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
正確答案:(D)
解析:甲、乙共同向丙借款100萬元,依民法第271條,數人負同一債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各平均分擔之。但本題甲、乙為共同借款人,依一般消費借貸契約,若約定共同負責,通常成立連帶債務。丙受領遲延僅使債權人暫時無法受領,不影響債務人連帶清償責任,故丙得請求甲、乙連帶償還100萬元。
各選項:
(A) 錯誤,受領遲延不使債務人債務減半,丙仍得請求全額。
(B) 錯誤,受領遲延效力及於全體債務人,非僅及於甲。
(C) 錯誤,乙仍負連帶清償全額之責,非僅50萬元。
(D) 正確,甲、乙為連帶債務人,丙得請求連帶償還100萬元。
出處:民法第271條、第272條、第273條
難度:中
正確答案:(B)
解析:依民法第449條第3項,租用基地建築房屋者,不適用租賃期限不得逾二十年之規定,故本件租期四十年仍屬有效,不縮短為二十年。其餘選項依民法第422條之1、第426條之1及實務見解均屬正確。
各選項:
(A) 正確,依民法第422條之1,乙於契約成立後得請求甲為地上權登記。
(B) 錯誤,依民法第449條第3項,租地建屋契約不適用二十年期限限制。
(C) 正確,依民法第426條之1,基地租賃契約對於房屋受讓人丙仍繼續存在。
(D) 正確,乙未告知甲即移轉B屋所有權,依民法第426條之1及相關實務,不得以之對抗出租人甲。
出處:民法第422條之1、第426條之1、第449條
難度:中
正確答案:(C)
解析:乙占有A地、B車及C屋達十六年,甲之所有物返還請求權依民法第125條因十五年不行使而消滅。C屋雖未辦保存登記,甲仍為所有權人,其民法第767條返還請求權同樣因十五年經過而消滅。乙提出時效抗辯後,甲之請求權即不得行使,故甲訴請返還B車與C屋均無理由。
各選項:
(A) 錯誤,B車返還請求權亦已罹於十五年時效,乙得拒絕返還。
(B) 錯誤,A地與C屋之返還請求權均已罹於時效,乙得抗辯。
(C) 正確,B車與C屋之返還請求權均因十五年不行使而消滅。
(D) 錯誤,A地返還請求權亦已罹於時效,乙得拒絕返還。
出處:民法第125條、第767條
難度:中
正確答案:(A)
解析:依民法第66條,不動產之出產物,尚未分離者,為該不動產之部分;芒果樹屬土地之構成部分。果實自落於鄰地者,依民法第798條,視為屬於鄰地所有人,故(C)正確。自落於甲自己土地者,仍屬甲所有,故(D)正確。自落於公用道路者,仍屬原物所有人甲所有,並非當然歸公眾所有,故(A)錯誤。
各選項:
(A) 錯誤,自落於公用道路之芒果仍屬甲所有,非公眾所有。
(B) 正確,未分離之芒果樹為土地之構成部分。
(C) 正確,果實自落於鄰地,依民法第798條視為屬於鄰地所有人。
(D) 正確,果實自落於自己土地,仍屬甲所有。
出處:民法第66條、第798條
難度:易
正確答案:(D)
解析:依民法第87條,甲、丙通謀虛偽意思表示,其買賣契約與物權行為均無效,但不得以其無效對抗善意第三人。丁善意信賴登記而取得A地,受善意取得及第87條第1項但書保護,可取得所有權。乙僅為甲之債權人,非A地所有人,無從代位甲訴請丁塗銷登記,故(D)錯誤。
各選項:
(A) 正確,丁善意信賴登記,可取得A地所有權。
(B) 正確,甲、丙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依民法第87條第1項本文無效。
(C) 正確,依民法第87條第1項但書,不得以無效對抗善意第三人丁。
(D) 錯誤,乙僅為債權人,無代位甲請求丁塗銷登記之權利。
出處:民法第87條、善意取得制度
難度:中
正確答案:(D)
解析:甲與乙間成立有償委任契約。依民法第540條,受任人乙應將委任事務進行狀況報告甲;依民法第537條,受任人原則上應自己處理委任事務;依民法第535條,受有報酬之受任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處理事務。至於終止權,依民法第549條第1項,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故乙得隨時終止,僅可能負損害賠償責任,(D)錯誤。
各選項:
(A) 正確,依民法第540條,受任人負有報告義務。
(B) 正確,依民法第537條,受任人原則上應自己處理委任事務。
(C) 正確,依民法第535條,有償委任應盡善良管理人注意。
(D) 錯誤,依民法第549條第1項,當事人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
出處:民法第535條、第537條、第540條、第549條
難度:中
正確答案:(C)
解析:民法第889條明定質權人得收取質物所生之孳息;典權人依民法第911條及實務見解,亦有孳息收取權;留置權人依民法第933條規定,得收取留置物所生之孳息,以抵償其債權。區分地上權人依民法第841條之6準用普通地上權規定,而普通地上權人並無當然之孳息收取權,故(C)正確。
各選項:
(A) 典權人依民法第911條規定,有使用收益典物之權,得收取孳息。
(B) 留置權人依民法第933條規定,得收取留置物所生之孳息。
(C) 區分地上權人準用普通地上權規定,普通地上權人無孳息收取權,故無此權利。
(D) 質權人依民法第889條規定,得收取質物所生之孳息。
出處:民法第889條、第911條、第933條、第841條之6
難度:中
正確答案:(D)
解析:乙基於買賣契約請求甲移轉A地所有權,屬債權請求權,依民法第125條,因十五年不行使而消滅,故甲之時效抗辯有理由。又乙占有A地係基於有效之買賣契約及甲之交付,具有正當權源,不構成無權占有,甲不得依民法第767條請求返還,亦無不當得利可言。
各選項:
(A) 甲之時效抗辯有理由,非無理由。
(B) 乙占有A地有正當權源,甲不得請求不當得利。
(C) 甲之時效抗辯有理由,且不得請求不當得利。
(D) 甲之時效抗辯有理由,但乙有權占有,甲不得請求返還A地。
出處:民法第125條、第767條、第179條
難度:中
正確答案:(A)
解析:依民法第490條,約定由承攬人供給材料者,其材料價額推定為報酬之一部,故本件屬承攬契約。房屋為海砂屋屬物之瑕疵,甲得主張物之瑕疵擔保責任。依民法第514條,定作人之瑕疵修補請求權、減少報酬請求權、損害賠償請求權或契約解除權,均因瑕疵發見後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甲於發見後一年內主張,乙抗辯罹於發見期間無理由。
各選項:
(A) 甲於發見後一年內主張權利,乙抗辯罹於發見期間無理由,正確。
(B) 依民法第490條,乙供給材料之價額推定為報酬之一部,非不在報酬之內。
(C) 承攬報酬請求權適用民法第125條十五年時效,非五年。
(D) 海砂屋屬物之瑕疵,非權利瑕疵。
出處:民法第490條、第514條、第125條
難度:中
正確答案:(A)
解析:動產質權以占有標的物為成立要件,依民法第884條規定,稱動產質權者,謂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移轉占有而供其債權擔保之動產,得就該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之權。故動產質權須經移轉占有始生效力。不動產抵押權、典權及不動產役權均以登記為生效要件,不以移轉占有為必要。
各選項:
(A) 動產質權須移轉占有標的物,始能成立,正確。
(B) 不動產抵押權以登記為生效要件,不移轉占有。
(C) 典權以登記為生效要件,不移轉占有。
(D) 不動產役權以登記為生效要件,不移轉占有。
出處:民法第884條、第758條、第860條、第911條
難度: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