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
正確答案:(C)
解析: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18號判決指出,犯罪所得沒收不具刑罰性質,屬不真正溯及既往,且不牴觸罪刑法定原則。沒收係基於剝奪不法利得之目的,並非以罪責相當為基礎,故不得以罪責相當為由主張溯及既往。選項(C)將沒收與罪責相當連結,與判決意旨不符。
各選項:
(A) 正確,判決明確認定犯罪所得沒收不具刑罰性質。
(B) 正確,判決認為沒收適用裁判時法屬不真正溯及既往。
(C) 錯誤,沒收非以罪責相當為基礎,不得以此主張溯及既往。
(D) 正確,判決認為犯罪所得沒收不牴觸罪刑法定原則。
出處: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18號判決
難度:中
正確答案:(D)
解析:刑法第12條明定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且第14條對過失設有立法定義,普通刑法典亦無「重大過失」之明文。正當防衛係阻卻違法事由,凡行為人面對現在不法侵害,不論故意或過失行為,均得主張,故(D)錯誤。
各選項:
(A) 正確,刑法第14條明文定義過失。
(B) 正確,刑法第12條第2項規定過失犯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C) 正確,普通刑法典並無重大過失之明文規定。
(D) 錯誤,過失犯仍得主張正當防衛,正當防衛不限於故意行為。
出處:中華民國刑法第12條、第14條、第23條
難度:易
正確答案:(A)
解析:刑法第121條及第122條之行為主體均為「公務員或仲裁人」,並非僅限於公務員,故(A)錯誤。第121條僅處罰受賄之公務員或仲裁人,未設行賄者處罰規定;第122條第2項對因受賄而違背職務者加重處罰;第131條圖利罪之要件為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不以圖自己不法利益為限。
各選項:
(A) 錯誤,第121、122條行為主體包含公務員及仲裁人,非僅限公務員。
(B) 正確,第121條僅處罰受賄者,未設行賄者處罰規定。
(C) 正確,第122條第2項對因受賄而違背職務者設有加重處罰。
(D) 正確,第131條圖利罪包含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
出處:中華民國刑法第121條、第122條、第131條
難度:中
正確答案:(B)
解析:刑法第358條以「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電腦為要件。選項(B)係利用室友電腦未關機、未設保護措施而直接使用,並無輸入帳號密碼、破解保護措施或利用系統漏洞之行為,故不構成該罪。
各選項:
(A) 以駭客技術入侵他人伺服器,屬利用電腦系統漏洞,構成該罪。
(B) 未關機且無保護措施,直接使用不該當第358條之入侵手段,正確。
(C) 輸入號碼123開啟電腦,屬輸入他人帳號密碼或破解保護措施,構成該罪。
(D) 解開隨身碟保密措施,屬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構成該罪。
出處:中華民國刑法第358條
難度:易
正確答案:(D)
解析:甲以深偽技術冒用B的聲音,對A施以詐術,使A陷於錯誤而匯款,該當刑法第339條詐欺取財罪。又甲利用電腦合成聲音,屬以電子通訊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且冒用他人身分,符合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加重事由,故成立加重詐欺取財罪。
各選項:
(A) 甲未擄走B,不該當擄人勒贖罪。
(B) 甲未對A施以強暴、脅迫等強制手段,不構成強盜罪。
(C) 甲係對A施詐,非直接干擾電腦系統,不成立電腦詐欺罪。
(D) 甲以深偽技術冒用身分施詐,構成加重詐欺取財罪。
出處: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339條之4
難度:中
正確答案:(C)
解析:依刑法第48條但書,裁判確定後發覺為累犯者,雖應更定其刑,但若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始發覺者,不在此限。選項(C)稱「刑執行完畢後,發覺為累犯者,應依累犯更定其刑」,與該但書規定不符,故錯誤。其餘選項均符合刑法第47條累犯要件及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
各選項:
(A) 正確,釋字第775號解釋認為累犯加重本刑不違反一行為不二罰原則。
(B) 正確,釋字第775號解釋指出法院就累犯是否加重本刑得個案裁量。
(C) 錯誤,依刑法第48條但書,刑執行完畢或赦免後發覺者,不得更定其刑。
(D) 正確,符合刑法第47條累犯之法定要件。
出處:中華民國刑法第47條、第48條;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
難度:中
正確答案:(D)
解析:刑法第132條第1項規定,公務員洩漏或交付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構成公務員洩密罪;第2項並處罰過失犯。政風人員為公務員,無故將調查秘密洩漏給他人,該當本罪。第3項另處罰非公務員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而洩漏者,故非公務員亦可能成罪。
各選項:
(A) 錯誤,公務員過失洩密依第132條第2項亦會構成本罪。
(B) 錯誤,非公務員依第132條第3項可構成故意洩密罪,非僅限過失犯。
(C) 錯誤,律師因業務知悉偵查秘密而洩漏,仍可能依第132條第3項成罪。
(D) 正確,政風人員為公務員,無故洩漏調查秘密該當公務員洩密罪。
出處:中華民國刑法第132條
難度:易
正確答案:(D)
解析:刑法第293條遺棄罪之行為態樣,通說限於積極移置或棄置無自救力人,使其生命身體處於更高危險之作為;單純離去不救助,除非行為人依法令或契約有扶助義務,否則不構成第293條。甲為路人,對傷者無法定或契約扶助義務,其因害怕而離去,屬消極不作為,亦不該當第294條,故不成立犯罪。
各選項:
(A) 錯誤,甲無積極遺棄行為,不該當第293條之作為犯。
(B) 錯誤,路人甲對傷者無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之義務,不成立第294條。
(C) 錯誤,本件不成立犯罪係因構成要件不該當,而非欠缺期待可能性。
(D) 正確,甲僅消極離去,非積極遺棄行為,且無保證人地位,不成立犯罪。
出處:中華民國刑法第293條、第294條;遺棄罪之作為犯與不作為犯理論
難度:中
正確答案:(D)
解析:刑法第305條明文規定,恐嚇行為限於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始成立恐嚇危安罪。條文列舉之加害客體不包括「秘密」,故以加害秘密之事恐嚇,不該當本罪。
各選項:
(A) 錯誤,財產為刑法第305條明文列舉之加害客體。
(B) 錯誤,名譽為刑法第305條明文列舉之加害客體。
(C) 錯誤,自由為刑法第305條明文列舉之加害客體。
(D) 正確,秘密不在刑法第305條列舉之加害客體範圍內。
出處: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難度:易
正確答案:(C)
解析:刑法第266條第2項明定,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之方法賭博財物者,亦同。因此透過網際網路向國外下賭,仍可能構成本罪,(C)之敘述錯誤。第1項則規定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構成賭博罪;第3項規定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各選項:
(A) 正確,公園屬公共場所,在該處賭博財物構成賭博罪。
(B) 正確,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依第266條第3項不罰。
(C) 錯誤,以網際網路賭博財物,依第266條第2項亦構成賭博罪。
(D) 正確,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依第266條第1項構成賭博罪。
出處: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
難度: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