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正確答案:(C)
解析:認領、法院認可收養及終止收養之撤銷,均具有溯及效力,使身分關係自始發生或消滅。裁判減輕扶養義務則僅向將來發生減輕效果,不溯及既往,故(C)不具有溯及效力。本題涉及身分行為之效力,相關條文未直接規定溯及效力,須依民法親屬編之解釋與實務見解判斷。
各選項:
(A) 認領有溯及效力,使非婚生子女視為婚生子女,自出生時起發生效力。
(B) 法院認可收養有溯及效力,收養關係自法院認可時發生,並溯及於收養契約成立時。
(C) 裁判減輕扶養義務僅向將來生效,不溯及既往,正確。
(D) 終止收養之撤銷有溯及效力,使終止收養視為自始無效。
出處:民法親屬編—身分行為之效力
難度:中
正確答案:(A)
解析:民法第310條第2款規定,向第三人為清償,經其受領者,如受領人係債權之準占有人,且債務人不知其非債權人,其清償仍生效力。本件甲持有乙之存摺、印章及密碼,外觀上足使丙銀行信賴其為債權之準占有人。丙銀行僅須不知甲非真正債權人,即得主張已對乙清償,不以無過失為必要,故(A)正確。
各選項:
(A) 正確,丙銀行只須不知甲非債權人,即生清償效力。
(B) 錯誤,民法第310條第2款未要求債務人無重大過失。
(C) 錯誤,該條未以無具體輕過失為要件。
(D) 錯誤,該條未以無抽象輕過失為要件。
出處:民法第310條第2款
難度:中
正確答案:(A)
解析:依民法第681條,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合夥債務時,各合夥人對於不足之額連帶負責,可見合夥人僅就合夥財產不足部分負補充責任,債權人應先就合夥財產取償,不得優先就各合夥人固有財產求償,故(A)錯誤。
各選項:
(A) 錯誤,合夥人僅負補充之連帶責任,債權人應先就合夥財產求償。
(B) 正確,合夥債務屬全體合夥人公同共有之債務。
(C) 正確,依民法第681條,合夥人於合夥財產不足清償時,就不足額負連帶責任。
(D) 正確,依民法第668條,出資及其他合夥財產為全體合夥人公同共有。
出處:民法第668條、第681條
難度:易
正確答案:(B)
解析:代位繼承係指民法第1140條規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代位繼承人係本於自己固有之繼承權直接繼承被繼承人,而非繼承父或母之權利,故(B)錯誤。
各選項:
(A) 正確,代位繼承人係以自己固有之繼承權直接繼承被繼承人之遺產。
(B) 錯誤,代位繼承並非繼承父或母之權利,而是本於自己固有之繼承權。
(C) 正確,有無代位繼承資格,應以被繼承人繼承開始時為判斷基準。
(D) 正確,拋棄對父或母之繼承權,不影響對祖父母之代位繼承權。
出處:民法第1140條
難度:中
正確答案:(A)
解析:依民法第1138條,配偶與第三順序繼承人(兄弟姊妹)共同繼承時,配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其餘二分之一由兄弟姊妹平均分配。甲之遺產240萬元,配偶乙先分得120萬元,剩餘120萬元由兄丙、姊丁、妹戊三人平均,各得40萬元,故丁應繼承40萬元。
各選項:
(A) 正確,丁與丙、戊平均分配剩餘二分之一遺產,各得40萬元。
(B) 錯誤,60萬元非兄弟姊妹三人平均分配之結果。
(C) 錯誤,80萬元非丁依法定應繼分計算之金額。
(D) 錯誤,120萬元為配偶乙之應繼分,非丁之應繼分。
出處:民法第1138條、第1144條
難度:易
正確答案:(C)
解析:依民法第819條,共有物之處分應得共有人全體同意,但應有部分得由共有人自由處分。甲未經乙、丙同意出賣A地於丁,該買賣契約屬債權行為,不以有處分權為必要,故契約有效,僅物權移轉行為效力未定,因此(C)錯誤。甲移轉自己應有部分於戊,依民法第819條第1項為有效處分。
各選項:
(A) 正確,甲無權占有A地,乙得請求甲返還於全體共有人。
(B) 正確,甲未經同意占有使用A地,侵害乙、丙之共有權,構成侵權行為。
(C) 錯誤,買賣契約為債權行為,不以有處分權為必要,契約有效而非效力未定。
(D) 正確,應有部分得由共有人自由處分,甲移轉應有部分於戊有效。
出處:民法第819條、第821條、第184條
難度:中
正確答案:(B)
解析:汽車為動產,依民法第761條,動產所有權之讓與以交付為生效要件,不以監理所過戶登記為必要。甲已將中古汽車交付於乙,乙即取得所有權,故乙得依民法第767條向無權占有之丙行使所有物返還請求權。監理登記僅屬行政管制事項,不影響私法上所有權之歸屬。
各選項:
(A) 錯誤,動產所有權移轉以交付為準,甲已非所有人。
(B) 正確,乙因受領交付而取得所有權,得行使所有物返還請求權。
(C) 錯誤,所有權已由乙單獨取得,無準共有之問題。
(D) 錯誤,乙既為所有人,自得主張民法第767條,非僅能主張第962條。
出處:民法第761條、第767條
難度:易
正確答案:(B)
解析:依民法第864條,抵押權之效力及於抵押物扣押後抵押人就抵押物得收取之法定孳息,反面推知扣押前抵押權人無收取孳息之權利。典權人依民法第911條有使用收益典物之權,動產質權人依民法第889條得收取質物所生孳息,留置權人依民法第933條亦得收取留置物所生孳息,故僅(B)無收取天然孳息之權利。
各選項:
(A) 典權人有用益典物之權,得收取天然孳息。
(B) 扣押抵押物前,抵押權人無收取天然孳息之權利,正確。
(C) 動產質權人得收取質物所生孳息。
(D) 留置權人得收取留置物所生孳息。
出處:民法第864條、第889條、第911條、第933條
難度:中
正確答案:(B)
解析:依民法第761條,動產物權之讓與,以交付為生效要件,不以登記為必要。監理所過戶登記僅為行政監理事項,非所有權移轉要件。甲已將中古汽車交付於乙,乙即取得所有權,故乙得依民法第767條向丙行使所有物返還請求權。
各選項:
(A) 錯誤,動產所有權移轉以交付為準,甲已非所有人。
(B) 正確,乙因受領交付而取得所有權,得行使所有物返還請求權。
(C) 錯誤,所有權已由乙單獨取得,無準共有關係。
(D) 錯誤,乙為所有人,得主張民法第767條,非僅限於占有物返還請求權。
出處:民法第761條、第767條
難度:易
正確答案:(C)
解析:民法第99條第1項規定,附停止條件之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發生效力。原則上效力自條件成就時向後發生,不溯及既往;僅於當事人有特約時,始得依特約使效果溯及或另定時點。故(C)稱「縱無特約,皆回溯自約定條件時生效」,與民法第99條第3項規定不符,為錯誤敘述。
各選項:
(A) 正確,條件須為將來客觀上不確定之事實。
(B) 正確,停止條件係控制法律行為生效與否的附款。
(C) 錯誤,無特約時不溯及生效,僅自條件成就時起發生效力。
(D) 正確,停止條件成就前,法律行為尚未發生效力。
出處:民法第99條
難度: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