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自治概要
正確答案:(B)
解析:依地方制度法及預算法相關規定,地方立法機關審議總預算案時,不得在預算總額不變下,自行將各預算項目間之經費任意移動增減;此涉及行政權之預算編製與執行權限。立法機關僅能就預算項目為刪減或作成附帶決議,不能代替行政機關調整項目間之分配,故(B)錯誤。
各選項:
(A) 正確,預算提案權專屬於地方行政機關。
(B) 錯誤,地方立法機關不得在總額不變下任意移動增減各預算項目經費。
(C) 正確,立法機關得刪減某項目總額,執行細節由行政機關調整。
(D) 正確,附帶決議應由地方行政機關參照法令辦理。
出處:地方制度法、預算法
難度:中
正確答案:(D)
解析:依地方制度法及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相關規定,山地鄉之鄉民代表選舉,其山地原住民代表名額係以該鄉山地原住民人口比例或保障名額方式產生,並非以「1千5百人以上」作為應選出名額之門檻。選項(D)所稱門檻與現行規定不符,故為錯誤。
各選項:
(A) 正確,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區長應以山地原住民為限。
(B) 正確,直轄市山地原住民人口達一定人數者,應有山地原住民議員保障名額。
(C) 正確,縣有山地鄉者,依山地鄉數計算山地原住民縣議員應選名額。
(D) 錯誤,鄉民代表之山地原住民名額並非以1千5百人以上為要件。
出處:地方制度法、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
難度:中
正確答案:(B)
解析:依地方制度法第79條第1項規定,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戶籍遷出各該行政區域4個月以上者,由各該地方立法機關決議後,解除其職權或職務。故(B)為法定解職事由。其餘選項均非地方制度法所定直轄市議員之解職事由。
各選項:
(A) 遭羈押非地方制度法明定之解職事由,故錯誤。
(B) 戶籍遷出各該行政區域4個月以上,為法定解職事由,正確。
(C) 一會期未出席定期會,非地方制度法明定之解職事由,故錯誤。
(D) 罹患重病不能執行職務達6個月以上,非地方制度法明定之解職事由,故錯誤。
出處:地方制度法第79條
難度:易
正確答案:(B)
解析:跨域治理的核心在於跨越行政轄區、政策領域及公私部門界限,透過協力、整合與網絡治理來處理共同事務,而非強調引入市場競爭機制。地方自治團體間固然可能有競爭,但跨域治理更重視合作與資源整合,故(B)錯誤。
各選項:
(A) 正確,跨域治理涵蓋不同政策領域及公私部門互動。
(B) 錯誤,跨域治理核心是協力整合,非以市場競爭為核心理念。
(C) 正確,資源稀少下跨域整合可產生綜效。
(D) 正確,全球化下跨域治理與府際合作有助提升政府效率。
出處:地方自治—跨域治理理論
難度:中
正確答案:(B)
解析:依地方制度法第63條規定,鄉(鎮、市)之收入包括:稅課收入、工程受益費收入、罰款及賠償收入、規費收入、信託管理收入、財產收入、營業盈餘及事業收入、補助收入、捐獻及贈與收入、自治稅捐收入、其他收入。條文所列者為「罰款及賠償收入」,並非「罰金收入」;罰金為刑法上之財產刑,屬國家司法收入,非地方自治收入,故(B)非屬鄉(鎮、市)收入。
各選項:
(A) 規費收入為地方制度法明定之鄉(鎮、市)收入,正確。
(B) 罰金收入非地方制度法所列收入,地方僅有罰款及賠償收入,錯誤。
(C) 捐獻收入為地方制度法明定之鄉(鎮、市)收入,正確。
(D) 事業收入為地方制度法明定之鄉(鎮、市)收入,正確。
出處:地方制度法第63條
難度:易
正確答案:(B)
解析:依地方制度法及公共造產相關規定,公共造產係指地方自治團體為增加自治財源,利用公有土地、設備或資源從事經營之事業。其經營方式不以自行經營為限,亦得委託經營或合作開發經營,故(B)正確。
各選項:
(A) 錯誤,公共造產非限於自行經營,亦得委託或合作開發經營。
(B) 正確,公共造產得由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委託經營或合作開發經營。
(C) 錯誤,經營方式經各該立法機關議決後,縣(市)政府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而非核准。
(D) 錯誤,辦理公共造產應儘先利用公有土地,而非私有土地。
出處:地方制度法及公共造產相關法規
難度:易
正確答案:(B)
解析:依公民投票法第7條規定,中華民國國民,除憲法另有規定外,年滿18歲,未受監護宣告者,有公民投票權。本題直接對應現行法明文,故以18歲為正確答案。
各選項:
(A) 16歲非公民投票權之年齡門檻,故錯誤。
(B) 18歲為公民投票法明定之公民投票權年齡,正確。
(C) 20歲為一般選舉權年齡,非公民投票權年齡,故錯誤。
(D) 22歲非公民投票權之年齡門檻,故錯誤。
出處:公民投票法第7條
難度:易
正確答案:(B)
解析:跨域合作指地方自治團體間或與其他公部門、民間團體,就共同事務協力處理。地方制度法第24條之1規定地方自治團體為處理跨區域自治事務得成立區域合作組織或訂定協議。(B)為中央機關內政部將國家級濕地管理委辦縣市政府,屬中央與地方間之委辦關係,非地方自治團體間之跨域合作。
各選項:
(A) 地政事務所跨縣市合作核發謄本,屬跨域合作性質。
(B) 內政部委辦縣市政府管理國家級濕地,屬委辦關係,非跨域合作。
(C) 臺北市與基隆市簽訂垃圾清運協議,屬地方自治團體間跨域合作。
(D) 雲嘉嘉聯合治理會報,屬跨縣市區域合作組織。
出處:地方制度法第24條之1
難度:易
正確答案:(B)
解析:跨域合作通常指地方自治團體間,就跨行政轄區之公共事務,以協議、合辦事業等方式共同處理。選項(A)、(C)、(D)均屬地方與地方間之水平合作。選項(B)為中央將權限委辦給地方執行,性質上屬中央與地方間之垂直權限移轉,並非地方自治團體間之跨域合作,故不屬於跨域合作議題。
各選項:
(A) 嘉義縣、市就垃圾處理達成協議,屬地方間跨域合作。
(B) 中央委辦地方執行,屬中央與地方之垂直關係,非跨域合作。
(C) 嘉義縣、市共用鄰避設施,屬地方間跨域合作。
(D) 高雄市與屏東縣合辦公用事業,屬地方間跨域合作。
出處:地方制度法第24條之1以下跨域合作規定
難度:易
正確答案:(A)
解析:省縣自治通則雖曾為地方自治之法制依據,但精省後已停止適用,目前地方自治主要依憲法增修條文第9條及地方制度法實施;財政收支劃分法規範中央與地方財政權限,亦屬地方自治相關法規範。故(A)非現行實施地方自治之依據。
各選項:
(A) 省縣自治通則已停止適用,非現行地方自治法規範依據。
(B) 憲法增修條文第9條為地方自治之憲法依據,屬現行法規範。
(C) 財政收支劃分法規範地方財政自主事項,屬地方自治相關法規範。
(D) 地方制度法為現行地方自治之主要法律依據。
出處: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9條、地方制度法、財政收支劃分法
難度: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