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正確答案:(C)
解析:依國籍法第2條第1項第1款,出生時父或母為中華民國國民者,取得中華民國國籍。小明之母小美為我國人,故小明出生時即具有我國國籍,無須歸化,亦不以放棄外國國籍為前提。本題涉及國籍之固有取得,採父或母血統主義。
各選項:
(A) 錯誤,小明因母為我國人,出生時即取得我國國籍。
(B) 錯誤,小明屬固有國籍取得,非歸化取得。
(C) 正確,小明出生時父或母為中華民國國民,依法取得我國國籍。
(D) 錯誤,我國國籍取得不以放棄他國國籍為要件。
出處:國籍法第2條
難度:易
正確答案:(D)
解析:依戶籍法第77條,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戶口調查者,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9,000元以下罰鍰,故(D)正確。其餘選項與條文不符:不實申請依第76條處3,000元以上9,000元以下罰鍰;未於法定期間申請戶籍登記依第79條處300元以上900元以下罰鍰,經催告仍不申請者處900元罰鍰,並無連續處罰規定;罰鍰處分由戶政事務所為之,非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各選項:
(A) 錯誤,故意為不實申請依戶籍法第76條處3,000元以上9,000元以下罰鍰。
(B) 錯誤,戶籍法第79條無「得連續處罰至申請為止」之規定。
(C) 錯誤,戶籍登記由戶政事務所辦理,罰鍰處分非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之。
(D) 正確,符合戶籍法第77條規定。
出處:戶籍法第76條、第77條、第79條
難度:中
正確答案:(B)
解析:依姓名條例施行細則規定,回復傳統姓名若屬回復其原有傳統姓名,因戶政機關已有原登記資料可稽,無須再檢附證明文件;而更改姓名、冠姓、原有外文姓名之羅馬拼音並列登記等,均須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本題涉及姓名條例第4條、第13條及施行細則之申請程序規定。
各選項:
(A) 更改姓名須檢附證明文件,故錯誤。
(B) 回復傳統姓名不必檢附證明文件,故正確。
(C) 冠姓須檢附證明文件,故錯誤。
(D) 原有外文姓名之羅馬拼音並列登記須檢附證明文件,故錯誤。
出處:姓名條例施行細則
難度:中
正確答案:(B)
解析:依戶籍法第33條,結婚登記以雙方當事人為申請人;但於97年5月22日以前結婚,或結婚已生效者,得以當事人之一方為申請人。2011年結婚已超過97年5月22日,且題意未顯示結婚已生效,故應以雙方當事人為申請人。
各選項:
(A) 2013年結婚非97年5月22日以前,且未顯示已生效,不得僅以一方為申請人。
(B) 2011年結婚應以雙方當事人為申請人,正確。
(C) 2009年結婚非97年5月22日以前,且未顯示已生效,不得僅以一方為申請人。
(D) 2007年結婚屬97年5月22日以前,得以當事人之一方為申請人,非應以雙方為申請人。
出處:戶籍法第33條
難度:易
正確答案:(C)
解析:依國籍法規定,中華民國國民自願取得外國國籍者,經內政部許可後得喪失中華民國國籍;但若在我國有未繳清之稅捐、罰鍰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內政部得不予許可其喪失國籍。遺產稅逾期未繳屬未繳清之稅捐,故甲之我國國籍仍不喪失。離婚、在日本遭逮捕、交通違規罰單未繳,均非國籍法所定不得喪失國籍之事由。
各選項:
(A) 歸化日籍後離婚不影響已取得之外國國籍,亦非不得喪失我國國籍事由。
(B) 在日本因詐欺遭逮捕,非國籍法所定不得喪失我國國籍事由。
(C) 在我國有遺產稅逾期尚未繳納,屬未繳清稅捐,依國籍法不得喪失我國國籍。
(D) 交通違規罰單未繳雖屬罰鍰,但國籍法所定者為未繳清之稅捐或罰鍰,此處以遺產稅最直接符合。
出處:國籍法
難度:中
正確答案:(A)
解析:依姓名條例規定,國民取名應使用辭源、辭海、康熙字典等通用字典所列有文字,且不得使用字母、符號或自創文字。選項(A)「陳張寶」均為通用中文字,未違反規定。選項(B)含英文字母Q,選項(C)「耳東」為部首拆解而非正式文字,選項(D)僅有母姓「張」而無父姓或母姓以外之姓,均不符規定。
各選項:
(A) 正確,均為通用中文字,符合姓名條例規定。
(B) 錯誤,姓名不得使用英文字母。
(C) 錯誤,「耳東」為部首拆解,非通用字典所列文字。
(D) 錯誤,子女應從父姓或母姓,此處未冠父姓或母姓。
出處:姓名條例
難度:易
正確答案:(A)
解析:依國籍法第20條第1項本文,中華民國國民取得外國國籍者,不得擔任中華民國公職;其已擔任者,立法委員由立法院解除其公職。因此現任立法委員如經發現兼具外國國籍,應由立法院解除其公職,而非命其限期放棄或申請許可。
各選項:
(A) 正確,國籍法第20條第1項明定立法委員由立法院解除其公職。
(B) 錯誤,限期放棄外國國籍係針對擬任公職者,非已擔任立法委員之處理方式。
(C) 錯誤,已擔任立法委員者並無申請許可繼續任職之規定。
(D) 錯誤,立法委員之解除公職機關為立法院,非監察院。
出處:國籍法第20條第1項
難度:易
正確答案:(C)
解析: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48條規定,繼承依被繼承人死亡時之本國法。甲已歸化為B國人,且未放棄A國國籍,屬雙重國籍。依同法第2條,當事人有多數國籍時,依其關係最切之國籍定其本國法。甲移居B國、在B國定居、結婚生子並歸化,生活重心在B國,故以B國法為其本國法,繼承應適用B國法。
各選項:
(A) 錯誤,繼承應依被繼承人死亡時之本國法,非當然適用我國法。
(B) 錯誤,甲雖保有A國國籍,但關係最切之國為B國,故不適用A國法。
(C) 正確,甲歸化B國且生活重心在B國,依關係最切原則適用B國法。
(D) 錯誤,法官應依法定標準認定關係最切之國,非自行擇一適用。
出處: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2條、第48條
難度:中
正確答案:(A)
解析:依戶籍法第46條,變更、更正、撤銷或廢止登記,以本人為申請人;但本人不為或不能申請時,得以原申請人或利害關係人為申請人,戶政事務所並應於登記後通知本人。戶政事務所依職權為更正、撤銷或廢止登記,亦同。因此(A)稱「須以本人為申請人」過於絕對,忽略本人不為或不能申請時之例外情形,故錯誤。
各選項:
(A) 錯誤,本人不為或不能申請時,原申請人或利害關係人亦得為申請人。
(B) 正確,本人不為或不能申請時,以原申請人或利害關係人為申請人。
(C) 正確,申請人非本人時,戶政事務所應於登記後通知本人。
(D) 正確,戶政事務所依職權為更正、撤銷或廢止登記後,亦應通知本人。
出處:戶籍法第46條
難度:易
正確答案:(C)
解析:依戶籍法第48條之1,喪失中華民國國籍之廢止戶籍登記,免經催告程序,由戶政事務所逕行為之。其餘如出生、死亡、遷徙等登記,依戶籍法第48條之2,須經催告仍不申請,戶政事務所始得逕行為之。故(C)正確。
各選項:
(A) 出生登記依戶籍法第48條之2,須經催告仍不申請始得逕行為之。
(B) 死亡登記依戶籍法第48條之2,須經催告仍不申請始得逕行為之。
(C) 喪失中華民國國籍之廢止戶籍登記,依戶籍法第48條之1免經催告程序,正確。
(D) 遷徙登記依戶籍法第48條之2,須經催告仍不申請始得逕行為之。
出處:戶籍法第48條之1、第48條之2
難度: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