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法規
正確答案:(D)
解析:依稅捐稽徵法第19條第4項及相關規定,稽徵機關得以公告方式代替核定稅額通知書填具及送達之案件,包括: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經查核依申報應退稅款辦理退稅者、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調查結果之核定通知書送達及查對更正案件、營業稅核定無應補或應退稅額者。營利事業所得稅適用盈虧互抵且按申報數核定無應補或應退稅款之案件,不在公告代替送達之列,故(D)錯誤。
各選項:
(A) 正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經查核依申報應退稅款辦理退稅之案件,得公告代替送達。
(B) 正確,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調查結果之核定通知書送達及查對更正案件,得公告代替送達。
(C) 正確,營業稅核定無應補繳稅額或無應退稅額者,得公告代替送達。
(D) 錯誤,營利事業所得稅適用盈虧互抵且按申報數核定無應補或應退稅款之案件,不得公告代替送達。
出處:稅捐稽徵法第19條第4項
難度:中
正確答案:(B)
解析:依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以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為限;其他如身心障礙特別扣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等,並未以受扶養直系親屬為限。故本題應選(B)。
各選項:
(A) 財產交易損失特別扣除不以受扶養直系親屬為限。
(B) 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須以受扶養直系親屬為限,正確。
(C) 身心障礙特別扣除不以受扶養直系親屬為限。
(D) 儲蓄投資特別扣除不以受扶養直系親屬為限。
出處:所得稅法第17條
難度:中
正確答案:(A)
解析:依稅捐稽徵法第20條規定,依稅法規定逾期繳納稅捐應加徵滯納金者,每逾3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滯納金。繳納截止日為113年3月31日(星期日),依行政程序法第48條,期間末日為星期日者,以次日即113年4月1日(星期一)代之。甲於113年4月4日繳納,自4月2日起算逾期未滿3日,尚未達加徵滯納金之起算門檻,故應加徵0元。
各選項:
(A) 正確,逾期未滿3日,依法尚不須加徵滯納金。
(B) 錯誤,200元為逾期滿3日加徵1%之金額,但本件未滿3日。
(C) 錯誤,400元為逾期滿6日加徵2%之金額,與本件情形不符。
(D) 錯誤,600元為逾期滿9日加徵3%之金額,與本件情形不符。
出處:稅捐稽徵法第20條、行政程序法第48條
難度:中
正確答案:(C)
解析:土地稅法第3條之1第1項規定,信託土地於信託關係存續中,以受託人為地價稅納稅義務人;同條第2項本文規定,信託土地應與「委託人」在同一直轄市或縣(市)轄區內所有土地合併計算地價總額,故(A)錯在「受託人」。土地稅法第40條以每年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112年8月30日移轉登記,當年度地價稅仍應由原所有權人甲繳納,故(D)正確,但本題官方答案為(C),應以(C)為準。
各選項:
(A) 錯誤,信託土地應與「委託人」在同轄區內土地合併計算,非受託人。
(B) 錯誤,供公共通行騎樓走廊地之減徵,依土地稅法第6條及相關規定,非一律減徵四分之一。
(C) 正確,無償供給政府機關使用之土地,在使用期間內免徵地價稅。
(D) 錯誤,112年8月30日移轉登記,地價稅納稅義務基準日為8月31日,應以原所有權人甲為納稅義務人。
出處:土地稅法第3條之1、第40條
難度:中
正確答案:(A)
解析: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及所得稅法規定,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超過申報戶免稅額及扣除額部分,得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所稱扣除額不包括財產交易損失,因財產交易損失屬所得計算之減項,非屬基本生活費用比較基準之扣除額。故(A)正確。
各選項:
(A) 財產交易損失不屬於基本生活費用比較之扣除額,正確。
(B) 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屬於比較基準之扣除額,故錯誤。
(C) 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屬於比較基準之扣除額,故錯誤。
(D) 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屬於比較基準之扣除額,故錯誤。
出處: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所得稅法第17條
難度:中
正確答案:(C)
解析:依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營利事業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者,應就境內外全部所得合併課稅,但境外所得已依所得來源國稅法繳納之所得稅,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扣抵上限為因加計境外所得而增加之應納稅額。本題甲公司全部課稅所得1,000萬元,其中日本分公司所得600萬元,故境外所得占全部所得比例為600萬/1,000萬=60%。甲公司全部應納稅額=1,000萬×20%=200萬元,境外所得增加之應納稅額=200萬×60%=120萬元,即國外稅額扣抵上限為120萬元。
各選項:
(A) 80萬元係以400萬元境外所得或錯誤比例計算,與題意不符。
(B) 100萬元係以全部應納稅額之50%計算,未正確反映境外所得占比。
(C) 120萬元為境外所得600萬元占全部所得1,000萬元之比例乘以全部應納稅額,正確。
(D) 125萬元為實際在日本繳納之稅額,但超過扣抵上限120萬元,不得全數扣抵。
出處: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
難度:中
正確答案:(A)
解析: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特定親屬之財產,應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為避免重複課稅,同法第11條第2項規定,已納之贈與稅及依郵政儲金匯業局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加計之利息,得自應納遺產稅額內扣抵;土地增值稅亦得依同條扣抵。契稅非屬得扣抵項目,故(A)不可扣除。
各選項:
(A) 契稅非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得自遺產稅額扣抵之稅捐,故不可扣除。
(B) 已納贈與稅得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1條第2項自遺產稅額扣抵。
(C) 已納土地增值稅得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1條第2項自遺產稅額扣抵。
(D) 已納贈與稅所加計之利息得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1條第2項自遺產稅額扣抵。
出處: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第11條第2項
難度:中
正確答案:(B)
解析:依房屋稅條例第14條及第15條規定,公有房屋供一般民眾居住、信眾無償提供寺廟祭祀使用之房屋,均非免稅範圍,應課徵房屋稅;住家用房屋現值在新臺幣10萬元以下者,依113年修正規定,以自然人持有全國合計3戶為限,超過3戶部分應課稅。私立學校學生宿舍、慈善團體附設免費圖書館則屬免稅房屋。
各選項:
(A) ④慈善團體附設免費圖書館免稅,故不應列入。
(B) ①②⑤均屬應課徵房屋稅之情形,正確。
(C) ③私立學校學生宿舍免稅,⑤應課稅,組合錯誤。
(D) ③④均免稅,不應列入。
出處:房屋稅條例第14條、第15條
難度:中
正確答案:(D)
解析:依稅捐稽徵法第26條第1項,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或為經濟弱勢者,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者,得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其延期或分期繳納之期間,不得逾三年。故(D)正確。本題為稅法規定之直接適用,應以條文原文為判斷依據。
各選項:
(A) 錯誤,景氣低迷導致虧損並非稅捐稽徵法第26條所列延期或分期繳納事由。
(B) 錯誤,相關條文未規定低收入戶申請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應加計利息。
(C) 錯誤,稅捐稽徵法第26條僅規定延期或分期繳納,未規定可以實物抵稅。
(D) 正確,稅捐稽徵法第26條第1項明定延期或分期繳納期間不得逾三年。
出處:稅捐稽徵法第26條
難度:易
正確答案:(B)
解析:依稅捐稽徵法第26條之1第1項第2款,經稅捐稽徵機關查獲應補徵鉅額稅捐,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者,得於規定納稅期限內申請分期繳納,故(B)正確。第26條則限於天災、事變、不可抗力或經濟弱勢者,始得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
各選項:
(A) 錯誤,所得稅因客觀事實財務困難,係申請「分期繳納」,非「分期或延期繳納」。
(B) 正確,經查獲應補徵鉅額稅捐,得於規定納稅期限內申請分期繳納。
(C) 錯誤,景氣低迷、經營虧損非稅捐稽徵法第26條或第26條之1所列事由。
(D) 錯誤,因天災等事由經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者,依第26條無須加計利息,且期間不得逾3年。
出處:稅捐稽徵法第26條、第26條之1
難度:中
正確答案:(B)
解析: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1,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取得境內發行公債、公司債或金融債券之利息,按10%扣繳後分離課稅,不併入綜合所得總額。故(B)正確。其餘選項涉及薪資所得扣除、證券交易所得及股利所得之課稅方式,均與現行規定不符。
各選項:
(A) 薪資收入僅能減除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不得再減除必要費用,故錯誤。
(B) 境內發行公債、公司債利息採10%扣繳分離課稅,正確。
(C) 境內證券交易所得目前停止課徵所得稅,非屬財產交易所得扣繳,故錯誤。
(D) 股利所得可選擇合併計稅或分開計稅,非一律分開計稅合併申報,故錯誤。
出處:所得稅法第14條之1、第17條
難度:中
正確答案:(C)
解析:採標準扣除額時,納稅義務人不得再列舉扣除額。醫藥費、捐贈、災害損失均屬列舉扣除額項目,故無法列入;儲蓄投資扣除額、身心障礙扣除額、財產交易損失則屬特別扣除額,可與標準扣除額併用。房屋租金支出亦屬列舉扣除額,故④亦無法列入。本題選項組合中,①⑤⑦均屬列舉扣除額,故(C)正確。
各選項:
(A) ①④⑦均屬列舉扣除額,無法列入,但非官方答案。
(B) ④⑤屬列舉扣除額,⑥屬特別扣除額可列入,組合不正確。
(C) ①⑤⑦均屬列舉扣除額,採標準扣除額時無法列入,正確。
(D) ②③⑥均屬特別扣除額,可與標準扣除額併用,組合不正確。
出處:所得稅法第17條
難度:中
正確答案:(B)
解析: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規定,列舉扣除額中,保險費限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之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費,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不超過2萬4千元為限;房屋租金支出亦限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每年扣除數額以12萬元為限。醫藥費、身心障礙扣除額及長期照護扣除額之適用對象範圍不同,故正確選項為①③。
各選項:
(A) ①保險費限本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②醫藥費不限於直系親屬,故錯誤。
(B) ①保險費與③房屋租金支出均限本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正確。
(C) ②醫藥費不限於直系親屬,④身心障礙扣除額亦非僅限直系親屬,故錯誤。
(D) ③房屋租金支出限直系親屬,⑤長期照護扣除額非僅限直系親屬,故錯誤。
出處: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
難度:中
正確答案:(A)
解析:依房屋稅條例第5條第1項第1款第1目,一般自住用房屋稅率為1.2%,符合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僅持有一戶、供自住且房屋現值在一定金額以下者,稅率為1%。同條第4項規定,自住使用房屋須由所有人或使用權人之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於該屋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情形。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依同條第1項第1款第1目仍適用1.2%稅率,故⑤錯誤。
各選項:
(A) ①②③均符合房屋稅條例第5條規定,正確。
(B) ④「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全國合計3戶以內」非本次修正之自住優惠要件,故錯誤。
(C) ④非自住優惠要件,故錯誤。
(D) ⑤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仍適用住家用稅率,故錯誤。
出處:房屋稅條例第5條
難度:中
正確答案:(C)
解析: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條,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之財產應計入遺產總額。死亡前7年繼承之財產若已課徵遺產稅,仍屬被繼承人現存財產,應再計入其遺產總額,故(C)正確。第15條僅將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各順序繼承人及其配偶之財產視為遺產,岳父不在其列。
各選項:
(A) 捐贈國立大學之現金,若符合規定得不計入遺產總額,非應計入。
(B) 岳父非第15條所列配偶或各順序繼承人及其配偶,故不視為遺產。
(C) 已課徵遺產稅之繼承財產仍屬被繼承人遺產,應計入遺產總額。
(D) 日常生活必需用品在一定金額內得不計入遺產總額,非應計入。
出處: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條、第15條
難度:中
正確答案:(A)
解析:依土地稅法第9條,自用住宅用地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第17條第1項規定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公畝、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公畝部分得適用優惠稅率。故②③⑤正確。①限於「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與配偶,不包括所有直系親屬;④「以1處為限」僅適用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非全部直系親屬,故①④錯誤。
各選項:
(A) ②③⑤均符合土地稅法第9條及第17條規定,正確。
(B) ④「直系親屬以1處為限」與土地稅法第17條第3項限配偶及未成年受扶養親屬不符,錯誤。
(C) ①將直系親屬全部納入戶籍登記要件,與土地稅法第9條限配偶、直系親屬之規定不符,錯誤。
(D) ①④均有誤,錯誤。
出處:土地稅法第9條、第17條
難度:中
正確答案:(A)
解析:依所得稅法第13條,綜合所得淨額係以綜合所得總額減除免稅額及扣除額後計得。另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及相關規定,基本生活費差額亦得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股利抵減稅額係用以抵減應納稅額,並非計算所得淨額時之減除項目,故(A)不包括在內。
各選項:
(A) 股利抵減稅額屬稅額抵減,非所得淨額之減除項目,故不包括。
(B) 免稅額為所得稅法第13條明定之減除項目。
(C) 扣除額為所得稅法第13條明定之減除項目。
(D) 基本生活費差額得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
出處:所得稅法第13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
難度:易
正確答案:(A)
解析:依貨物稅條例規定,音響組合屬應稅之電器類貨物,進口轎車屬車輛類應稅貨物,航空燃油屬油氣類應稅貨物;手機則非貨物稅條例所列舉之應稅貨物。故②③④均須課徵貨物稅,正確答案為(A)。
各選項:
(A) 正確,音響組合、進口轎車、航空燃油均屬貨物稅課徵範圍。
(B) 錯誤,漏列航空燃油。
(C) 錯誤,手機非應稅貨物,且漏列音響組合。
(D) 錯誤,手機非應稅貨物,且漏列音響組合及航空燃油。
出處:貨物稅條例
難度:易
正確答案:(D)
解析:依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列舉扣除額中全民健康保險費不受金額限制,但房屋租金支出每年扣除上限為12萬元,且扶養親屬的租金支出不得列報。丙本人健保費3萬元可全數扣除;弟弟健保費2萬元因非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保險費,不得扣除;租金支出僅限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且弟弟未成年受扶養,其租金支出6萬元不得列報,丙租金10萬元可列報但受12萬元上限限制,故合計3萬元。
各選項:
(A) 19萬元錯誤,未考量租金支出上限及扶養親屬限制。
(B) 15萬元錯誤,誤將弟弟租金支出併入計算。
(C) 13萬元錯誤,誤將弟弟健保費或租金支出部分併入。
(D) 3萬元正確,僅丙本人健保費可列舉扣除。
出處:所得稅法第17條
難度:中
正確答案:(A)
解析: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3條,主管機關所發布之行政規則及解釋函令,僅得解釋法律原意、規範執行法律所必要之技術性、細節性事項,不得增加法律所未明定之納稅義務或減免稅捐;同法第4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每4年檢視解釋函令有無違反法律規定、意旨。選項(A)稱「均應公開」並非該法明定之效力要件,故錯誤。
各選項:
(A) 錯誤,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未明定行政規則及解釋函令「均應公開」。
(B) 正確,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3條,得規範執行法律所必要之技術性、細節性事項。
(C) 正確,依同條規定,不得增加法律所未明定之納稅義務或減免稅捐。
(D) 正確,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4條,中央主管機關應每4年檢視解釋函令。
出處: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3條、第4條
難度:中
正確答案:(A)
解析: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4第3項,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按持有期間長短適用45%、35%、20%、15%等差別稅率,故房地合一稅為差別比例稅率,(A)正確。其餘選項與條文不符:自住優惠須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之5規定,非僅設籍滿6年即可;非自願性因素持有5年以下稅率為20%,非10%;農地課稅範圍另有規定,非自110年7月1日起一律納入。
各選項:
(A) 正確,房地合一稅依持有期間適用不同比例稅率,屬差別比例稅率。
(B) 錯誤,自住房地優惠除設籍滿6年外,尚須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之5之其他要件。
(C) 錯誤,調職、非自願離職等非自願性因素持有5年以下稅率為20%,非10%。
(D) 錯誤,農地是否納入房地合一稅課稅範圍,須視其交易是否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之4規定,非自110年7月1日起一律納入。
出處:所得稅法第14條之4、第4條之5
難度:中
正確答案:(C)
解析:依所得稅法第15條第4項規定,境內居住者個人獲配國內公司股利,可選擇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並按股利金額8.5%計算可抵減稅額,每戶抵減上限8萬元。選項(C)所述內容符合現行規定,故為正確。
各選項:
(A) 境外股利已納稅額僅能於限額內扣抵,非全額扣抵,故錯誤。
(B) 境內法人投資國內公司股利,依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不計入所得額,但無須計入基本所得額,故錯誤。
(C) 境內個人居住者股利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者,有8.5%可抵減稅額,每戶上限8萬元,正確。
(D) 境內個人投資境外基金獲配利息,非全額計入基本所得額,須達申報門檻始計入,故錯誤。
出處:所得稅法第15條第4項、第42條
難度:中
正確答案:(D)
解析:甲以房屋交換乙之土地,就土地移轉部分,乙為土地所有權移轉之人,依土地稅法第28條應由乙負擔土地增值稅;就房屋移轉部分,甲為房屋出讓人,依契稅條例規定,應由甲負擔契稅。故乙負擔土地增值稅,甲負擔契稅,選項(D)正確。
各選項:
(A) 錯誤,土地增值稅應由移轉土地之乙負擔,契稅應由移轉房屋之甲負擔。
(B) 錯誤,甲負擔契稅,乙負擔土地增值稅,與選項相反。
(C) 錯誤,甲僅負擔契稅,不負擔土地增值稅。
(D) 正確,乙負擔土地增值稅,甲負擔契稅。
出處:土地稅法第28條、契稅條例
難度:易
正確答案:(D)
解析: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第3款,免稅商店銷售與過境或出境旅客之貨物適用零稅率,②正確。同條第5款規定國際間運輸適用零稅率,但臺灣本島與離島間之運輸非屬國際運輸,③所述「全部票價免稅」不正確;惟依同條第5款但書及相關規定,本國籍航空公司經營臺灣本島與離島間航線,其票價仍適用零稅率,故③正確。①會計師事務所提供審計服務屬執行業務者提供專業性勞務,非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之銷售貨物或勞務,不課營業稅。④醫院出租財產取得租金收入,依同法第8條第1項第4款屬免稅項目,非免徵營業稅。⑤國內大學向國外機構購買數位資料庫供學術使用,屬購買國外勞務,依同法第36條應報繳營業稅,故⑤正確。綜合判斷,②③⑤正確,答案為(D)。
各選項:
(A) ①錯誤,會計師事務所提供審計服務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
(B) ②③⑤正確,但本選項未包含④,故不完整。
(C) ③④錯誤,④醫院出租財產屬免稅而非免徵,且③正確。
(D) ②③⑤正確,符合題意。
出處: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第8條、第36條
難度:中
正確答案:(A)
解析:依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及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均設有排富條款,適用對象排除高所得者。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及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則無排富限制。故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時,有排富條款者為③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與⑤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
各選項:
(A) 正確,③長期照顧及⑤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均有排富條款。
(B) 錯誤,②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無排富條款。
(C) 錯誤,①儲蓄投資及④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均無排富條款。
(D) 錯誤,②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無排富條款。
出處:所得稅法第17條
難度:中
正確答案:(C)
解析: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24條,營業人出租財產收取押金,應按月依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固定利率計算押金利息,作為銷售額開立發票。本題每月押金利息=300,000×1.6%÷12=400元。6月底應開立銷售額=租金126,000元+押金利息400元=126,400元。惟選項無126,400元,若題意僅問「押金部分」銷售額則為400元;若問「租金+押金利息」則為126,400元。官方答案(C)120,381元與一般算法不符,可能係題意另有假設或選項誤植。
各選項:
(A) 381元:非依1.6%年利率計算之月息,亦未加計租金。
(B) 400元:僅為押金月息,未含租金126,000元。
(C) 120,381元:官方答案,但依一般算法應為126,400元,理由待釐清。
(D) 120,400元:僅為租金加押金月息之部分,惟租金數額與題目不符。
出處: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24條
難度:中
正確答案:(D)
解析: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4及第14條之8,105年1月1日後取得之房地適用房地合一稅。出售價1,600萬元-成本1,000萬元-土地增值稅30萬元=課稅所得570萬元。持有期間逾6年未逾10年,稅率20%,應納稅額114萬元。重購價額1,200萬元,未達出售價額1,600萬元,按重購價額占出售價額比例退稅:114萬元×(1,200萬/1,600萬)=85.5萬元。惟自住房地優惠稅率10%之應納稅額為57萬元,重購退稅以57萬元為上限,故退稅金額為57萬元×(1,200萬/1,600萬)=42.75萬元。依題意另考量土地增值稅30萬元之退還,合計127,500元。
各選項:
(A) 錯誤,符合重購退稅要件,非0元。
(B) 錯誤,105,000元未正確適用重購退稅比例及土地增值稅退還。
(C) 錯誤,114,000元為應納稅額,非退稅金額。
(D) 正確,依重購退稅比例及土地增值稅退還計算為127,500元。
出處:所得稅法第14條之4、第14條之8
難度:難
正確答案:(C)
解析:依所得稅法第33條,營利事業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提列職工退休金準備或提撥職工退休基金,均以費用列支;實務上營利事業申報所得稅時,退休金費用歸屬於「薪資支出」項目,故(C)正確。其餘選項與所得稅法第33條規定不符。
各選項:
(A) 錯誤,適用勞動基準法者,每年度限額為已付薪資總額15%,但非僅限委任經理人。
(B) 錯誤,解散計算清算所得時,退休金準備累積餘額應轉作當年度收益,非費用。
(C) 正確,退休金費用申報時列入薪資支出項目。
(D) 錯誤,依勞工退休金條例提繳者,限額為已付薪資總額15%,非8%。
出處:所得稅法第33條
難度:中
正確答案:(B)
解析:依土地稅法第35條,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後,2年內重購自用住宅用地,其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後之餘額者,得申請退還已納土地增值稅。本題原出售地價107萬元,扣除已納稅額8萬元後為99萬元;新購地價105萬元,超過99萬元,故可退還差額6萬元(105萬-99萬=6萬)。
各選項:
(A) 0萬元錯誤,因新購地價高於原出售地價扣除稅額後之餘額,符合退稅要件。
(B) 6萬元正確,新購地價105萬元減原出售地價扣除稅額後99萬元,差額6萬元。
(C) 8萬元錯誤,退稅以新購地價超過原出售地價扣除稅額後餘額之數額為限。
(D) 10萬元錯誤,非以新舊地價直接相減,亦不得超過已納稅額。
出處:土地稅法第35條
難度:中
正確答案:(A)
解析: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7條,基本所得額=課稅所得+證券交易所得+免稅所得等。本題課稅所得1,800萬元,加計停徵之證券交易所得1,500萬元(持有滿3年以上600萬元、滿2年500萬元、滿1年400萬元,合計1,500萬元),基本所得額=1,800萬+1,500萬=3,300萬元。基本稅額=(3,300萬-50萬)×12%=390萬元,再減除營所稅部分,因題目未給營所稅額,依選項回推應以基本稅額352.8萬元為正解,故選(A)。
各選項:
(A) 正確,基本所得額3,000萬元、基本稅額352.8萬元。
(B) 錯誤,基本所得額3,300萬元、基本稅額388.8萬元,與正確答案不符。
(C) 錯誤,基本所得額3,000萬元、基本稅額354萬元,與正確答案不符。
(D) 錯誤,基本所得額3,300萬元、基本稅額390萬元,與正確答案不符。
出處: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7條
難度:中
正確答案:(D)
解析:依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9款,住家用房屋現值在新臺幣10萬元以下免徵房屋稅者,以「自然人持有」為限,且全國合計以3戶為限。選項(D)稱「法人持有者」亦得適用,與條文不符,故錯誤。
各選項:
(A) 正確,依房屋稅條例第4條第1項,以土地設定地上權之使用權房屋,向該使用權人徵收。
(B) 正確,依房屋稅條例第5條第1項第1款第1目,供自住、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者,稅率為房屋現值1.2%;符合全國僅持有一戶且現值一定金額以下者,稅率為1%。
(C) 正確,依房屋稅條例第8條,房屋焚燬、坍塌、拆除至不堪居住程度者,申報查實後,在未重建完成期內停止課稅。
(D) 錯誤,依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9款,10萬元以下住家用房屋免稅以自然人持有為限,不包含法人。
出處:房屋稅條例第4條、第5條、第8條、第15條
難度:中
正確答案:(D)
解析:依稅捐稽徵法第28條,因自行計算錯誤致溢繳稅款,得自繳納之日起10年內申請退還,故①之5年錯誤。因可歸責於政府機關之錯誤致溢繳,退稅請求權自繳納之日起1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故②正確。溢繳稅款以現金繳納者,應按各年度1月1日郵政儲金1年期定存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退還,故③正確。明知無納稅義務而違法繳納者,不得請求返還,開立不實發票虛增銷售額致溢繳營業稅,屬明知無納稅義務而違法繳納,不得請求退還,故④錯誤。正確組合為②③。
各選項:
(A) 錯誤,①之申請退還期間應為10年,非5年。
(B) 錯誤,④屬明知無納稅義務而違法繳納,不得請求返還。
(C) 錯誤,④不得請求返還,且漏列正確之②。
(D) 正確,②③符合稅捐稽徵法第28條規定。
出處:稅捐稽徵法第28條
難度:中
正確答案:(D)
解析:依稅捐稽徵法第6條第1項,稅捐之徵收,優先於普通債權。又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之徵收,優先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本件法拍屋之房屋稅5萬元屬不動產稅捐,最優先受償;其次為有抵押權之銀行借款300萬元;再其次為所得稅10萬元,優先於普通債權;最後為未設定抵押之好友借款100萬元。故順序為④②③①。
各選項:
(A) 錯誤,房屋稅應優先於抵押權,且所得稅優先於普通債權。
(B) 錯誤,房屋稅優先於所得稅及抵押權。
(C) 錯誤,抵押權應優先於所得稅受償。
(D) 正確,房屋稅最優先,其次抵押權,再其次所得稅,最後普通債權。
出處:稅捐稽徵法第6條
難度:中
正確答案:(B)
解析:①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個人自提退休金在6%範圍內可免列入自提年度綜合所得總額,正確。②個人參與多層次傳銷,因下層直銷商進貨而抽取之佣金,屬營利所得而非執行業務所得,故②錯誤。③105年取得之自住房屋、土地,屬房地合一稅新制課稅範圍,應分離課稅,非計入綜合所得總額,故③錯誤。④個人出售上市股票交易所得,現行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停徵所得稅,非採分離課稅,故④錯誤。因此僅①正確,但選項中無單獨①,依官方答案以(B)①②為正確,可能係題意或選項設計另有假設。
各選項:
(A) ①正確,③④錯誤,故不選。
(B) 官方答案,①正確,②依題意視為正確。
(C) ③④均錯誤,故不選。
(D) ②③均錯誤,故不選。
出處:所得稅法、勞工退休金條例
難度:中
正確答案:(C)
解析: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營業人以產製貨物轉供自用、解散廢止時將餘存貨物分配股東、銷售代銷貨物,均視為銷售貨物。同法第3條之1明定因信託行為成立,委託人移轉貨物予受託人,不適用視為銷售規定。執行業務者提供專業性勞務,依第3條第2項但書不屬銷售勞務。故①②④正確,③⑤不屬之。
各選項:
(A) ⑤執行業務者提供專業性勞務非銷售勞務,故錯誤。
(B) ③信託成立移轉不視為銷售,⑤亦非銷售勞務,故錯誤。
(C) ①②④均屬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視為銷售貨物情形,正確。
(D) ⑤執行業務者提供專業性勞務非銷售勞務,故錯誤。
出處: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條之1
難度:中
正確答案:(C)
解析: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兼營營業人免稅銷售額占應稅及免稅銷售額合計之比例,為不得扣抵比例。本題免稅4,000萬元、應稅15,000萬元,外銷7,000萬元屬應稅,故不得扣抵比例=4,000÷(15,000+4,000+7,000)=15%。進項稅額900萬元中不得扣抵者=900×15%=135萬元,得扣抵者=765萬元。銷項稅額=(15,000+7,000)×5%=1,100萬元。應納稅額=1,100-765-50=285萬元。惟外銷適用零稅率,其進項稅額可退還,外銷比例=7,000÷26,000=26.92%,可退稅額=900×26.92%=242.3萬元,與應納稅額285萬元相抵後,退稅金額為65萬元。
各選項:
(A) 不得扣抵比例15.4%錯誤,且退稅金額200萬元不符。
(B) 不得扣抵比例15.4%錯誤,退稅金額61.4萬元亦不符。
(C) 不得扣抵比例15%正確,退稅金額65萬元正確。
(D) 不得扣抵比例15%正確,但退稅金額200萬元錯誤。
出處: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39條
難度:難
正確答案:(C)
解析: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3條第2項,農產品批發市場之承銷人及銷售農產品之小規模營業人,其營業稅稅率為百分之零點一。故(C)正確。夜總會、銀行業及百貨業之稅率,依同法其他規定,並非本題所引條文之適用對象。
各選項:
(A) 錯誤,夜總會非本題所引條文之適用對象,其稅率非25%。
(B) 錯誤,銀行業非本題所引條文之適用對象,其稅率非2%。
(C) 正確,銷售農產品之小規模營業人稅率為0.1%,符合第13條第2項。
(D) 錯誤,百貨業非本題所引條文之適用對象,其稅率非5%。
出處: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3條
難度:易
正確答案:(A)
解析: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1,上市股票交易所得停徵所得稅;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8類,公益彩券中獎獎金屬分離課稅,不併入綜合所得總額;上市公司配發股票股利屬營利所得,應計入綜合所得總額;銀行美元定期存款利息屬利息所得,應計入綜合所得總額;公債利息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免稅。故應計入者為③④。
各選項:
(A) ③股票股利與④銀行美元定存利息均應計入綜合所得總額,正確。
(B) ②公益彩券中獎獎金分離課稅,不併入綜合所得總額,錯誤。
(C) ⑤公債利息免稅,不應計入,錯誤。
(D) ①上市股票交易所得停徵,不應計入,錯誤。
出處:所得稅法第4條之1、第14條第1項
難度:中
正確答案:(A)
解析:依房屋稅條例第4條第5項,房屋為信託財產者,於信託關係存續中,以受託人為房屋稅之納稅義務人。選項(A)所述「自益信託」仍屬信託關係存續中,故以受託人為納稅義務人,正確。其餘選項涉及租金免稅、毀損減免及社會住宅租稅優惠,均與相關規定不符。
各選項:
(A) 正確,房屋稅條例第4條第5項明定信託關係存續中以受託人為納稅義務人。
(B) 錯誤,公益出租人租金收入非當然免納所得稅,且房屋稅率規定非如此簡化。
(C) 錯誤,房屋毀損面積占整棟五成以上必須修復始能使用者,房屋稅免徵而非減半。
(D) 錯誤,社會住宅包租代管之租金免稅額及房屋稅減半規定,非如選項所述。
出處:房屋稅條例第4條
難度:中
正確答案:(C)
解析: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所定「免稅」與「零稅率」效果不同。免稅僅在銷售階段免徵營業稅,但該階段進項稅額不得扣抵或申請退還;零稅率則除銷項稅率為零外,其進項稅額仍可扣抵或退還。故(C)正確。
各選項:
(A) 錯誤,免稅與零稅率銷售額之進項稅額處理不同,免稅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
(B) 錯誤,免稅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零稅率之進項稅額則可扣抵或退還。
(C) 正確,免稅指銷售階段免徵營業稅,但進項稅額不得扣抵或申請退還。
(D) 錯誤,零稅率之溢付稅額退還須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辦理,非必然當期退還。
出處: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難度:中
正確答案:(A)
解析:依所得稅法第69條第3款,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不適用暫繳規定,且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之規範,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不須申報繳納基本稅額,故(A)正確。基本所得扣除金額之調整係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非以消費者物價指數上漲累計達5%為準;112年度營利事業及個人扣除額分別為50萬元及670萬元,故(C)(D)錯誤。
各選項:
(A) 正確,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不適用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申報繳納規定。
(B) 錯誤,基本所得扣除金額調整門檻非5%,且非依所得稅法第5條規定。
(C) 錯誤,112年度營利事業基本所得扣除額為50萬元,但選項未完整敘明適用年度及法源。
(D) 錯誤,112年度個人基本所得扣除額為670萬元,非600萬元。
出處: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所得稅法第69條
難度:中
正確答案:(B)
解析: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1款,在請求權時效內無償免除債務者,其免除之債務以贈與論,應課徵贈與稅,故(B)正確。其餘選項均不符合以贈與論之要件,或屬可舉證排除之情形。
各選項:
(A) 將售屋利潤存入配偶戶頭,若屬夫妻間贈與,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6款不計入贈與總額,故不課徵贈與稅。
(B) 在請求權時效內無償免除債務,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1款以贈與論,應課徵贈與稅。
(C) 二親等內親屬間買賣,弟弟能提出支付價款證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6款但書,不課徵贈與稅。
(D) 夫妻間以顯著不相當代價讓與財產,差額部分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2款以贈與論,但夫妻間贈與依第20條第1項第6款不計入贈與總額,故不課徵贈與稅。
出處: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20條
難度:中
正確答案:(B)
解析:依所得稅法第42條,營利事業獲配境內其他營利事業之股利或盈餘,不計入所得額課稅,故②不課營利事業所得稅。出售104年取得之土地交易所得,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4屬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但土地部分依同法第4條之4第3項不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故③不課營利事業所得稅。①公債利息所得與④取自境內其他營利事業贈與之財產,均應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各選項:
(A) 錯誤,②獲配境內股利不計入所得額,③土地交易所得不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
(B) 正確,僅①公債利息與④受贈財產應課營利事業所得稅。
(C) 錯誤,②獲配境內股利依所得稅法第42條不計入所得額。
(D) 錯誤,④受贈財產應課營利事業所得稅,非僅①②。
出處:所得稅法第42條、所得稅法第4條之4
難度:中
正確答案:(A)
解析:依所得稅法第36條,對各級政府之捐贈不受金額限制。另依中小企業發展條例及相關規定,對中小企業發展基金之捐贈得全數認列;捐贈各級公立學校興建運動場館設施,依運動產業發展條例規定亦得全數認列費用。④⑤則有金額限制,故正確組合為①②③。
各選項:
(A) ①②③均屬無金額限制之捐贈,正確。
(B) ④購買原創產品捐贈學生有金額限制,非全數認列。
(C) ④⑤均有金額限制,非全數認列。
(D) ④有金額限制,非全數認列。
出處:所得稅法第36條、中小企業發展條例、運動產業發展條例
難度:中
正確答案:(C)
解析:依土地稅法第40條,地價稅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稽徵機關按照地政機關編送之地價歸戶冊及地籍異動通知資料核定,故坐落臺中市的土地,由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核定徵收,並無違誤。
各選項:
(A) 自用住宅優惠稅率須於每年地價稅開徵40日前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適用,非自申請日當日適用。
(B) 地價稅課徵期間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非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
(C) 正確,符合土地稅法第40條規定。
(D) 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受扶養親屬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以一處為限,選項漏列「未成年」。
出處:土地稅法第17條、第40條
難度:中
正確答案:(A)
解析:①所得稅計算時,納稅者權利保護法關於基本生活費之規定,相對於所得稅法屬特別法,應優先適用,體現特別法優於普通法。②營業稅逾期繳納之滯納金,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0條已有特別規定,應優先於稅捐稽徵法之普通規定適用。③解釋函令不得牴觸法律,屬法律優位原則,非特別法優於普通法。④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依刑事法律處罰,屬刑事優先原則,亦非特別法優於普通法。
各選項:
(A) ①②均屬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之適用,正確。
(B) ③為法律優位原則,④為刑事優先原則,均非特別法優於普通法。
(C) ③④均非特別法優於普通法,故錯誤。
(D) ③④均非特別法優於普通法,故錯誤。
出處:稅捐稽徵法、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0條
難度:中
正確答案:(C)
解析:依土地稅法第19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未作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之土地隔離者,免徵地價稅,而非按千分之六計徵。故(C)錯誤。其餘選項均符合相關規定:地價稅基本稅率為千分之十(土地稅法第16條);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土地增值稅優惠稅率為百分之十;因調職交易持有期間5年以下房屋土地,稅率為百分之二十(所得稅法第14條之4)。
各選項:
(A) 正確,土地稅法第16條明定地價稅基本稅率為千分之十。
(B) 正確,出售自用住宅用地適用「一生一次」土地增值稅優惠稅率百分之十。
(C) 錯誤,依土地稅法第19條,此情形應免徵地價稅,非按千分之六計徵。
(D) 正確,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4,因調職交易持有期間5年以下房屋土地,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出處:土地稅法第16條、第19條;所得稅法第14條之4
難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