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自治概要
正確答案:(B)
解析:地方制度法第31條規定,地方議會就議事程序、內部組織及紀律等事項,得訂定自律規則。縣議員問政質詢之秩序事項,屬議會內部議事運作事項,其法律性質為自律規則,由縣議會自行訂定並發布,不須報請上級政府核定。
各選項:
(A) 錯誤,自律規則由縣議會發布,非由縣政府發布。
(B) 正確,質詢秩序事項屬議會自律事項,性質為自律規則。
(C) 錯誤,自律規則不須報請上級政府核定。
(D) 錯誤,議員調閱縣政府文件之權力涉及外部關係,非自律規則所得規定。
出處:地方制度法第31條
難度:易
正確答案:(A)
解析:依地方制度法第83條之2規定,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為地方自治團體,設區民代表會及區公所,區長由區民選舉產生,故(A)正確。其與直轄市之關係,依同法第83條之3規定,準用直轄市與區之關係,並非另以法律定之。
各選項:
(A) 正確,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具有地方自治團體地位。
(B) 錯誤,區長由區民選舉產生,非由直轄市長任用。
(C) 錯誤,其立法機關為區民代表會,非部落會議。
(D) 錯誤,其與直轄市關係準用直轄市與區之規定,非另以法律定之。
出處:地方制度法第83條之2、第83條之3
難度:中
正確答案:(B)
解析:地方制度法第48條規定,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定期會開會時,直轄市長、縣(市)長應提出施政報告;直轄市政府各一級單位主管及所屬一級機關首長、縣(市)政府各一級單位主管及所屬機關首長,均應就主管業務提出報告。議員質詢對象為市長及一級機關首長,委員會開會時得邀請相關人員列席說明,但並非「市長及一級機關首長」均應列席,故(B)錯誤。
各選項:
(A) 正確,地方制度法未明文賦予個別議員向行政機關調閱資料之權。
(B) 錯誤,委員會開會時得邀請相關人員列席說明,非必然邀請市長及一級機關首長。
(C) 正確,議員得依政府資訊公開法請求提供問政所需資料。
(D) 正確,地方制度法未明文規定副首長有應議會要求列席質詢之義務。
出處:地方制度法第48條、政府資訊公開法
難度:中
正確答案:(B)
解析:依地方制度法第79條第1項規定,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戶籍遷出各該行政區域4個月以上者,由各該地方立法機關決議後,解除其職權或職務。故(B)為法定解職事由。其餘選項均非地方制度法所定直轄市議員之解職事由。
各選項:
(A) 遭羈押非地方制度法明定之解職事由,故錯誤。
(B) 戶籍遷出各該行政區域4個月以上,為法定解職事由,正確。
(C) 一會期未出席定期會,非地方制度法明定之解職事由,故錯誤。
(D) 罹患重病不能執行職務達6個月以上,非地方制度法明定之解職事由,故錯誤。
出處:地方制度法第79條
難度:易
正確答案:(D)
解析:依地方制度法第21條規定,跨直轄市、縣(市)之事務,得由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統籌指揮,但涉及各該地方自治團體之自治事項時,應先協商或協調辦理;必要時得指定其一地方自治團體限期辦理。因此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不得直接就跨區域自治事項「直接統籌指揮辦理」,(D)非屬法定可能方式。
各選項:
(A) 正確,跨區域自治事項得由相關地方自治團體協商辦理。
(B) 正確,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得協調相關地方自治團體共同辦理。
(C) 正確,必要時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得指定其一地方自治團體限期辦理。
(D) 錯誤,涉及自治事項時,上級機關不得直接統籌指揮辦理。
出處:地方制度法第21條
難度:中
正確答案:(B)
解析:跨域合作指地方自治團體間或與其他公部門、民間團體,就共同事務協力處理。地方制度法第24條之1規定地方自治團體為處理跨區域自治事務得成立區域合作組織或訂定協議。(B)為中央機關內政部將國家級濕地管理委辦縣市政府,屬中央與地方間之委辦關係,非地方自治團體間之跨域合作。
各選項:
(A) 地政事務所跨縣市合作核發謄本,屬跨域合作性質。
(B) 內政部委辦縣市政府管理國家級濕地,屬委辦關係,非跨域合作。
(C) 臺北市與基隆市簽訂垃圾清運協議,屬地方自治團體間跨域合作。
(D) 雲嘉嘉聯合治理會報,屬跨縣市區域合作組織。
出處:地方制度法第24條之1
難度:易
正確答案:(B)
解析:依地方制度法第82條規定,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辭職者,應以書面提出。縣(市)長辭職應向內政部提出,並由內政部轉報行政院核准;辭職自核准日起生效。故縣長辭職並非直接向內政部提出並經內政部核准,而是由內政部轉報行政院核准,(B)不符合規定。
各選項:
(A) 正確,地方制度法第82條明定辭職應以書面提出。
(B) 錯誤,縣長辭職應向內政部提出,由內政部轉報行政院核准,非由內政部核准。
(C) 正確,依地方制度法第82條,辭職自核准日起生效。
(D) 正確,所餘任期不足2年時,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派員代理。
出處:地方制度法第82條
難度:中
正確答案:(D)
解析:地方制度法第50條規定,直轄市議會議員除現行犯、通緝犯外,在會期內,非經直轄市議會同意,不得逮捕或拘禁。同法第51條規定,直轄市議會議員在議會時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對外不負責任。臨時會亦屬會期之一部分,故臨時會召開期間之言論及表決,同樣受言論免責權保障。
各選項:
(A) 錯誤,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之言論免責權保障程度相同,均依地方制度法規定。
(B) 錯誤,言論免責權係對外不負法律責任,不影響選舉人依法罷免之政治責任。
(C) 錯誤,言論免責權係對外不負責任,議會內部仍得依議事規則予以紀律懲戒。
(D) 正確,臨時會亦屬會期,其召開期間之言論及表決受言論免責權保障。
出處:地方制度法第50條、第51條
難度:中
正確答案:(A)
解析:省縣自治通則雖曾為地方自治之法制依據,但精省後已停止適用,目前地方自治主要依憲法增修條文第9條及地方制度法實施;財政收支劃分法規範中央與地方財政權限,亦屬地方自治相關法規範。故(A)非現行實施地方自治之依據。
各選項:
(A) 省縣自治通則已停止適用,非現行地方自治法規範依據。
(B) 憲法增修條文第9條為地方自治之憲法依據,屬現行法規範。
(C) 財政收支劃分法規範地方財政自主事項,屬地方自治相關法規範。
(D) 地方制度法為現行地方自治之主要法律依據。
出處: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9條、地方制度法、財政收支劃分法
難度:易
正確答案:(C)
解析:依地方制度法第2條及第14條,直轄市、縣(市)、鄉(鎮、市)為地方自治團體,具有公法人地位。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亦為地方自治團體,高雄市那瑪夏區即屬此類,故具有公法人地位。臺灣省已非地方自治團體,區、里均為行政機關之派出或編組單位,不具公法人地位。
各選項:
(A) 臺灣省依地方制度法規定已非地方自治團體,不具公法人地位。
(B) 臺北市松山區為直轄市之行政區,非地方自治團體,不具公法人地位。
(C) 高雄市那瑪夏區為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依地方制度法具有地方自治團體公法人地位。
(D) 里為村(里)編組,非地方自治團體,不具公法人地位。
出處:地方制度法第2條、第14條
難度: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