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
正確答案:(D)
解析:刑法第305條明文規定,恐嚇行為限於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始成立恐嚇危安罪。條文列舉之加害客體不包括「秘密」,故以加害秘密之事恐嚇,不該當本罪。
各選項:
(A) 錯誤,財產為刑法第305條明文列舉之加害客體。
(B) 錯誤,名譽為刑法第305條明文列舉之加害客體。
(C) 錯誤,自由為刑法第305條明文列舉之加害客體。
(D) 正確,秘密不在刑法第305條列舉之加害客體範圍內。
出處: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難度:易
正確答案:(A)
解析:刑法上的錯誤分為構成要件錯誤與禁止錯誤。打擊錯誤係行為人瞄準目標客體,因行為失誤而侵害另一客體,屬於行為實行偏差,並非客體錯誤;客體錯誤是行為人對行為客體同一性產生誤認。故(A)錯誤。等價客體錯誤不影響故意,禁止錯誤亦不影響構成要件故意,僅影響罪責。
各選項:
(A) 錯誤,打擊錯誤是行為偏差,非客體錯誤。
(B) 正確,等價客體錯誤不阻卻故意。
(C) 正確,禁止錯誤不影響構成要件故意,僅影響罪責。
(D) 正確,打擊錯誤係侵害不同客體。
出處:刑法總則—錯誤理論
難度:易
正確答案:(D)
解析:刑法第293條遺棄罪之行為態樣,通說限於積極移置或棄置無自救力人,使其生命身體處於更高危險之作為;單純離去不救助,除非行為人依法令或契約有扶助義務,否則不構成第293條。甲為路人,對傷者無法定或契約扶助義務,其因害怕而離去,屬消極不作為,亦不該當第294條,故不成立犯罪。
各選項:
(A) 錯誤,甲無積極遺棄行為,不該當第293條之作為犯。
(B) 錯誤,路人甲對傷者無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之義務,不成立第294條。
(C) 錯誤,本件不成立犯罪係因構成要件不該當,而非欠缺期待可能性。
(D) 正確,甲僅消極離去,非積極遺棄行為,且無保證人地位,不成立犯罪。
出處:中華民國刑法第293條、第294條;遺棄罪之作為犯與不作為犯理論
難度:中
正確答案:(D)
解析:甲以深偽技術冒用B的聲音,對A施以詐術,使A陷於錯誤而匯款,該當刑法第339條詐欺取財罪。又甲利用電腦合成聲音,屬以電子通訊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且冒用他人身分,符合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加重事由,故成立加重詐欺取財罪。
各選項:
(A) 甲未擄走B,不該當擄人勒贖罪。
(B) 甲未對A施以強暴、脅迫等強制手段,不構成強盜罪。
(C) 甲係對A施詐,非直接干擾電腦系統,不成立電腦詐欺罪。
(D) 甲以深偽技術冒用身分施詐,構成加重詐欺取財罪。
出處: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339條之4
難度:中
正確答案:(C)
解析:刑法第150條第1項明文處罰「在場助勢之人」「首謀及下手實施者」;刑法第283條聚眾鬥毆罪則僅明文處罰「在場助勢之人」,未處罰首謀或下手實施者,故(C)稱兩罪均處罰首謀、下手實施與在場助勢者,與條文不符,為錯誤敘述。
各選項:
(A) 正確,實務認為第150條保護社會安寧秩序與和平之社會法益。
(B) 正確,兩罪均屬聚眾犯,不法基礎在於聚眾參與。
(C) 錯誤,第283條僅處罰在場助勢之人,未處罰首謀及下手實施者。
(D) 正確,實務認為第150條屬抽象危險犯,因群體加乘與外溢作用產生公眾危害。
出處:中華民國刑法第150條、第283條
難度:中
正確答案:(D)
解析:本題問何者錯誤。刑法第220條第2項明定電磁紀錄得為準文書,故(C)正確。刑法第210條偽造私文書屬有形偽造,(A)正確。刑法第215條設有業務登載不實罪,(B)正確。實務見解認為影印文書若具備文書形式與證明功能,仍可能成立偽造文書罪,故(D)錯誤。
各選項:
(A) 正確,刑法第210條偽造私文書屬有形偽造。
(B) 正確,刑法第215條設有業務登載不實罪。
(C) 正確,刑法第220條第2項規定電磁紀錄得為準文書。
(D) 錯誤,實務並未全面否定影印文書成立偽造之可能。
出處: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第215條、第220條
難度:中
正確答案:(D)
解析:刑法第132條第1項規定,公務員洩漏或交付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構成公務員洩密罪;第2項並處罰過失犯。政風人員為公務員,無故將調查秘密洩漏給他人,該當本罪。第3項另處罰非公務員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而洩漏者,故非公務員亦可能成罪。
各選項:
(A) 錯誤,公務員過失洩密依第132條第2項亦會構成本罪。
(B) 錯誤,非公務員依第132條第3項可構成故意洩密罪,非僅限過失犯。
(C) 錯誤,律師因業務知悉偵查秘密而洩漏,仍可能依第132條第3項成罪。
(D) 正確,政風人員為公務員,無故洩漏調查秘密該當公務員洩密罪。
出處:中華民國刑法第132條
難度:易
正確答案:(B)
解析:刑法第358條以「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電腦為要件。選項(B)係利用室友電腦未關機、未設保護措施而直接使用,並無輸入帳號密碼、破解保護措施或利用系統漏洞之行為,故不構成該罪。
各選項:
(A) 以駭客技術入侵他人伺服器,屬利用電腦系統漏洞,構成該罪。
(B) 未關機且無保護措施,直接使用不該當第358條之入侵手段,正確。
(C) 輸入號碼123開啟電腦,屬輸入他人帳號密碼或破解保護措施,構成該罪。
(D) 解開隨身碟保密措施,屬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構成該罪。
出處:中華民國刑法第358條
難度:易
正確答案:(A)
解析:刑法第121條及第122條之行為主體均為「公務員或仲裁人」,並非僅限於公務員,故(A)錯誤。第121條僅處罰受賄之公務員或仲裁人,未設行賄者處罰規定;第122條第2項對因受賄而違背職務者加重處罰;第131條圖利罪之要件為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不以圖自己不法利益為限。
各選項:
(A) 錯誤,第121、122條行為主體包含公務員及仲裁人,非僅限公務員。
(B) 正確,第121條僅處罰受賄者,未設行賄者處罰規定。
(C) 正確,第122條第2項對因受賄而違背職務者設有加重處罰。
(D) 正確,第131條圖利罪包含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
出處:中華民國刑法第121條、第122條、第131條
難度:中
正確答案:(B)
解析: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未遂犯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並「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條文用語為「得減」而非「必減」,故(B)稱「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將之視為必減,與法條不符,為錯誤敘述。
各選項:
(A) 正確,刑法第25條第2項明定未遂犯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B) 錯誤,未遂犯係「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非必減。
(C) 正確,不能犯無危險者,依刑法第26條規定不罰。
(D) 正確,未遂與預備之區分標準在於是否已著手實行。
出處:中華民國刑法第25條、第26條
難度: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