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法規
正確答案:(C)
解析:依所得稅法第15條第4項規定,境內居住者個人獲配國內公司股利,可選擇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並按股利金額8.5%計算可抵減稅額,每戶抵減上限8萬元。選項(C)所述內容符合現行規定,故為正確。
各選項:
(A) 境外股利已納稅額僅能於限額內扣抵,非全額扣抵,故錯誤。
(B) 境內法人投資國內公司股利,依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不計入所得額,但無須計入基本所得額,故錯誤。
(C) 境內個人居住者股利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者,有8.5%可抵減稅額,每戶上限8萬元,正確。
(D) 境內個人投資境外基金獲配利息,非全額計入基本所得額,須達申報門檻始計入,故錯誤。
出處:所得稅法第15條第4項、第42條
難度:中
正確答案:(A)
解析:①所得稅計算時,納稅者權利保護法關於基本生活費之規定,相對於所得稅法屬特別法,應優先適用,體現特別法優於普通法。②營業稅逾期繳納之滯納金,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0條已有特別規定,應優先於稅捐稽徵法之普通規定適用。③解釋函令不得牴觸法律,屬法律優位原則,非特別法優於普通法。④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依刑事法律處罰,屬刑事優先原則,亦非特別法優於普通法。
各選項:
(A) ①②均屬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之適用,正確。
(B) ③為法律優位原則,④為刑事優先原則,均非特別法優於普通法。
(C) ③④均非特別法優於普通法,故錯誤。
(D) ③④均非特別法優於普通法,故錯誤。
出處:稅捐稽徵法、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0條
難度:中
正確答案:(B)
解析: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1,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取得境內發行公債、公司債或金融債券之利息,按10%扣繳後分離課稅,不併入綜合所得總額。故(B)正確。其餘選項涉及薪資所得扣除、證券交易所得及股利所得之課稅方式,均與現行規定不符。
各選項:
(A) 薪資收入僅能減除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不得再減除必要費用,故錯誤。
(B) 境內發行公債、公司債利息採10%扣繳分離課稅,正確。
(C) 境內證券交易所得目前停止課徵所得稅,非屬財產交易所得扣繳,故錯誤。
(D) 股利所得可選擇合併計稅或分開計稅,非一律分開計稅合併申報,故錯誤。
出處:所得稅法第14條之1、第17條
難度:中
正確答案:(C)
解析:採標準扣除額時,納稅義務人不得再列舉扣除額。醫藥費、捐贈、災害損失均屬列舉扣除額項目,故無法列入;儲蓄投資扣除額、身心障礙扣除額、財產交易損失則屬特別扣除額,可與標準扣除額併用。房屋租金支出亦屬列舉扣除額,故④亦無法列入。本題選項組合中,①⑤⑦均屬列舉扣除額,故(C)正確。
各選項:
(A) ①④⑦均屬列舉扣除額,無法列入,但非官方答案。
(B) ④⑤屬列舉扣除額,⑥屬特別扣除額可列入,組合不正確。
(C) ①⑤⑦均屬列舉扣除額,採標準扣除額時無法列入,正確。
(D) ②③⑥均屬特別扣除額,可與標準扣除額併用,組合不正確。
出處:所得稅法第17條
難度:中
正確答案:(D)
解析:依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9款,住家用房屋現值在新臺幣10萬元以下免徵房屋稅者,以「自然人持有」為限,且全國合計以3戶為限。選項(D)稱「法人持有者」亦得適用,與條文不符,故錯誤。
各選項:
(A) 正確,依房屋稅條例第4條第1項,以土地設定地上權之使用權房屋,向該使用權人徵收。
(B) 正確,依房屋稅條例第5條第1項第1款第1目,供自住、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者,稅率為房屋現值1.2%;符合全國僅持有一戶且現值一定金額以下者,稅率為1%。
(C) 正確,依房屋稅條例第8條,房屋焚燬、坍塌、拆除至不堪居住程度者,申報查實後,在未重建完成期內停止課稅。
(D) 錯誤,依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9款,10萬元以下住家用房屋免稅以自然人持有為限,不包含法人。
出處:房屋稅條例第4條、第5條、第8條、第15條
難度:中
正確答案:(A)
解析:依所得稅法第13條,綜合所得淨額係以綜合所得總額減除免稅額及扣除額後計得。另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及相關規定,基本生活費差額亦得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股利抵減稅額係用以抵減應納稅額,並非計算所得淨額時之減除項目,故(A)不包括在內。
各選項:
(A) 股利抵減稅額屬稅額抵減,非所得淨額之減除項目,故不包括。
(B) 免稅額為所得稅法第13條明定之減除項目。
(C) 扣除額為所得稅法第13條明定之減除項目。
(D) 基本生活費差額得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
出處:所得稅法第13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
難度:易
正確答案:(D)
解析:甲以房屋交換乙之土地,就土地移轉部分,乙為土地所有權移轉之人,依土地稅法第28條應由乙負擔土地增值稅;就房屋移轉部分,甲為房屋出讓人,依契稅條例規定,應由甲負擔契稅。故乙負擔土地增值稅,甲負擔契稅,選項(D)正確。
各選項:
(A) 錯誤,土地增值稅應由移轉土地之乙負擔,契稅應由移轉房屋之甲負擔。
(B) 錯誤,甲負擔契稅,乙負擔土地增值稅,與選項相反。
(C) 錯誤,甲僅負擔契稅,不負擔土地增值稅。
(D) 正確,乙負擔土地增值稅,甲負擔契稅。
出處:土地稅法第28條、契稅條例
難度:易
正確答案:(C)
解析: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所定「免稅」與「零稅率」效果不同。免稅僅在銷售階段免徵營業稅,但該階段進項稅額不得扣抵或申請退還;零稅率則除銷項稅率為零外,其進項稅額仍可扣抵或退還。故(C)正確。
各選項:
(A) 錯誤,免稅與零稅率銷售額之進項稅額處理不同,免稅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
(B) 錯誤,免稅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零稅率之進項稅額則可扣抵或退還。
(C) 正確,免稅指銷售階段免徵營業稅,但進項稅額不得扣抵或申請退還。
(D) 錯誤,零稅率之溢付稅額退還須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辦理,非必然當期退還。
出處: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難度:中
正確答案:(B)
解析: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規定,列舉扣除額中,保險費限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之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費,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不超過2萬4千元為限;房屋租金支出亦限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每年扣除數額以12萬元為限。醫藥費、身心障礙扣除額及長期照護扣除額之適用對象範圍不同,故正確選項為①③。
各選項:
(A) ①保險費限本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②醫藥費不限於直系親屬,故錯誤。
(B) ①保險費與③房屋租金支出均限本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正確。
(C) ②醫藥費不限於直系親屬,④身心障礙扣除額亦非僅限直系親屬,故錯誤。
(D) ③房屋租金支出限直系親屬,⑤長期照護扣除額非僅限直系親屬,故錯誤。
出處: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
難度:中
正確答案:(B)
解析:依所得稅法第42條,營利事業獲配境內其他營利事業之股利或盈餘,不計入所得額課稅,故②不課營利事業所得稅。出售104年取得之土地交易所得,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4屬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但土地部分依同法第4條之4第3項不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故③不課營利事業所得稅。①公債利息所得與④取自境內其他營利事業贈與之財產,均應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各選項:
(A) 錯誤,②獲配境內股利不計入所得額,③土地交易所得不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
(B) 正確,僅①公債利息與④受贈財產應課營利事業所得稅。
(C) 錯誤,②獲配境內股利依所得稅法第42條不計入所得額。
(D) 錯誤,④受贈財產應課營利事業所得稅,非僅①②。
出處:所得稅法第42條、所得稅法第4條之4
難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