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概要
正確答案:(A)
解析:觀念通知係行政機關就特定事實或法律狀態所為之表示,不直接發生規制人民權利義務之法律效果,故非行政處分。其仍屬行政行為,應受依法行政原則及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拘束;因不具法效性,原則上不得作為行政爭訟標的,亦非私經濟行政或民事爭議。
各選項:
(A) 正確,觀念通知不發生規制之法律效果。
(B) 錯誤,觀念通知屬公法上行政行為,非私經濟行政。
(C) 錯誤,行政行為均應受法規支配,觀念通知亦同。
(D) 錯誤,其爭議非由民事法院審理,原則上不具行政爭訟標的適格。
出處:行政法—行政行為形式(觀念通知與行政處分之區別)
難度:易
正確答案:(A)
解析:行政管轄之種類中,事物管轄係指依事務或業務性質劃分行政機關職掌權限,例如國稅稽徵劃歸財政部所屬國稅局。土地管轄以地域範圍為準,層級管轄以機關上下層級為準,功能管轄則涉及不同功能機關間之權限分配。本題以「國稅稽徵」之事務性質定管轄,故屬事物管轄。
各選項:
(A) 正確,依事務性質劃分職掌,國稅稽徵屬事物管轄。
(B) 錯誤,土地管轄以行政區域或地域範圍為劃分標準。
(C) 錯誤,層級管轄以機關上下層級關係為劃分標準。
(D) 錯誤,功能管轄係不同功能屬性機關間之權限分配。
出處:行政程序法第11條、行政法學理—管轄種類
難度:易
正確答案:(B)
解析:真正溯及既往,指新法規適用於其生效前已經終結的法律事實或法律關係,原則上因侵害人民信賴利益而受較嚴格限制。不真正溯及既往,則指新法規適用於過去發生、但於新法生效後仍持續存在之事實狀態,並非一律禁止,仍須考量信賴保護。行政程序法第8條揭示信賴保護原則,但未全面禁止溯及既往。
各選項:
(A) 錯誤,信賴保護原則並非絕對禁止法規溯及既往,仍須權衡公益與信賴利益。
(B) 正確,此為真正溯及既往之定義。
(C) 錯誤,不真正溯及既往係適用於過去發生而持續至新法生效後之事實,非僅限生效後發生之事實。
(D) 錯誤,不真正溯及既往仍應考量人民對舊法之信賴是否值得保護。
出處:行政程序法第8條;行政法一般原理原則—信賴保護原則與法規溯及既往
難度:中
正確答案:(D)
解析: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7條第1項但書,長官命令有違反刑事法律者,公務人員無服從之義務,故(D)正確。公務員對長官命令並非絕對服從,如認為違法應負報告義務;長官以書面署名下達時,除違反刑事法律外,公務員始應服從,責任由長官負擔。
各選項:
(A) 錯誤,依公務員服務法第4條,主管長官與兼管長官同時所發命令,以主管長官之命令為準,非向共同上級報告。
(B) 錯誤,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7條第1項,公務人員如認為命令違法,應負報告義務,非無報告義務。
(C) 錯誤,公務員對違法命令有報告義務,且違反刑事法律之命令無服從義務,非絕對服從。
(D) 正確,長官命令違反刑事法律者,公務員無服從義務。
出處: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7條、公務員服務法第3條、第4條
難度:易
正確答案:(D)
解析:行政程序法第3條第3項列舉不適用該法程序規定之事項,包括外交、軍事、國家安全保障、外國人出入境、難民認定、國籍變更、犯罪偵查、犯罪矯正或收容、私權爭執裁決、學校內部程序、人事行政及考選評分等。學校對學生改變身分之行為,已非單純為達成教育目的之內部程序,而屬影響學生權益之行政處分,故仍有行政程序法程序規定之適用。
各選項:
(A) 依行政程序法第3條第3項第1款,不適用程序規定。
(B) 依行政程序法第3條第3項第2款,不適用程序規定。
(C) 依行政程序法第3條第3項第4款,不適用程序規定。
(D) 改變學生身分非屬內部程序,仍有行政程序法程序規定之適用。
出處:行政程序法第3條
難度:中
正確答案:(B)
解析:依行政罰法第2條第4款規定,警告性處分包括警告、告誡、記點、記次、講習、輔導教育或其他相類似之處分。汽車駕駛人違規行駛受記點處分,性質上即屬該款所定之警告性處分,故(B)正確。
各選項:
(A) 錯誤,剝奪資格之處分如吊銷證照,記點尚未達剝奪資格程度。
(B) 正確,行政罰法第2條第4款明定記點為警告性處分。
(C) 錯誤,下命處分係命相對人為特定作為或不作為,記點非此性質。
(D) 錯誤,影響名譽之處分如公布姓名或照片,記點不屬之。
出處:行政罰法第2條
難度:易
正確答案:(C)
解析:依訴願法第4條第6款,不服中央各部、會、行、處、局、署所屬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各部、會、行、處、局、署提起訴願,故(C)正確。其餘選項與訴願法第4條各款規定不符。
各選項:
(A) 錯誤,不服鄉公所之行政處分,應向縣政府提起訴願,非向縣政府所屬各級機關。
(B) 錯誤,不服縣政府所屬各級機關之行政處分,應向縣政府提起訴願,非向中央主管部會。
(C) 正確,符合訴願法第4條第6款規定。
(D) 錯誤,不服中央各院之行政處分,應向原院提起訴願,非向總統府。
出處:訴願法第4條
難度:易
正確答案:(B)
解析:依行政程序法第143條,行政契約之一部無效者,原則上全部無效;但如可認為欠缺該部分,締約雙方亦將締結契約者,其他部分仍為有效。另依同法第112條,行政處分一部分無效者,其他部分仍為有效;但除去該無效部分,行政處分不能成立者,全部無效。選項(B)將兩者原則與例外倒置,故錯誤。
各選項:
(A) 正確,行政契約與行政處分均為行政機關對個別事件所為具對外效力之行政行為。
(B) 錯誤,行政契約一部無效原則上全部無效,行政處分一部無效原則上其他部分仍有效。
(C) 正確,行政機關有形式選擇自由時,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以行政契約替代行政處分。
(D) 正確,行政契約原則上應以書面為之;行政處分原則上得以書面、言詞或其他方式為之。
出處:行政程序法第112條、第139條、第143條
難度:中
正確答案:(B)
解析:依國家賠償法第4條,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或個人,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視同委託機關之公務員,故亦適用公務員國家賠償責任。國家賠償法第2條則要求公務員須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且不法行為與損害間須有因果關係,始成立國家賠償責任。
各選項:
(A) 錯誤,給付行政措施如屬行使公權力,仍可能成立國家賠償責任。
(B) 正確,受委託行使公權力者視同公務員,適用國家賠償責任。
(C) 錯誤,公務員國家賠償責任以故意或過失為要件。
(D) 錯誤,不法行為與損害間須具有因果關係。
出處: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4條
難度:易
正確答案:(B)
解析:公私法區別實務上常以「新主體說」為標準,即該法律關係是否以公權力主體地位行使公權力為內容。政府發行公債,係國家立於與私人相當之地位,依民法買賣、消費借貸等規定所為之私經濟行為,屬私法關係,故(B)錯誤。其餘選項均屬行政機關立於公權力主體地位所形成之公法關係。
各選項:
(A) 國宅出租屬行政機關立於私法主體地位所為之私經濟行政,為私法關係。
(B) 政府發行公債屬私經濟行政,為私法關係,故本選項錯誤。
(C) 國立大學醫學系與公費生間涉及公費待遇及服務義務,屬公法契約關係。
(D) 公立學校教師聘任屬行政契約,為公法關係。
出處:行政法—公私法區別理論(新主體說)
難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