算應編入部分彙整而成。
(D) 正確,特種基金以單位預算編列時,應於總預算中編列全部歲入歲出。
出處:預算法第16條
難度:中
正確答案:(D)
解析:依預算法規定,政府機關於編製概算、預算案及預算時,對於因擔保、保證或契約可能造成未來會計年度內之支出者,應於預算書中列表說明;其對國庫有重大影響者,並應向立法院報告。本題所附審計法第34條係關於總決算審核程序,與本題無直接關聯。
各選項:
(A) 錯誤,應列於預算書而非決算書,且報告對象為立法院而非行政院。
(B) 錯誤,應列於預算書而非決算書。
(C) 錯誤,應向立法院報告,而非行政院。
(D) 正確,應於預算書中列表說明,並向立法院報告。
出處:預算法相關規定
難度:中
正確答案:(B)
解析:依審計法第51條規定,公有營業及事業之盈虧,以審計機關審定數為準。故其盈虧認定並非以會計師查定數、兩者平均數或法定預算數為準,而應以審計機關依法審定之數額為最終依據。
各選項:
(A) 會計師查定數非審計法所定盈虧認定標準。
(B) 審計機關審定數為審計法第51條明定之盈虧認定標準,正確。
(C) 平均數並非法律規定之認定方式。
(D) 法定預算數僅為預算執行之依據,非盈虧認定標準。
出處:審計法第51條
難度:易
正確答案:(B)
解析:預算法第47條僅授權行政院就概算、預算之擬編、核轉、核定期限及編送份數等程序事項定之,並未授權中央主計機關訂定歲入來源別科目名稱及分類。歲入來源別科目之名稱及其分類,依預算法相關規定屬法定科目分類,非行政院或中央主計機關得自行另定之授權範圍,故(B)非屬其授權範圍。
各選項:
(A) 預算編製辦法涉及擬編程序與期限,屬行政院依預算法第47條得定之事項。
(B) 歲入來源別科目名稱及分類非預算法第47條授權範圍,正確。
(C) 歲出政事別、計畫或業務別與用途別科目名稱及分類,屬預算籌編之科目分類事項,得由中央主計機關定之。
(D) 預算書表格式屬預算編製之程序性事項,得由中央主計機關定之。
出處:預算法第47條
難度:中
正確答案:(B)
解析:依審計法第29條,審計機關因被審核機關負責人員行蹤不明致案件無法清結時,除通知其主管機關負責查追外,得摘要公告,並將負責人員姓名通知銓敘機關;在未清結前,停止敘用。故選(B)。
各選項:
(A) 錯誤,法條明定通知銓敘機關,而非直轄市或縣(市)公務機關。
(B) 正確,符合審計法第29條「通知銓敘機關」之規定。
(C) 錯誤,法條未規定通知政風機關。
(D) 錯誤,法條未規定通知司法機關。
出處:審計法第29條
難度:易
正確答案:(C)
解析:會計科目名稱經規定後,如擬變更,應經各該政府主計機關或其負責主計人員核定。此為會計法關於會計科目設定與變更權限之規定,主計機關負責統一會計制度及科目,故變更須經其核定。本題所附審計法條文均未直接規範會計科目變更程序,故應回歸會計法之制度設計。
各選項:
(A) 機關長官無權單獨核定會計科目名稱之變更。
(B) 上級機關長官非會計科目變更之法定核定機關。
(C) 各該政府主計機關或其負責主計人員為會計科目變更之核定權責機關,正確。
(D) 審計機關職司審計監督,不負責核定會計科目名稱變更。
出處:會計法(會計科目之設定與變更)
難度:中
正確答案:(A)
解析:依會計法規定,政府主計機關對於總會計、單位會計、附屬單位會計及分會計之特種序時帳簿及明細分類帳簿,為求簡便,得酌量合併編製。此屬會計帳簿編製之彈性規定,故(A)正確。
各選項:
(A) 正確,主計機關得將特種序時帳簿及明細分類帳簿酌量合併編製。
(B) 錯誤,法條規定得合併編製,非僅編製序時帳簿。
(C) 錯誤,法條規定得合併編製,非僅編製明細分類帳簿。
(D) 錯誤,法條未規定由主辦會計擇一編製。
出處:會計法
難度:易
正確答案:(A)
解析:依審計法第72條,各機關經管現金、財物或其他資產,如有遺失、毀損或因其他意外事故而致損失,經審計機關查明未盡善良管理人應有之注意時,該機關長官及「主管人員」應負損害賠償之責,而非「主辦會計人員」。選項(A)將主辦會計人員列為應負賠償責任之人,與條文不符,故錯誤。
各選項:
(A) 錯誤,審計法第72條規定應負責者為該機關長官及主管人員,非主辦會計人員。
(B) 正確,審計法第76條明定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C) 正確,審計法第75條明定主辦及經辦出納人員簽發支票超過核准數額應負賠償責任。
(D) 正確,審計法第73條明定數人共同經管而不能確定責任歸屬時,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出處:審計法第72條、第73條、第75條、第76條
難度:中
正確答案:(D)
解析:依審計法第2條第5款,考核財務效能為審計職權之一。審計機關考核各機關績效後,如認為有未盡職責或效能過低,應通知上級機關長官並報告監察院;因制度規章缺失或設施不良,應提出建議改善意見;可提升效能或增進公共利益者,應提出建議意見。選項(D)所述「供給審核以前年度預算執行之有關資料」屬審計機關提供資料之職務,非考核績效之後續處理,故錯誤。
各選項:
(A) 正確,未盡職責或效能過低者,應通知上級機關長官並報告監察院。
(B) 正確,制度規章缺失或設施不良者,應提出建議改善意見。
(C) 正確,可提升效能或增進公共利益者,應提出建議意見。
(D) 錯誤,供給預算執行資料非考核績效之後續處理。
出處:審計法第2條及審計法施行細則相關規定
難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