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概要
正確答案:(B)
解析:真正溯及既往,指新法規適用於其生效前已經終結的法律事實或法律關係,原則上因侵害人民信賴利益而受較嚴格限制。不真正溯及既往,則指新法規適用於過去發生、但於新法生效後仍持續存在之事實狀態,並非一律禁止,仍須考量信賴保護。行政程序法第8條揭示信賴保護原則,但未全面禁止溯及既往。
各選項:
(A) 錯誤,信賴保護原則並非絕對禁止法規溯及既往,仍須權衡公益與信賴利益。
(B) 正確,此為真正溯及既往之定義。
(C) 錯誤,不真正溯及既往係適用於過去發生而持續至新法生效後之事實,非僅限生效後發生之事實。
(D) 錯誤,不真正溯及既往仍應考量人民對舊法之信賴是否值得保護。
出處:行政程序法第8條;行政法一般原理原則—信賴保護原則與法規溯及既往
難度:中
正確答案:(B)
解析:依行政程序法第155條,行政機關訂定法規命令,「得」依職權舉行聽證,而非「應」舉行聽證,故(B)錯誤。其餘選項均符合行政程序法規定:第152條允許人民或團體提議訂定;第157條規定應經核定者須核定後始得發布,並應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各選項:
(A) 正確,依行政程序法第152條,人民或團體得提議訂定法規命令。
(B) 錯誤,依行政程序法第155條,聽證係「得」依職權舉行,非強制規定。
(C) 正確,依行政程序法第157條,應經上級機關核定者,核定後始得發布。
(D) 正確,依行政程序法第157條,法規命令之發布應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出處:行政程序法第152條、第155條、第157條
難度:易
正確答案:(A)
解析:已核發之建築執照原屬合法授益處分,主管機關因公益理由使其效力向後消滅,性質上為合法授益處分之廢止。行政程序法第123條規定,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因公益上需要等事由,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撤銷則以原處分違法為前提,與本題因公益理由使合法處分失效之情形不同。
各選項:
(A) 正確,合法授益處分因公益理由向後失效,屬廢止。
(B) 錯誤,撤銷係針對違法處分,本題建照為合法核發。
(C) 錯誤,本題建照為合法授益處分,非違法處分。
(D) 錯誤,撤銷以違法為前提,且本題非違法授益處分。
出處:行政程序法第123條
難度:易
正確答案:(A)
解析:依行政執行法第17條第3項,義務人經命提供相當擔保、限期履行,屆期不履行亦未提供相當擔保,而有「顯有逃匿之虞」或「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情形,且有強制到場必要者,行政執行處得聲請法院裁定拘提。故(A)正確;其餘選項屬同條第1項命提供擔保或第6項管收事由,非拘提事由。
各選項:
(A) 正確,顯有逃匿之虞為行政執行法第17條第3項明定之拘提事由。
(B) 錯誤,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而故不履行,屬命提供擔保及管收事由,非拘提事由。
(C) 錯誤,隱匿或處分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屬命提供擔保及管收事由,非拘提事由。
(D) 錯誤,不為報告或虛偽報告財產狀況,屬命提供擔保事由,非拘提事由。
出處:行政執行法第17條
難度:中
正確答案:(D)
解析:行政程序法第158條明定法規命令無效之情形,包括牴觸憲法、法律或上級機關命令、無法律授權而剝奪或限制人民自由權利、依法應經其他機關核准而未經核准。條文並未將「尚未經立法院同意備查」列為無效事由,故(D)非屬法規命令無效情形。
各選項:
(A) 牴觸憲法或法律,依行政程序法第158條第1款為無效。
(B) 無法律授權而剝奪或限制人民自由權利,依同條第2款為無效。
(C) 應經其他機關核准而未經核准,依同條第3款為無效。
(D) 尚未經立法院同意備查,非行政程序法第158條所列無效事由。
出處:行政程序法第158條
難度:易
正確答案:(A)
解析:行政裁量雖屬行政機關之決定空間,但仍不得違反一般法律原則。行政程序法第10條規定,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不得逾越法定之裁量範圍,並應符合法規授權之目的。以對原國籍之厭惡為由否准歸化,係基於與授權目的無關之因素,構成裁量濫用,故(A)正確。
各選項:
(A) 以與授權目的無關之因素為裁量,屬裁量濫用,正確。
(B) 裁罰基準僅為裁量之一般性指引,個案仍得依具體情節裁量。
(C) 裁量決定仍受法院審查,尤其裁量逾越或濫用時。
(D) 上級機關得訂定統一裁量基準,以維持行政一致性。
出處:行政程序法第10條、行政裁量理論
難度:易
正確答案:(B)
解析:依地方制度法第83條之2,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為地方自治團體,設區民代表會及區公所,分別為立法機關及行政機關;其自治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鄉(鎮、市)規定。山地原住民區之區長由區民選舉產生,並非由市長依法任用,故(B)錯誤。
各選項:
(A) 正確,地方制度法第83條之2明定山地原住民區為地方自治團體。
(B) 錯誤,山地原住民區區長由區民選舉產生,非由市長任用。
(C) 正確,區民代表會為山地原住民區之立法機關。
(D) 正確,其自治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鄉(鎮、市)規定。
出處:地方制度法第83條之2
難度:易
正確答案:(B)
解析:依訴願法第14條第3項,訴願之提起,以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並非以交郵日為準。行政程序法第49條關於掛號郵寄以交郵日為準之規定,係適用於「基於法規之申請」,與訴願之提起性質不同,故(B)錯誤。
各選項:
(A) 正確,依訴願法第14條第2項但書,利害關係人自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後已逾3年者,不得提起訴願。
(B) 錯誤,訴願之提起以受理機關收受訴願書之日為準,非以交郵日為準。
(C) 正確,依訴願法第16條第1項但書,有訴願代理人住居受理訴願機關所在地者,不得扣除在途期間。
(D) 正確,依訴願法第15條第1項但書,遲誤訴願期間已逾1年者,不得申請回復原狀。
出處:訴願法第14條、第15條、第16條;行政程序法第49條
難度:中
正確答案:(D)
解析:依公務員懲戒法第9條第1項,懲戒處分包括免除職務、撤職、剝奪或減少退休金、休職、降級、減俸、罰款、記過、申誡;同條第4項僅規定休職、降級、記過不適用於政務人員,故政務人員仍可受免除職務、撤職、剝奪或減少退休金、減俸、罰款、申誡等處分,並非只適用撤職與申誡,(D)錯誤。
各選項:
(A) 正確,公務員懲戒程序採一級二審制,由懲戒法院審理。
(B) 正確,依公務員懲戒法第22條第3項,同一行為經懲戒判決確定後,原行政懲處失其效力,不再受懲處。
(C) 正確,依公務員懲戒法第22條第2項,同一行為已受刑罰處罰者,仍得予以懲戒。
(D) 錯誤,政務人員不適用休職、降級、記過,但仍可受其他懲戒處分,非僅撤職與申誡。
出處:公務員懲戒法第9條、第22條
難度:中
正確答案:(B)
解析:依行政罰法第2條第4款規定,警告性處分包括警告、告誡、記點、記次、講習、輔導教育或其他相類似之處分。汽車駕駛人違規行駛受記點處分,性質上即屬該款所定之警告性處分,故(B)正確。
各選項:
(A) 錯誤,剝奪資格之處分如吊銷證照,記點尚未達剝奪資格程度。
(B) 正確,行政罰法第2條第4款明定記點為警告性處分。
(C) 錯誤,下命處分係命相對人為特定作為或不作為,記點非此性質。
(D) 錯誤,影響名譽之處分如公布姓名或照片,記點不屬之。
出處:行政罰法第2條
難度:易
正確答案:(D)
解析:行政執行法所定怠金,性質上為督促義務人履行義務之執行手段,非行政處分。依行政執行法及實務見解,義務人對執行方法或程序不服,應依行政執行法第9條聲明異議,而非提起訴願,故(D)錯誤。怠金屬間接強制方法,且得連續裁處,不利處置亦包含其他執行手段。
各選項:
(A) 正確,怠金為間接強制方法之一。
(B) 正確,不利處置除怠金外,尚有其他執行手段。
(C) 正確,怠金得連續裁處以督促履行。
(D) 錯誤,不服怠金裁處應聲明異議,非提起訴願。
出處:行政執行法第9條、第30條
難度:中
正確答案:(B)
解析:獨立機關係指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自主運作,不受上級機關指揮監督之行政機關。公平交易委員會依公平交易法及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規定,為合議制獨立機關,委員具有任期保障,依法獨立行使職權。其餘選項或為內部單位,或非屬獨立機關。
各選項:
(A) 教育部訴願審議委員會為內部任務編組,非獨立機關。
(B) 公平交易委員會為合議制獨立機關,正確。
(C)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為一般行政機關,非獨立機關。
(D)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雖為合議制,但非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所定獨立機關。
出處: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公平交易法
難度:易
正確答案:(D)
解析:依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20號判決意旨,外籍配偶申請入境簽證遭拒,本國籍配偶基於婚姻與家庭生活受憲法保障,其法律上利益受影響,得對拒絕處分提起撤銷訴訟尋求救濟。故甲雖非簽證申請人,仍具訴訟權能。
各選項:
(A) 錯誤,甲雖非申請人,但其婚姻家庭權受影響,仍得提起救濟。
(B) 錯誤,甲非僅有事實上或情感上利害關係,而係法律上利益受侵害。
(C) 錯誤,甲應提起撤銷訴訟,而非課予義務訴訟。
(D) 正確,甲之婚姻自由與家庭權受侵害,得對拒絕處分提起撤銷訴訟。
出處: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20號判決
難度:中
正確答案:(A)
解析:觀念通知係行政機關就特定事實或法律狀態所為之表示,不直接發生規制人民權利義務之法律效果,故非行政處分。其仍屬行政行為,應受依法行政原則及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拘束;因不具法效性,原則上不得作為行政爭訟標的,亦非私經濟行政或民事爭議。
各選項:
(A) 正確,觀念通知不發生規制之法律效果。
(B) 錯誤,觀念通知屬公法上行政行為,非私經濟行政。
(C) 錯誤,行政行為均應受法規支配,觀念通知亦同。
(D) 錯誤,其爭議非由民事法院審理,原則上不具行政爭訟標的適格。
出處:行政法—行政行為形式(觀念通知與行政處分之區別)
難度:易
正確答案:(D)
解析:行政程序法第3條第3項列舉不適用該法程序規定之事項,包括外交、軍事、國家安全保障、外國人出入境、難民認定、國籍變更、犯罪偵查、犯罪矯正或收容、私權爭執裁決、學校內部程序、人事行政及考選評分等。學校對學生改變身分之行為,已非單純為達成教育目的之內部程序,而屬影響學生權益之行政處分,故仍有行政程序法程序規定之適用。
各選項:
(A) 依行政程序法第3條第3項第1款,不適用程序規定。
(B) 依行政程序法第3條第3項第2款,不適用程序規定。
(C) 依行政程序法第3條第3項第4款,不適用程序規定。
(D) 改變學生身分非屬內部程序,仍有行政程序法程序規定之適用。
出處:行政程序法第3條
難度:中
正確答案:(C)
解析:依訴願法第4條第6款,不服中央各部、會、行、處、局、署所屬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各部、會、行、處、局、署提起訴願,故(C)正確。其餘選項與訴願法第4條各款規定不符。
各選項:
(A) 錯誤,不服鄉公所之行政處分,應向縣政府提起訴願,非向縣政府所屬各級機關。
(B) 錯誤,不服縣政府所屬各級機關之行政處分,應向縣政府提起訴願,非向中央主管部會。
(C) 正確,符合訴願法第4條第6款規定。
(D) 錯誤,不服中央各院之行政處分,應向原院提起訴願,非向總統府。
出處:訴願法第4條
難度:易
正確答案:(D)
解析:行政程序法第142條明文提及和解契約與雙務契約,顯示二者為行政契約之類型;隸屬契約則為學理上依當事人地位是否對等所作之分類,亦屬行政契約類型。任務契約並非行政程序法所規定或學理上普遍承認之行政契約類型,故(D)正確。
各選項:
(A) 雙務契約為行政程序法第137條所規定之行政契約類型。
(B) 和解契約為行政程序法第136條所規定之行政契約類型。
(C) 隸屬契約為學理上依當事人地位關係所承認之行政契約類型。
(D) 任務契約非行政程序法所規定之行政契約類型,正確。
出處:行政程序法第136條、第137條、第142條
難度:易
正確答案:(C)
解析:教師及學校基於教育專業所為之教育或管理措施,涉及高度屬人性、專業性之判斷,行政爭訟機關原則上應予尊重,此即「判斷餘地」中「專業判斷餘地」之概念。判斷餘地係指行政機關就不確定法律概念之適用享有一定判斷空間,法院僅作有限度審查。本題不涉及具體法條,屬行政法一般理論。
各選項:
(A) 行政保留指行政權相對於立法權享有自主領域,與本題無關。
(B) 裁量餘地指法律效果之選擇自由,本題涉及教育專業判斷,非裁量。
(C) 專業判斷餘地指法院應尊重教育專業之判斷,正確。
(D) 法規制定裁量指行政機關訂定法規命令之形成空間,與本題無關。
出處:行政法—不確定法律概念與判斷餘地
難度:中
正確答案:(B)
解析:依國家賠償法第4條,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或個人,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視同委託機關之公務員,故亦適用公務員國家賠償責任。國家賠償法第2條則要求公務員須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且不法行為與損害間須有因果關係,始成立國家賠償責任。
各選項:
(A) 錯誤,給付行政措施如屬行使公權力,仍可能成立國家賠償責任。
(B) 正確,受委託行使公權力者視同公務員,適用國家賠償責任。
(C) 錯誤,公務員國家賠償責任以故意或過失為要件。
(D) 錯誤,不法行為與損害間須具有因果關係。
出處: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4條
難度:易
正確答案:(B)
解析:行政訴訟法第198條規定情況判決,行政法院雖駁回原告之訴,但原處分或決定既經認定違法,訴訟費用若由原告負擔顯失公平,故依同法第98條第1項但書及實務見解,情況判決之訴訟費用應由被告負擔。其餘選項涉及收費標準、訴訟救助等規定,與題意不符。
各選項:
(A) 簡易訴訟程序之裁判費非一律4,000元,依行政訴訟法及相關收費標準定之。
(B) 情況判決時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正確。
(C) 行政訴訟並非全部由國家負擔訴訟費用,原則上由敗訴當事人負擔。
(D) 訴訟救助須當事人聲請,行政法院不得逕依職權裁定准許。
出處: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198條
難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