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
正確答案:(A)
解析:刑法上的錯誤分為構成要件錯誤與禁止錯誤。打擊錯誤係行為人瞄準目標客體,因行為失誤而侵害另一客體,屬於行為實行偏差,並非客體錯誤;客體錯誤是行為人對行為客體同一性產生誤認。故(A)錯誤。等價客體錯誤不影響故意,禁止錯誤亦不影響構成要件故意,僅影響罪責。
各選項:
(A) 錯誤,打擊錯誤是行為偏差,非客體錯誤。
(B) 正確,等價客體錯誤不阻卻故意。
(C) 正確,禁止錯誤不影響構成要件故意,僅影響罪責。
(D) 正確,打擊錯誤係侵害不同客體。
出處:刑法總則—錯誤理論
難度:易
正確答案:(D)
解析:刑法第12條明定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且第14條對過失設有立法定義,普通刑法典亦無「重大過失」之明文。正當防衛係阻卻違法事由,凡行為人面對現在不法侵害,不論故意或過失行為,均得主張,故(D)錯誤。
各選項:
(A) 正確,刑法第14條明文定義過失。
(B) 正確,刑法第12條第2項規定過失犯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C) 正確,普通刑法典並無重大過失之明文規定。
(D) 錯誤,過失犯仍得主張正當防衛,正當防衛不限於故意行為。
出處:中華民國刑法第12條、第14條、第23條
難度:易
正確答案:(B)
解析:乙下手殺害甲父,構成刑法第271條殺人罪之正犯。甲與乙共同商議並分擔接應行為,依共同正犯理論,甲亦應就殺人罪共同負責。惟甲與被害人間具有直系血親尊親屬關係,依刑法第272條規定,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殺人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該加重身分僅存在於甲,故乙論以第271條,甲論以第271條並依第272條加重。
各選項:
(A) 錯誤,甲參與謀議並分擔接應,應論以共同正犯而非幫助犯。
(B) 正確,乙論第271條,甲因身分關係另依第272條加重。
(C) 錯誤,乙與被害人不具直系血親尊親屬身分,不得依第272條加重。
(D) 錯誤,甲非僅教唆,而係共同謀議並分擔行為,應論共同正犯。
出處:中華民國刑法第271條、第272條;共同正犯理論
難度:中
正確答案:(A)
解析: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4款「結夥三人以上」之計算,實務見解認為應以具有責任能力之人為限,未滿14歲之人無責任能力,不計入結夥人數。甲、乙僅二人,縱加計未滿14歲之丙,仍不構成結夥三人以上之加重竊盜,故(A)不構成加重竊盜罪。
各選項:
(A) 未滿14歲之人不計入結夥人數,僅甲、乙二人,不成立結夥竊盜。
(B) 螺絲起子客觀上足為兇器,攜帶之而犯竊盜,構成攜帶兇器加重竊盜。
(C) 高鐵車廂屬公眾運輸車,在內行竊構成第321條第1項第6款加重竊盜。
(D) 侵入住宅竊盜,不因現時無人而影響第321條第1項第1款之成立。
出處: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實務見解(結夥人數計算)
難度:中
正確答案:(D)
解析:刑法第132條第1項規定,公務員洩漏或交付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構成公務員洩密罪;第2項並處罰過失犯。政風人員為公務員,無故將調查秘密洩漏給他人,該當本罪。第3項另處罰非公務員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而洩漏者,故非公務員亦可能成罪。
各選項:
(A) 錯誤,公務員過失洩密依第132條第2項亦會構成本罪。
(B) 錯誤,非公務員依第132條第3項可構成故意洩密罪,非僅限過失犯。
(C) 錯誤,律師因業務知悉偵查秘密而洩漏,仍可能依第132條第3項成罪。
(D) 正確,政風人員為公務員,無故洩漏調查秘密該當公務員洩密罪。
出處:中華民國刑法第132條
難度:易
正確答案:(C)
解析:罪刑法定原則之內涵包括:禁止習慣法、禁止溯及既往、禁止類推適用、禁止絕對不定期刑,以及要求構成要件明確性。空白刑法係指刑罰法條僅規定法定刑,而將構成要件之禁止內容委由其他法律或命令補充,只要授權明確,仍為罪刑法定原則所容許,故非罪刑法定原則之當然禁止內涵。中華民國刑法第1條即揭示罪刑法定原則。
各選項:
(A) 正確,罪刑法定原則禁止以習慣法作為處罰依據。
(B) 正確,罪刑法定原則禁止刑法溯及既往。
(C) 錯誤,空白刑法若授權明確,仍不違反罪刑法定原則。
(D) 正確,罪刑法定原則禁止不利於行為人之類推適用。
出處:中華民國刑法第1條、罪刑法定原則理論
難度:中
正確答案:(D)
解析:刑法第273條規定,當場激於義憤而殺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相較於普通殺人罪之法定刑,屬減輕構成要件。受囑託殺人罪依刑法第275條規定,法定刑亦較普通殺人罪為輕,同屬減輕構成要件。生母殺嬰罪依刑法第274條規定,法定刑較普通殺人罪為輕,應屬減輕構成要件,而非加重構成要件,故(D)錯誤。
各選項:
(A) 正確,義憤殺人罪法定刑較普通殺人罪輕,屬減輕構成要件。
(B) 正確,受囑託殺人罪法定刑較普通殺人罪輕,屬減輕構成要件。
(C) 正確,義憤殺人罪以當場激於義憤為要件。
(D) 錯誤,生母殺嬰罪法定刑較普通殺人罪輕,屬減輕而非加重構成要件。
出處:中華民國刑法第273條、第274條、第275條
難度:易
正確答案:(C)
解析:刑法第150條第1項明文處罰「在場助勢之人」「首謀及下手實施者」;刑法第283條聚眾鬥毆罪則僅明文處罰「在場助勢之人」,未處罰首謀或下手實施者,故(C)稱兩罪均處罰首謀、下手實施與在場助勢者,與條文不符,為錯誤敘述。
各選項:
(A) 正確,實務認為第150條保護社會安寧秩序與和平之社會法益。
(B) 正確,兩罪均屬聚眾犯,不法基礎在於聚眾參與。
(C) 錯誤,第283條僅處罰在場助勢之人,未處罰首謀及下手實施者。
(D) 正確,實務認為第150條屬抽象危險犯,因群體加乘與外溢作用產生公眾危害。
出處:中華民國刑法第150條、第283條
難度:中
正確答案:(D)
解析:刑法第305條明文規定,恐嚇行為限於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始成立恐嚇危安罪。條文列舉之加害客體不包括「秘密」,故以加害秘密之事恐嚇,不該當本罪。
各選項:
(A) 錯誤,財產為刑法第305條明文列舉之加害客體。
(B) 錯誤,名譽為刑法第305條明文列舉之加害客體。
(C) 錯誤,自由為刑法第305條明文列舉之加害客體。
(D) 正確,秘密不在刑法第305條列舉之加害客體範圍內。
出處: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難度:易
正確答案:(C)
解析:刑法第266條第2項明定,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之方法賭博財物者,亦同。因此透過網際網路向國外下賭,仍可能構成本罪,(C)之敘述錯誤。第1項則規定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構成賭博罪;第3項規定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各選項:
(A) 正確,公園屬公共場所,在該處賭博財物構成賭博罪。
(B) 正確,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依第266條第3項不罰。
(C) 錯誤,以網際網路賭博財物,依第266條第2項亦構成賭博罪。
(D) 正確,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依第266條第1項構成賭博罪。
出處: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
難度:易
正確答案:(B)
解析:刑法第358條以「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電腦為要件。選項(B)係利用室友電腦未關機、未設保護措施而直接使用,並無輸入帳號密碼、破解保護措施或利用系統漏洞之行為,故不構成該罪。
各選項:
(A) 以駭客技術入侵他人伺服器,屬利用電腦系統漏洞,構成該罪。
(B) 未關機且無保護措施,直接使用不該當第358條之入侵手段,正確。
(C) 輸入號碼123開啟電腦,屬輸入他人帳號密碼或破解保護措施,構成該罪。
(D) 解開隨身碟保密措施,屬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構成該罪。
出處:中華民國刑法第358條
難度:易
正確答案:(A)
解析:一行為觸犯數罪名者,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應從一重處斷。甲罪法定刑為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乙罪法定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比較二者,甲罪之最重本刑較高,屬較重之罪,故應依甲罪之法定刑量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各選項:
(A) 正確,想像競合從一重處斷,應適用較重之甲罪法定刑。
(B) 錯誤,乙罪法定刑較輕,非從重處斷之結果。
(C) 錯誤,該範圍係自行限縮,非刑法第55條從一重處斷之規定。
(D) 錯誤,法定刑為一年以上七年以下,非僅能量處七年。
出處:中華民國刑法第55條
難度:易
正確答案:(C)
解析: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18號判決指出,犯罪所得沒收不具刑罰性質,屬不真正溯及既往,且不牴觸罪刑法定原則。沒收係基於剝奪不法利得之目的,並非以罪責相當為基礎,故不得以罪責相當為由主張溯及既往。選項(C)將沒收與罪責相當連結,與判決意旨不符。
各選項:
(A) 正確,判決明確認定犯罪所得沒收不具刑罰性質。
(B) 正確,判決認為沒收適用裁判時法屬不真正溯及既往。
(C) 錯誤,沒收非以罪責相當為基礎,不得以此主張溯及既往。
(D) 正確,判決認為犯罪所得沒收不牴觸罪刑法定原則。
出處: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18號判決
難度:中
正確答案:(D)
解析:刑法第293條遺棄罪之行為態樣,通說限於積極移置或棄置無自救力人,使其生命身體處於更高危險之作為;單純離去不救助,除非行為人依法令或契約有扶助義務,否則不構成第293條。甲為路人,對傷者無法定或契約扶助義務,其因害怕而離去,屬消極不作為,亦不該當第294條,故不成立犯罪。
各選項:
(A) 錯誤,甲無積極遺棄行為,不該當第293條之作為犯。
(B) 錯誤,路人甲對傷者無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之義務,不成立第294條。
(C) 錯誤,本件不成立犯罪係因構成要件不該當,而非欠缺期待可能性。
(D) 正確,甲僅消極離去,非積極遺棄行為,且無保證人地位,不成立犯罪。
出處:中華民國刑法第293條、第294條;遺棄罪之作為犯與不作為犯理論
難度:中
正確答案:(D)
解析:甲以深偽技術冒用B的聲音,對A施以詐術,使A陷於錯誤而匯款,該當刑法第339條詐欺取財罪。又甲利用電腦合成聲音,屬以電子通訊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且冒用他人身分,符合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加重事由,故成立加重詐欺取財罪。
各選項:
(A) 甲未擄走B,不該當擄人勒贖罪。
(B) 甲未對A施以強暴、脅迫等強制手段,不構成強盜罪。
(C) 甲係對A施詐,非直接干擾電腦系統,不成立電腦詐欺罪。
(D) 甲以深偽技術冒用身分施詐,構成加重詐欺取財罪。
出處: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339條之4
難度:中
正確答案:(C)
解析:刑法第23條規定,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正當防衛之要件包括:客觀上有現在不法侵害、防衛行為係針對侵害者、主觀上具防衛意思,且防衛行為非屬權利濫用。正當防衛不以「出於不得已」為必要,此為緊急避難之要件,故(C)不屬於正當防衛要件。
各選項:
(A) 主觀防衛意思為正當防衛要件,故正確。
(B) 現在不法侵害為正當防衛要件,故正確。
(C) 「出於不得已」為緊急避難之要件,非正當防衛要件,故錯誤。
(D) 防衛行為僅能向不法侵害者為之,故正確。
出處:刑法第23條、刑法第24條
難度:易
正確答案:(C)
解析:依刑法第48條但書,裁判確定後發覺為累犯者,雖應更定其刑,但若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始發覺者,不在此限。選項(C)稱「刑執行完畢後,發覺為累犯者,應依累犯更定其刑」,與該但書規定不符,故錯誤。其餘選項均符合刑法第47條累犯要件及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
各選項:
(A) 正確,釋字第775號解釋認為累犯加重本刑不違反一行為不二罰原則。
(B) 正確,釋字第775號解釋指出法院就累犯是否加重本刑得個案裁量。
(C) 錯誤,依刑法第48條但書,刑執行完畢或赦免後發覺者,不得更定其刑。
(D) 正確,符合刑法第47條累犯之法定要件。
出處:中華民國刑法第47條、第48條;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
難度:中
正確答案:(C)
解析:刑法第284條明文處罰過失傷害罪,其適用範圍包括過失致輕傷,故(C)稱「不處罰過失致輕傷」係錯誤。傷害罪章對重傷設有立法定義(刑法第10條第4項),加工自傷罪僅限於重傷或致死(刑法第282條),傷害罪保護對象為「人」,胎兒非獨立之人,故(A)(B)(D)均正確。
各選項:
(A) 正確,刑法第10條第4項對重傷採立法定義。
(B) 正確,刑法第282條加工自傷罪僅處罰致重傷或死亡,不含輕傷。
(C) 錯誤,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包含過失致輕傷。
(D) 正確,傷害罪保護對象為出生後之「人」,胎兒不包括在內。
出處:中華民國刑法第10條、第282條、第284條
難度:易
正確答案:(A)
解析:刑法第121條及第122條之行為主體均為「公務員或仲裁人」,並非僅限於公務員,故(A)錯誤。第121條僅處罰受賄之公務員或仲裁人,未設行賄者處罰規定;第122條第2項對因受賄而違背職務者加重處罰;第131條圖利罪之要件為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不以圖自己不法利益為限。
各選項:
(A) 錯誤,第121、122條行為主體包含公務員及仲裁人,非僅限公務員。
(B) 正確,第121條僅處罰受賄者,未設行賄者處罰規定。
(C) 正確,第122條第2項對因受賄而違背職務者設有加重處罰。
(D) 正確,第131條圖利罪包含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
出處:中華民國刑法第121條、第122條、第131條
難度:中
正確答案:(C)
解析:甲未經B同意在支票上簽B之姓名,該支票屬有價證券,依刑法第201條,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有價證券者,構成偽造有價證券罪。惟題示甲係在「A所開立」之支票上偽簽B姓名,若該支票已由A完成發票行為,甲僅偽造背書,實務認為偽造背書不構成偽造有價證券罪,而屬偽造私文書。故甲不成立偽造有價證券罪。
各選項:
(A) 偽造B之背書,構成偽造私文書罪。
(B) 甲向C施用詐術使C交付貨物,構成詐欺取財罪。
(C) 偽造支票背書非偽造有價證券,不構成該罪。
(D) 偽簽B姓名,構成偽造署押罪。
出處:中華民國刑法第201條、第210條、第217條、第339條
難度:中
正確答案:(D)
解析:本題問何者錯誤。刑法第220條第2項明定電磁紀錄得為準文書,故(C)正確。刑法第210條偽造私文書屬有形偽造,(A)正確。刑法第215條設有業務登載不實罪,(B)正確。實務見解認為影印文書若具備文書形式與證明功能,仍可能成立偽造文書罪,故(D)錯誤。
各選項:
(A) 正確,刑法第210條偽造私文書屬有形偽造。
(B) 正確,刑法第215條設有業務登載不實罪。
(C) 正確,刑法第220條第2項規定電磁紀錄得為準文書。
(D) 錯誤,實務並未全面否定影印文書成立偽造之可能。
出處: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第215條、第220條
難度:中
正確答案:(B)
解析: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未遂犯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並「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條文用語為「得減」而非「必減」,故(B)稱「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將之視為必減,與法條不符,為錯誤敘述。
各選項:
(A) 正確,刑法第25條第2項明定未遂犯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B) 錯誤,未遂犯係「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非必減。
(C) 正確,不能犯無危險者,依刑法第26條規定不罰。
(D) 正確,未遂與預備之區分標準在於是否已著手實行。
出處:中華民國刑法第25條、第26條
難度:易
正確答案:(D)
解析:依中華民國刑法第10條第2項,公務員包括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及受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受政府單位委託貨物運送,僅屬私法上運送契約,非行使公權力或公共事務,故非刑法上公務員。
各選項:
(A) 里長辦理低收入戶證明,係依法令從事於地方自治團體之公共事務,屬公務員。
(B) 司法警察進行刑案調查,具有法定偵查職務權限,屬公務員。
(C) 受監理處委託辦理車輛審驗,係受託行使公權力之公共事務,屬公務員。
(D) 受政府單位委託貨物運送,僅為私法契約行為,非行使公權力,不屬公務員。
出處:中華民國刑法第10條第2項
難度:易
正確答案:(B)
解析: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之行為客體為「人」,並未限定僅能針對不特定人,對特定人公然侮辱亦得成立本罪,故(B)錯誤。公然侮辱須在公然狀態下為之;誹謗罪依刑法第310條須有散布於眾之意圖,且故意之成立不以認識名譽受損結果為必要。
各選項:
(A) 正確,刑法第309條明文以「公然」為要件。
(B) 錯誤,侮辱罪可對特定人為之,不限於不特定人。
(C) 正確,誹謗故意僅須認識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不以認識名譽受損結果為必要。
(D) 正確,刑法第310條規定須有散布於眾之意圖。
出處: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第310條
難度:易
正確答案:(C)
解析:刑法第28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共同正犯以具備共同犯罪決意及共同實行行為為要件,實務與通說均認為共同正犯僅限於故意犯罪,不承認過失共同正犯。故(C)稱我國實務肯認過失共同正犯,與實務見解不符,為錯誤敘述。
各選項:
(A) 正確,共同正犯彼此適用交互歸責,各行為人均論以正犯。
(B) 正確,共同正犯之故意類型不以完全相同為必要,得就不同構成要件部分形成共同決意。
(C) 錯誤,我國實務不承認過失共同正犯,共同正犯以故意犯為限。
(D) 正確,實務肯認共謀共同正犯,未實際實行者亦得論以共同正犯。
出處:中華民國刑法第28條;共同正犯理論
難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