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正確答案:(B)
解析:胎兒依民法第7條,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故胎兒有繼承權及應繼分。遺產分割協議若未保留胎兒應繼分,係以不能事項為標的或違反強行規定,依民法第71條及第73條法理,該分割協議應屬無效。本題相關條文未列出第71條,但依民法第73條「不依法定方式者,無效」及繼承法理,未保留胎兒應繼分之分割行為無效。
各選項:
(A) 錯誤,未保留胎兒應繼分違反法律強行規定,非有效。
(B) 正確,未保留胎兒應繼分之遺產分割協議無效。
(C) 錯誤,此非得撤銷之情形,而係自始無效。
(D) 錯誤,此非效力未定,而係當然無效。
出處:民法第7條、第71條、第73條及繼承編相關法理
難度:中
正確答案:(B)
解析:依民法第1140條,代位繼承係指第一順位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時,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代位繼承人係以自己固有之繼承權直接繼承被繼承人,而非繼承父或母之權利,故(B)錯誤。
各選項:
(A) 正確,代位繼承人係以自己固有之繼承權直接繼承祖父母之遺產。
(B) 錯誤,代位繼承非繼承父或母之權利,而是以自己固有之繼承權為之。
(C) 正確,有無代位繼承資格,應以被繼承人(祖父母)之繼承開始時為判斷標準。
(D) 正確,拋棄對父或母之繼承權,不影響對祖父母之代位繼承權。
出處:民法第1140條
難度:中
正確答案:(B)
解析:胎兒依民法第7條,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故胎兒有繼承權及應繼分。實務見解認為,遺產分割協議若未保留胎兒應繼分,該分割行為因違反強行規定或公序良俗而無效,且不因事後補正而溯及生效。本題相關條文未直接規定胎兒應繼分,但依民法第72條,該協議背於公序良俗,應屬無效。
各選項:
(A) 錯誤,未保留胎兒應繼分違反保護胎兒利益之規定,非有效。
(B) 正確,未保留胎兒應繼分之遺產分割協議,實務認為無效。
(C) 錯誤,此非當事人意思表示瑕疵問題,非僅得撤銷。
(D) 錯誤,此非無權代理或須承認之行為,非效力未定。
出處:民法第7條、第72條及實務見解
難度:中
正確答案:(C)
解析:依民法第819條,共有物之處分應得共有人全體同意,但應有部分得由共有人自由處分。甲未經乙、丙同意出賣A地於丁,該買賣契約屬債權行為,不以有處分權為必要,故契約有效,僅物權移轉行為效力未定,因此(C)錯誤。甲移轉自己應有部分於戊,依民法第819條第1項為有效處分。
各選項:
(A) 正確,甲無權占有A地,乙得請求甲返還於全體共有人。
(B) 正確,甲未經同意占有使用A地,侵害乙、丙之共有權,構成侵權行為。
(C) 錯誤,買賣契約為債權行為,不以有處分權為必要,契約有效而非效力未定。
(D) 正確,應有部分得由共有人自由處分,甲移轉應有部分於戊有效。
出處:民法第819條、第821條、第184條
難度:中
正確答案:(A)
解析:油漆塗於A車後,因動產附合而成為A車之重要成分,依民法第811條,甲取得油漆所有權,乙喪失所有權;乙得依民法第816條、第179條不當得利規定向甲請求償金。引擎為獨立動產,不因安裝而附合,丙仍保有所有權,故(B)錯誤;甲未取得引擎所有權,無權處分該引擎,丁不能取得引擎所有權,故(C)錯誤;乙喪失油漆所有權,不得以所有權受侵害為由對丁主張侵權行為,故(D)錯誤。
各選項:
(A) 正確,油漆附合於A車,甲取得所有權,乙得依不當得利請求償金。
(B) 錯誤,引擎未附合,丙仍保有所有權,不發生不當得利償金請求。
(C) 錯誤,甲未取得引擎所有權,丁不能取得引擎所有權。
(D) 錯誤,乙已喪失油漆所有權,無從以所有權受侵害對丁主張侵權行為。
出處:民法第811條、第816條、第179條
難度:中
正確答案:(A)
解析:依民法第681條,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合夥債務時,各合夥人對於不足之額連帶負責,可見合夥人僅就合夥財產不足部分負補充責任,債權人應先就合夥財產取償,不得優先就各合夥人固有財產求償,故(A)錯誤。
各選項:
(A) 錯誤,合夥人僅負補充之連帶責任,債權人應先就合夥財產求償。
(B) 正確,合夥債務屬全體合夥人公同共有之債務。
(C) 正確,依民法第681條,合夥人於合夥財產不足清償時,就不足額負連帶責任。
(D) 正確,依民法第668條,出資及其他合夥財產為全體合夥人公同共有。
出處:民法第668條、第681條
難度:易
正確答案:(D)
解析:甲僅撤銷債權契約,物權契約仍有效,故乙曾取得名畫所有權,其後贈與並交付予丙,丙亦取得所有權。乙因債權契約被撤銷,原受有利益之法律上原因不存在,本應負不當得利返還義務;惟乙已將該畫無償讓與丙,依民法第183條,乙因此免返還義務,丙於乙免返還義務之限度內,對甲負返還責任。
各選項:
(A) 乙已無償讓與丙,依民法第183條免返還義務,故錯誤。
(B) 丙於乙免返還義務限度內仍應負返還義務,故錯誤。
(C) 乙與丙並非連帶負責,而是由丙在乙免責限度內負責,故錯誤。
(D) 正確,符合民法第183條規定。
出處:民法第183條
難度:中
正確答案:(B)
解析:甲基於有效買賣契約受領房屋占有,具有正當占有權源,非無權占有。乙雖未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甲對乙之移轉登記請求權已逾15年時效,丙得主張時效抗辯,但甲之占有仍屬有權占有,故丙不得依民法第767條請求返還。選項(A)錯誤,因該屋為已登記不動產,且甲非以所有意思占有;選項(C)忽略占有權源;選項(D)以善意或惡意區分,於法無據。
各選項:
(A) 錯誤,時效取得以未登記不動產為限,且甲係基於買賣關係占有,非以所有意思。
(B) 正確,甲基於買賣契約占有,非無權占有,丙不得請求返還。
(C) 錯誤,買賣契約雖具相對性,但甲之占有仍有正當權源,非無權占有。
(D) 錯誤,丙是否善意或惡意,不影響甲有權占有之事實。
出處:民法第767條、第125條、第769條、第770條
難度:中
正確答案:(C)
解析:依民法第254條,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遲延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其履行,如於期限內不履行時,得解除契約。解除契約不影響損害賠償之請求,民法第260條明定解除權之行使,不妨礙損害賠償之請求。故乙解除契約後,仍得請求甲因遲延而生之損害賠償。
各選項:
(A) 錯誤,給付定有期限者,須經催告後始得解除契約,非即時解除。
(B) 錯誤,解除契約後之回復原狀應依民法第259條,非僅依不當得利規定。
(C) 正確,解除契約不影響損害賠償請求權。
(D) 錯誤,乙已一再請求給付,不負受領遲延責任。
出處:民法第254條、第259條、第260條
難度:中
正確答案:(C)
解析:消滅時效適用於債權請求權。夫妻間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性質上為債權請求權,依民法第197條有2年與10年消滅時效之適用。分割共有物請求權為形成權,已登記不動產所有人之除去妨害請求權及夫妻同居請求權,均非單純債權請求權,不適用消滅時效。
各選項:
(A) 分割共有物請求權為形成權,不適用消滅時效。
(B) 已登記不動產所有人之除去妨害請求權,不適用消滅時效。
(C) 夫妻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為債權請求權,適用民法第197條消滅時效。
(D) 夫妻同居請求權具身分權性質,不適用消滅時效。
出處:民法第197條、消滅時效之客體
難度:中
正確答案:(D)
解析:甲撤銷買賣之債權契約後,乙受領名畫之法律上原因消滅,原應依不當得利返還。惟乙已將名畫無償贈與並交付善意之丙,依民法第183條,乙因無償讓與而免返還義務時,丙於乙免返還義務之限度內,對甲負返還責任。故(D)正確。
各選項:
(A) 乙已無償讓與名畫予丙,依民法第183條免返還義務,故錯誤。
(B) 丙雖為善意,仍應於乙免返還義務之限度內負返還責任,故錯誤。
(C) 乙與丙並非連帶負責,丙僅在乙免責限度內負返還義務,故錯誤。
(D) 正確,符合民法第183條之規定。
出處:民法第183條
難度:中
正確答案:(C)
解析:認領、法院認可收養及終止收養之撤銷,均具有溯及效力,使身分關係自始發生或消滅。裁判減輕扶養義務則僅向將來發生減輕效果,不溯及既往,故(C)不具有溯及效力。本題涉及身分行為之效力,相關條文未直接規定溯及效力,須依民法親屬編之解釋與實務見解判斷。
各選項:
(A) 認領有溯及效力,使非婚生子女視為婚生子女,自出生時起發生效力。
(B) 法院認可收養有溯及效力,收養關係自法院認可時發生,並溯及於收養契約成立時。
(C) 裁判減輕扶養義務僅向將來生效,不溯及既往,正確。
(D) 終止收養之撤銷有溯及效力,使終止收養視為自始無效。
出處:民法親屬編—身分行為之效力
難度:中
正確答案:(C)
解析:甲未經乙、丙同意出賣A地於丁,該買賣契約屬債權行為,不以有處分權為必要,故契約有效,非效力未定。甲僅移轉自己應有部分於戊,依民法第819條第1項,共有人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故該處分有效。甲占有使用A地未經全體共有人同意,乙得請求返還於全體共有人,並可能構成侵權行為。
各選項:
(A) 正確,甲無權占有A地,乙得請求返還於全體共有人。
(B) 正確,甲未經同意占有使用A地,侵害乙、丙之共有權,構成侵權行為。
(C) 錯誤,甲與丁之買賣契約為債權行為,不因無處分權而效力未定。
(D) 正確,共有人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甲移轉應有部分於戊有效。
出處:民法第819條、第821條、第184條
難度:中
正確答案:(B)
解析:民法第88條規定,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但以其錯誤或不知事情,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者為限。當事人之資格或物之性質,若交易上認為重要者,其錯誤視為意思表示內容之錯誤。選項(B)甲未注意誤認A馬為B馬,屬物之同一性錯誤,但甲未注意即有過失,依第88條但書不得撤銷,故錯誤。
各選項:
(A) 當事人資格錯誤,交易上重要,甲無過失時得撤銷,正確。
(B) 物之同一性錯誤,但甲未注意有過失,不得撤銷,錯誤。
(C) 表示行為錯誤,甲無過失時得撤銷,正確。
(D) 當事人資格錯誤,交易上重要,甲無過失時得撤銷,正確。
出處:中華民國民法第88條
難度:中
正確答案:(B)
解析:依民法第903條,為質權標的物之權利,非經質權人同意,出質人不得以法律行為使其消滅或變更。乙對甲之債權已為丙設定權利質權,乙如免除甲之債務,將使該債權消滅,影響質權人丙之權益,故須經丙同意,選項(B)正確。
各選項:
(A) 錯誤,依民法第904條,以債權為標的物之質權,其設定應以書面為之。
(B) 正確,依民法第903條,非經質權人同意,出質人不得以法律行為使質權標的債權消滅。
(C) 錯誤,依民法第907條,債務人甲向質權人丙清償時,應得出質人乙之同意。
(D) 錯誤,依民法第907條之1,甲於受質權設定通知後對乙取得之債權,不得主張抵銷;但通知前取得者不在此限。
出處:民法第903條、第904條、第907條、第907條之1
難度:中
正確答案:(D)
解析:依民法第1077條第2項,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於收養關係存續中停止之。故收養關係存續中,養子女與本生父母間之親子權利義務既已停止,自不應再將本生父母列入「直系血親卑親屬與父母關係」之範圍,(D)錯誤。
各選項:
(A) 正確,依民法第1077條第1項,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親屬間之關係,與婚生子女同,成立擬制親子關係。
(B) 正確,收養僅停止法律上權利義務,天然血親關係不因而消滅。
(C) 正確,依民法第1077條第2項本文,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於收養關係存續中停止之。
(D) 錯誤,收養關係存續中,養子女與本生父母間之權利義務已停止,不應包含在該父母子女關係內。
出處:民法第1077條、第1083條
難度:中
正確答案:(C)
解析:民法第99條第1項規定,附停止條件之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發生效力。原則上效力自條件成就時向後發生,不溯及既往;僅於當事人有特約時,始得依特約使效果溯及或另定時點。故(C)稱「縱無特約,皆回溯自約定條件時生效」,與民法第99條第3項規定不符,為錯誤敘述。
各選項:
(A) 正確,條件須為將來客觀上不確定之事實。
(B) 正確,停止條件係控制法律行為生效與否的附款。
(C) 錯誤,無特約時不溯及生效,僅自條件成就時起發生效力。
(D) 正確,停止條件成就前,法律行為尚未發生效力。
出處:民法第99條
難度:易
正確答案:(B)
解析: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5款規定,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喪失其繼承權。選項(B)內容與該條文相符,故正確。其餘選項均與現行民法規定不符。
各選項:
(A) 錯誤,代位繼承限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不包括繼承開始後死亡。
(B) 正確,符合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5款之喪失繼承權事由。
(C) 錯誤,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並非民法第1145條所列喪失繼承權事由。
(D) 錯誤,民法第1141條規定同一順序繼承人按人數平均繼承,非婚生子女並無應繼分減半之規定。
出處:民法第1140條、第1141條、第1145條
難度:易
正確答案:(B)
解析:依民法第761條,動產物權之讓與,以交付為生效要件,不以登記為必要。監理所過戶登記僅為行政監理事項,非所有權移轉要件。甲已將中古汽車交付於乙,乙即取得所有權,故乙得依民法第767條向丙行使所有物返還請求權。
各選項:
(A) 錯誤,動產所有權移轉以交付為準,不因未辦過戶登記而仍屬甲所有。
(B) 正確,乙因受領交付而取得所有權,得行使所有物返還請求權。
(C) 錯誤,所有權已由乙單獨取得,不發生甲、乙準共有之情形。
(D) 錯誤,乙既為所有人,自得主張民法第767條,非僅能主張第962條。
出處:民法第761條、第767條
難度:易
正確答案:(B)
解析:依民法第864條,抵押權之效力及於抵押物扣押後抵押人就抵押物得收取之法定孳息,反面推知扣押前抵押權人無收取孳息之權利。典權人依民法第911條有使用收益典物之權,動產質權人依民法第889條得收取質物所生孳息,留置權人依民法第933條亦得收取留置物所生孳息,故僅(B)無收取天然孳息之權利。
各選項:
(A) 典權人有用益典物之權,得收取天然孳息。
(B) 扣押抵押物前,抵押權人無收取天然孳息之權利,正確。
(C) 動產質權人得收取質物所生孳息。
(D) 留置權人得收取留置物所生孳息。
出處:民法第864條、第889條、第911條、第933條
難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