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正確答案:(C)
解析:認領、法院認可收養及終止收養之撤銷,均使身分關係自始發生或消滅,具有溯及效力。裁判減輕扶養義務,係法院依民法第1118條之1審酌情形,向後調整扶養程度,僅向將來發生效力,不溯及既往,故(C)不具有溯及效力。
各選項:
(A) 認領使非婚生子女視為婚生子女,溯及於出生時發生效力。
(B) 法院認可收養後,收養關係溯及於收養契約成立時發生效力。
(C) 裁判減輕扶養義務僅向將來生效,不溯及既往,正確。
(D) 終止收養之撤銷使終止收養行為自始無效,具有溯及效力。
出處:民法親屬編—身分行為之效力
難度:中
正確答案:(B)
解析:依民法第373條,買賣標的物之利益及危險,自交付時起由買受人承受負擔。選項(B)中,出賣人已現實交付標的物,縱尚未移轉所有權,危險已移由買受人負擔;其後被政府徵收,屬不可歸責雙方事由,買受人仍須給付價金,故正確。選項(A)因已交付,危險由買受人負擔,買受人仍須付價金。選項(C)指示交付亦屬交付,危險由買受人負擔。選項(D)依民法第374條,自交付運送人時起危險由買受人負擔。
各選項:
(A) 錯誤,已現實交付,危險由買受人負擔,買受人仍須給付價金。
(B) 正確,已交付後危險由買受人負擔,縱被徵收,買受人仍須給付價金。
(C) 錯誤,指示交付亦生交付效力,危險由買受人負擔,買受人仍須給付價金。
(D) 錯誤,依民法第374條,送交清償地以外處所,自交付運送人時起危險由買受人負擔。
出處:民法第373條、第374條
難度:中
正確答案:(D)
解析:乙將他人之平板電腦以自己名義賣給丙,屬無權處分。買賣契約為債權行為,不以有處分權為必要,故乙、丙間買賣契約有效;移轉所有權之物權行為則屬無權處分,依民法第118條,效力未定。本題未提供民法第118條,但依民法理論,無權處分之物權行為效力未定,故選(D)。
各選項:
(A) 錯誤,債權行為有效,物權行為效力未定,非均無效。
(B) 錯誤,債權行為有效,非效力未定。
(C) 錯誤,債權行為有效,物權行為效力未定,非無效。
(D) 正確,買賣契約有效,移轉所有權之物權行為效力未定。
出處:民法第118條(無權處分)、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區分理論
難度:中
正確答案:(B)
解析:民法第88條規定,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但以其錯誤或不知事情,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者為限。當事人之資格或物之性質,若交易上認為重要者,其錯誤視為意思表示內容之錯誤。B選項甲未注意誤認A馬為B馬,屬物之同一性錯誤,但甲有未注意之過失,故不得撤銷。
各選項:
(A) 當事人資格之錯誤,交易上重要且甲無過失,得撤銷。
(B) 物之同一性錯誤,甲未注意有過失,不得撤銷。
(C) 表示行為錯誤,甲無過失,得撤銷。
(D) 當事人資格之錯誤,交易上重要且甲無過失,得撤銷。
出處:中華民國民法第88條
難度:中
正確答案:(B)
解析:民法第88條規定,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但以其錯誤或不知事情,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者為限。當事人之資格或物之性質,若交易上認為重要者,其錯誤視為意思表示內容之錯誤。選項(B)甲未注意誤認A馬為B馬,屬物之同一性錯誤,但甲未注意即有過失,依第88條但書不得撤銷,故錯誤。
各選項:
(A) 當事人資格錯誤,交易上重要,甲無過失時得撤銷,正確。
(B) 物之同一性錯誤,但甲未注意有過失,不得撤銷,錯誤。
(C) 表示行為錯誤,甲無過失時得撤銷,正確。
(D) 當事人資格錯誤,交易上重要,甲無過失時得撤銷,正確。
出處:中華民國民法第88條
難度:中
正確答案:(B)
解析:依民法第864條,抵押權之效力及於抵押物扣押後抵押人就抵押物得收取之法定孳息,反面可知扣押前抵押權人無收取孳息之權利。典權人依民法第911條有使用收益典物之權,動產質權人依民法第889條得收取質物所生孳息,留置權人依民法第933條亦得收取留置物所生孳息。故無特約時,扣押抵押物前之抵押權人無收取天然孳息之權利。
各選項:
(A) 典權人有使用收益典物之權,得收取天然孳息。
(B) 扣押前抵押權人無收取抵押物孳息之權利,正確。
(C) 動產質權人得收取質物所生孳息。
(D) 留置權人得收取留置物所生孳息。
出處:民法第864條、第889條、第911條、第933條
難度:中
正確答案:(B)
解析:代位繼承係指民法第1140條規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代位繼承人係本於自己固有之繼承權直接繼承被繼承人,而非繼承父或母之權利,故(B)錯誤。
各選項:
(A) 正確,代位繼承人係以自己固有之繼承權直接繼承被繼承人之遺產。
(B) 錯誤,代位繼承並非繼承父或母之權利,而是本於自己固有之繼承權。
(C) 正確,有無代位繼承資格,應以被繼承人繼承開始時為判斷基準。
(D) 正確,拋棄對父或母之繼承權,不影響對祖父母之代位繼承權。
出處:民法第1140條
難度:中
正確答案:(B)
解析: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5款規定,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喪失其繼承權。選項(B)內容與該條文相符,故正確。其餘選項均與現行民法規定不符。
各選項:
(A) 錯誤,代位繼承限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不包括繼承開始後死亡。
(B) 正確,符合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5款之繼承權喪失事由。
(C) 錯誤,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並非民法所定喪失繼承權之事由。
(D) 錯誤,民法第1141條規定同一順序繼承人按人數平均繼承,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應繼分相同。
出處:民法第1140條、第1141條、第1145條
難度:易
正確答案:(B)
解析:甲基於有效買賣契約受領房屋占有,具有正當占有權源,非無權占有。乙未辦理移轉登記,甲之移轉登記請求權雖已罹於15年消滅時效,但僅生債務人得拒絕給付之抗辯,不影響甲占有之正當性。丙繼承乙之債務,不得以所有權人地位主張甲無權占有而請求返還。故(B)正確。
各選項:
(A) 錯誤,本件房屋為已登記不動產,且甲非以所有意思占有,不適用民法第769條時效取得。
(B) 正確,甲基於買賣契約占有,非無權占有,丙不得行使物上請求權。
(C) 錯誤,買賣契約雖僅具相對性,但丙繼承乙之債務,應承受該占有權源之拘束。
(D) 錯誤,丙是否善意與甲占有權源無關,甲之占有權源不因丙善意或惡意而受影響。
出處:民法第767條、第125條、第1148條;占有權源理論
難度:中
正確答案:(A)
解析:依民法第310條第2款,向第三人為清償,受領人為債權之準占有人者,以債務人不知其非債權人為限,有清償之效力。本件甲持乙之存摺、印章及密碼向丙銀行領款,外觀上足使丙信賴甲為債權人乙,屬債權之準占有人。丙銀行只要不知甲非真正債權人而為給付,即生清償效力,不以無過失為必要,故(A)正確。
各選項:
(A) 正確,丙只須不知甲非債權人而為給付,即生清償效力。
(B) 錯誤,民法第310條第2款未要求丙須無重大過失。
(C) 錯誤,該條亦未要求丙須無具體輕過失。
(D) 錯誤,該條亦未要求丙須無抽象輕過失。
出處:民法第310條第2款
難度:中
正確答案:(D)
解析:依民法第1077條第2項,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於收養關係存續中停止之。因此收養關係存續中,養子女與本生父母間之親子權利義務既已停止,自不應再將本生父母列入「直系血親卑親屬與父母關係」之範圍,(D)錯誤。
各選項:
(A) 正確,依民法第1077條第1項,養子女與養父母關係與婚生子女同,成立擬制親子關係。
(B) 正確,收養僅停止法律上權利義務,天然血親關係不因而消滅。
(C) 正確,依民法第1077條第2項本文,養子女與本生父母間權利義務於收養關係存續中停止。
(D) 錯誤,收養關係存續中,養子女與本生父母之權利義務已停止,不應包含在內。
出處:民法第1077條、第1083條
難度:易
正確答案:(C)
解析:甲未經乙、丙同意出賣A地於丁,該買賣契約屬債權行為,不以有處分權為必要,故契約有效,非效力未定。甲僅移轉自己應有部分於戊,依民法第819條第1項,共有人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故該處分有效。甲占有使用A地未經全體共有人同意,乙得請求返還於全體共有人,並可能構成侵權行為。
各選項:
(A) 正確,甲無權占有A地,乙得請求返還於全體共有人。
(B) 正確,甲未經同意占有使用A地,侵害乙、丙之共有權,構成侵權行為。
(C) 錯誤,甲與丁之買賣契約為債權行為,不因無處分權而效力未定。
(D) 正確,共有人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甲移轉應有部分於戊有效。
出處:民法第819條、第821條、第184條
難度:中
正確答案:(D)
解析:甲撤銷買賣之債權契約後,乙受領名畫之法律上原因消滅,原應依不當得利返還。惟乙已將名畫無償贈與並交付善意之丙,依民法第183條,乙因無償讓與而免返還義務時,丙於乙免返還義務之限度內,對甲負返還責任。故(D)正確。
各選項:
(A) 乙已無償讓與名畫予丙,依民法第183條免返還義務,故錯誤。
(B) 丙雖為善意,仍應於乙免返還義務之限度內負返還責任,故錯誤。
(C) 乙與丙並非連帶負責,丙僅在乙免責限度內負返還義務,故錯誤。
(D) 正確,符合民法第183條之規定。
出處:民法第183條
難度:中
正確答案:(A)
解析:依民法第681條,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合夥債務時,各合夥人對於不足之額連帶負責,可見合夥人僅負補充性連帶責任,債權人應先就合夥財產求償,不得優先就各合夥人固有財產求償,故(A)錯誤。合夥債務屬合夥人公同共有債務,合夥財產依民法第668條亦為公同共有。
各選項:
(A) 錯誤,債權人應先就合夥財產求償,不足時始得向合夥人求償。
(B) 正確,合夥債務為全體合夥人公同共有之債務。
(C) 正確,依民法第681條,合夥人僅就合夥財產不足清償部分負連帶責任。
(D) 正確,依民法第668條,出資及合夥財產為全體合夥人公同共有。
出處:民法第668條、第681條
難度:易
正確答案:(B)
解析: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5款規定,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喪失其繼承權。選項(B)內容與該條文相符,故正確。其餘選項均與現行民法規定不符。
各選項:
(A) 錯誤,代位繼承限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不包括繼承開始後死亡。
(B) 正確,符合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5款之喪失繼承權事由。
(C) 錯誤,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並非民法第1145條所列喪失繼承權事由。
(D) 錯誤,民法第1141條規定同一順序繼承人按人數平均繼承,非婚生子女並無應繼分減半之規定。
出處:民法第1140條、第1141條、第1145條
難度:易
正確答案:(D)
解析:甲僅撤銷債權契約,物權契約仍有效,故乙已取得名畫所有權,其後贈與並交付予丙,丙亦取得所有權。乙因債權契約被撤銷,原應依不當得利返還名畫,但乙已將名畫無償讓與丙,依民法第183條,乙因此免返還義務時,丙於乙免返還義務之限度內,對甲負返還責任。
各選項:
(A) 錯誤,乙已無償讓與丙,依民法第183條免返還義務。
(B) 錯誤,丙於乙免返還義務限度內,仍應負返還責任。
(C) 錯誤,乙與丙非連帶負責,而是先由乙負責,乙免責後轉由丙負責。
(D) 正確,符合民法第183條規定。
出處:民法第183條
難度:中
正確答案:(B)
解析:胎兒依民法第7條,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故胎兒有繼承權及應繼分。遺產分割協議若未保留胎兒應繼分,係以不能事項為標的或違反強行規定,依民法第71條及第73條法理,該分割協議應屬無效。本題相關條文未列出第71條,但依民法第73條「不依法定方式者,無效」及繼承法理,未保留胎兒應繼分之分割行為無效。
各選項:
(A) 錯誤,未保留胎兒應繼分違反法律強行規定,非有效。
(B) 正確,未保留胎兒應繼分之遺產分割協議無效。
(C) 錯誤,此非得撤銷之情形,而係自始無效。
(D) 錯誤,此非效力未定,而係當然無效。
出處:民法第7條、第71條、第73條及繼承編相關法理
難度:中
正確答案:(C)
解析:消滅時效適用於債權請求權。夫妻間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性質上為債權請求權,依民法第197條第1項,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故有時效適用。其餘選項多屬身分上或物權上之請求權,通說認無消滅時效之適用。
各選項:
(A) 分割共有物請求權為形成權,非消滅時效客體。
(B) 已登記不動產所有人之除去妨害請求權,依司法院解釋無消滅時效適用。
(C) 夫妻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為債權請求權,有消滅時效適用。
(D) 夫妻同居請求權為身分上請求權,非消滅時效客體。
出處:民法第197條、消滅時效客體之理論
難度:中
正確答案:(A)
解析:油漆塗於A車後,因動產附合而成為A車之重要成分,依民法第811條,甲取得油漆所有權,乙喪失所有權,但得依民法第816條、第179條不當得利規定請求償金。引擎為獨立動產,不因安裝而附合,丙仍保有所有權,故(B)錯誤。甲對A車有所有權,但引擎非甲所有,甲無權處分引擎,丁不能取得引擎所有權,故(C)錯誤。乙之油漆所有權因附合消滅,不得對丁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故(D)錯誤。
各選項:
(A) 正確,油漆附合於A車,甲取得所有權,乙得依不當得利請求償金。
(B) 錯誤,引擎未因附合而喪失所有權,丙仍為所有權人。
(C) 錯誤,甲無權處分丙之引擎,丁不能取得引擎所有權。
(D) 錯誤,乙之油漆所有權已因附合消滅,無從主張侵權行為。
出處:民法第811條、第816條、第179條
難度:中
正確答案:(B)
解析: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故胎兒有繼承權及應繼分。遺產分割協議若未保留胎兒應繼分,係侵害胎兒之繼承利益,且違反強制規定或公序良俗,依民法第72條及第73條之精神,該分割行為應屬無效。
各選項:
(A) 未保留胎兒應繼分,侵害胎兒權利,非有效。
(B) 未保留胎兒應繼分之分割協議,違反保護胎兒之規定,無效。
(C) 此非意思表示瑕疵或得撤銷事由,故非僅得撤銷。
(D) 此非無權代理或須第三人同意之情形,非效力未定。
出處:民法第72條、第73條及胎兒繼承權之保護
難度:中
正確答案:(D)
解析:依民法第153條,當事人對必要之點意思一致,契約即成立;對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契約成立。清償地、貨幣種類與方法、瑕疵修補費用負擔均屬非必要之點,未約定或意思不一致時,不影響契約成立,應由法院依事件性質決定。故(D)稱契約不成立,錯誤。
各選項:
(A) 正確,依市價買賣標的物,價金雖未具體約定,仍可依市價確定,契約成立。
(B) 正確,清償地屬非必要之點,未表示意思時推定契約成立。
(C) 正確,貨幣種類與方法屬非必要之點,未表示意思時推定契約成立。
(D) 錯誤,瑕疵修補費用負擔屬非必要之點,意思不一致不影響契約成立。
出處:民法第153條
難度:易
正確答案:(A)
解析:抵押權次序權之讓與,係指抵押權人將其優先受償之次序讓與其他抵押權人,此為抵押權人之權利,而非抵押人所得行使。抵押人於抵押權設定後,仍保有抵押物之占有、所有權讓與及設定其他用益物權之權能,故(B)(C)(D)均屬抵押人所得行使之權利。
各選項:
(A) 次序權之讓與屬抵押權人之權利,非抵押人所得行使,故錯誤。
(B) 抵押人於抵押權設定後仍得占有抵押物,故正確。
(C) 抵押人得讓與抵押物所有權,抵押權不因此受影響,故正確。
(D) 抵押人得於抵押物上設定其他用益物權,故正確。
出處:民法物權編—抵押權
難度:中
正確答案:(C)
解析:依民法第254條,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遲延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其履行,如於期限內不履行時,得解除契約。解除契約不影響損害賠償之請求,民法第260條明定解除權之行使,不妨礙損害賠償之請求。故乙解除契約後,仍得請求甲因遲延而生之損害賠償。
各選項:
(A) 錯誤,給付定有期限者,須經催告後始得解除契約,非即時解除。
(B) 錯誤,解除契約後之回復原狀應依民法第259條,非僅依不當得利規定。
(C) 正確,解除契約不影響損害賠償請求權。
(D) 錯誤,乙已一再請求給付,不負受領遲延責任。
出處:民法第254條、第259條、第260條
難度:中
正確答案:(B)
解析: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5款規定,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喪失其繼承權。故(B)正確。代位繼承依民法第1140條,須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不包括繼承開始後死亡;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並非喪失繼承權事由;非婚生子女經認領或準正後,依民法第1141條原則上與婚生子女同按人數平均繼承,並無應繼分減半規定。
各選項:
(A) 錯誤,代位繼承限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不包括繼承開始後死亡。
(B) 正確,符合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5款喪失繼承權之規定。
(C) 錯誤,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並非民法第1145條所列喪失繼承權事由。
(D) 錯誤,非婚生子女經認領或準正後,依民法第1141條與婚生子女平均繼承,無應繼分減半。
出處:民法第1140條、第1141條、第1145條
難度:中
正確答案:(D)
解析:甲僅撤銷債權契約,物權契約仍有效,故乙曾取得名畫所有權,其後贈與並交付予丙,丙亦取得所有權。乙因債權契約被撤銷,原受有利益之法律上原因不存在,本應負不當得利返還義務;惟乙已將該畫無償讓與丙,依民法第183條,乙因此免返還義務,丙於乙免返還義務之限度內,對甲負返還責任。
各選項:
(A) 乙已無償讓與丙,依民法第183條免返還義務,故錯誤。
(B) 丙於乙免返還義務限度內仍應負返還義務,故錯誤。
(C) 乙與丙並非連帶負責,而是由丙在乙免責限度內負責,故錯誤。
(D) 正確,符合民法第183條規定。
出處:民法第183條
難度:中
正確答案:(B)
解析:依民法第864條,抵押權之效力及於抵押物扣押後抵押人就抵押物得收取之法定孳息,反面推知扣押前抵押權人無收取孳息之權利。典權人依民法第911條有使用收益典物之權,動產質權人依民法第889條得收取質物所生孳息,留置權人依民法第933條亦得收取留置物所生孳息,故僅(B)無收取天然孳息之權利。
各選項:
(A) 典權人有用益典物之權,得收取天然孳息。
(B) 扣押抵押物前,抵押權人無收取天然孳息之權利,正確。
(C) 動產質權人得收取質物所生孳息。
(D) 留置權人得收取留置物所生孳息。
出處:民法第864條、第889條、第911條、第933條
難度:中
正確答案:(A)
解析:抵押權次序權之讓與,係指抵押權人將其優先受償之次序讓與其他抵押權人,此屬抵押權人之權利,而非抵押人所得行使。抵押人於抵押權設定後,仍保有抵押物之占有、所有權讓與及設定其他用益物權之權能,僅不得妨害抵押權之實行。故(A)非抵押人所得行使之權利。
各選項:
(A) 次序權之讓與屬抵押權人之權利,非抵押人所得行使。
(B) 抵押人於抵押權設定後仍得占有抵押物,此為其權利。
(C) 抵押人得讓與抵押物所有權,抵押權不因此受影響。
(D) 抵押人得於抵押物上設定其他用益物權,惟不得妨害抵押權。
出處:民法物權編—抵押權
難度:中
正確答案:(D)
解析:乙將甲所有之平板電腦以自己名義賣給丙,買賣契約為債權行為,不以有處分權為必要,故債權行為有效。乙移轉所有權之物權行為則屬無權處分,依民法第118條,無權利人就權利標的物所為之處分,經有權利人承認或無權利人取得權利後,始生效力,故物權行為效力未定。
各選項:
(A) 錯誤,債權行為不以有處分權為必要,仍屬有效。
(B) 錯誤,債權行為有效,非效力未定。
(C) 錯誤,債權行為有效,物權行為效力未定,而非無效。
(D) 正確,買賣契約有效,無權處分之物權行為效力未定。
出處:民法第118條、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區分原則
難度:中
正確答案:(A)
解析:依民法第310條第2款,向第三人為清償,經其受領者,如受領人係債權之準占有人,且債務人不知其非債權人,仍生清償效力。本件甲持有乙之存摺、印章及密碼,外觀上足使丙銀行信賴其為債權之準占有人,丙僅須不知甲非真正債權人即受保護,不以無過失為必要,故(A)正確。
各選項:
(A) 正確,丙只須不知甲非債權人,即得主張對乙發生清償效力。
(B) 錯誤,法條未要求丙須無重大過失。
(C) 錯誤,法條未要求丙須無具體輕過失。
(D) 錯誤,法條未要求丙須無抽象輕過失。
出處:民法第310條第2款
難度:中
正確答案:(A)
解析:依民法第1138條,配偶與第三順序繼承人(兄弟姊妹)共同繼承時,配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其餘二分之一由兄弟姊妹平均分配。甲之遺產240萬元,配偶乙先分得120萬元,剩餘120萬元由兄丙、姊丁、妹戊三人平均,各得40萬元,故丁應繼承40萬元。
各選項:
(A) 正確,丁與丙、戊平均分配剩餘二分之一遺產,各得40萬元。
(B) 錯誤,60萬元非兄弟姊妹平均分配後之金額。
(C) 錯誤,80萬元非丁依法定應繼分計算之金額。
(D) 錯誤,120萬元為配偶乙之應繼分,非丁之應繼分。
出處:民法第1138條、第1144條
難度:易
正確答案:(C)
解析:民法第99條第1項規定,附停止條件之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發生效力。原則上效力自條件成就時向後發生,不溯及既往;僅於當事人有特約時,始得使條件成就之效果不於成就時發生,而依特約定其時點。故(C)稱「縱無特約,皆回溯自約定條件時生效」與條文不符,為錯誤敘述。
各選項:
(A) 正確,條件須為將來客觀上不確定之事實。
(B) 正確,停止條件係控制法律行為生效與否之附款。
(C) 錯誤,無特約時,停止條件成就僅向後發生效力,不溯及既往。
(D) 正確,停止條件成就前,法律行為尚未發生效力。
出處:民法第99條
難度:易
正確答案:(D)
解析:乙將甲所有之平板電腦以自己名義賣給丙,屬無權處分。買賣契約為債權行為,不以有處分權為必要,故乙、丙間買賣契約有效;移轉所有權之物權行為則屬無權處分,依民法第118條效力未定,須經甲承認始生效力。故債權行為有效,物權行為效力未定。
各選項:
(A) 錯誤,債權行為有效,物權行為效力未定,非均無效。
(B) 錯誤,債權行為有效,非效力未定。
(C) 錯誤,債權行為有效,物權行為效力未定,非物權行為無效。
(D) 正確,買賣契約有效,無權處分之物權行為效力未定。
出處:民法第118條、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區分原則
難度:中
正確答案:(D)
解析:依民法第1077條第2項,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於收養關係存續中停止之。故收養關係存續中,養子女與本生父母間之親子權利義務既已停止,自不應再將本生父母列入「直系血親卑親屬與父母關係」之範圍,(D)錯誤。
各選項:
(A) 正確,依民法第1077條第1項,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親屬間之關係,與婚生子女同,成立擬制親子關係。
(B) 正確,收養僅停止法律上權利義務,天然血親關係不因而消滅。
(C) 正確,依民法第1077條第2項本文,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於收養關係存續中停止之。
(D) 錯誤,收養關係存續中,養子女與本生父母間之權利義務已停止,不應包含在該父母子女關係內。
出處:民法第1077條、第1083條
難度:中
正確答案:(A)
解析:油漆塗於A車後,因動產與不動產附合而由A車所有人甲取得所有權,乙喪失所有權,得依民法第816條依不當得利規定請求償金。引擎與A車均為動產,安裝後若未達非毀損不能分離或分離需費過鉅之程度,不當然發生附合;且甲向偷車集團購買丙所有之引擎,屬惡意,無善意取得問題,故甲未取得引擎所有權。
各選項:
(A) 油漆因附合由甲取得所有權,乙得依民法第816條請求償金,正確。
(B) 引擎與A車均為動產,且甲非善意,不得主張附合或善意取得,錯誤。
(C) 甲未取得引擎所有權,丁亦無從取得引擎所有權,錯誤。
(D) 乙已喪失油漆所有權,不得以所有權受侵害為由對丁主張侵權行為,錯誤。
出處:民法第811條、第816條、第948條
難度:中
正確答案:(B)
解析:依民法第761條,動產物權之讓與,以交付為生效要件,不以登記為必要。監理所過戶登記僅為行政監理事項,非所有權移轉要件。甲已將中古汽車交付於乙,乙即取得所有權,故乙得依民法第767條向丙行使所有物返還請求權。
各選項:
(A) 錯誤,動產所有權移轉以交付為準,甲已非所有人。
(B) 正確,乙因受領交付而取得所有權,得行使所有物返還請求權。
(C) 錯誤,所有權已由乙單獨取得,無準共有關係。
(D) 錯誤,乙為所有人,得主張民法第767條,非僅限於占有物返還請求權。
出處:民法第761條、第767條
難度:易
正確答案:(B)
解析:依民法第1140條,代位繼承係指第一順位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時,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代位繼承人係以自己固有之繼承權直接繼承被繼承人,而非繼承父或母之權利,故(B)錯誤。
各選項:
(A) 正確,代位繼承人係以自己固有之繼承權直接繼承祖父母之遺產。
(B) 錯誤,代位繼承非繼承父或母之權利,而是以自己固有繼承權為之。
(C) 正確,有無代位繼承資格,應以被繼承人(祖父母)繼承開始時為判斷基準。
(D) 正確,拋棄對父或母之繼承權,不影響對祖父母之代位繼承權。
出處:民法第1140條
難度:易
正確答案:(C)
解析:消滅時效適用於債權請求權。夫妻間侵權行為所生損害賠償請求權,性質上為債權請求權,依民法第197條第1項,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故有消滅時效之適用。
各選項:
(A) 分割共有物請求權為形成權,非債權請求權,無消滅時效適用。
(B) 已登記不動產所有人之除去妨害請求權,依司法院解釋不適用消滅時效。
(C) 夫妻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為債權請求權,適用民法第197條消滅時效。
(D) 夫妻同居請求權為身分上請求權,非財產上債權請求權,無消滅時效適用。
出處:民法第197條、司法院解釋
難度:中
正確答案:(B)
解析:依民法第373條,買賣標的物之利益及危險,自交付時起由買受人承受負擔。選項(B)中,出賣人已現實交付標的物,縱尚未移轉所有權,危險仍由買受人負擔;故標的物被徵收而滅失,買受人仍須給付價金。選項(A)因已交付,危險由買受人負擔,買受人仍須付價金;選項(C)指示交付亦屬交付,危險由買受人負擔;選項(D)依民法第374條,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運送人時起,危險即由買受人負擔。
各選項:
(A) 錯誤,已現實交付,危險由買受人負擔,買受人仍須給付價金。
(B) 正確,已交付標的物,縱未移轉所有權,危險仍由買受人負擔。
(C) 錯誤,指示交付亦生交付效力,危險由買受人負擔。
(D) 錯誤,依民法第374條,交付運送人時起危險即由買受人負擔。
出處:民法第373條、第374條
難度:中
正確答案:(A)
解析:依民法第681條,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合夥債務時,各合夥人對於不足之額連帶負責,可見合夥人僅就合夥財產不足部分負補充責任,債權人應先就合夥財產取償,不得優先就各合夥人固有財產求償,故(A)錯誤。
各選項:
(A) 錯誤,合夥人僅負補充之連帶責任,債權人應先就合夥財產求償。
(B) 正確,合夥債務屬全體合夥人公同共有之債務。
(C) 正確,依民法第681條,合夥人於合夥財產不足清償時,就不足額負連帶責任。
(D) 正確,依民法第668條,出資及其他合夥財產為全體合夥人公同共有。
出處:民法第668條、第681條
難度:易
正確答案:(B)
解析:依民法第373條,買賣標的物之利益及危險,自交付時起由買受人承受負擔。選項(B)中,出賣人已現實交付標的物,縱尚未移轉所有權,危險已移由買受人負擔;其後被政府徵收,屬不可歸責雙方事由,買受人仍應給付價金,故正確。選項(A)因已交付,危險由買受人負擔,買受人仍須給付價金。選項(C)指示交付亦屬交付,危險由買受人負擔。選項(D)依民法第374條,自交付運送人時起危險由買受人負擔。
各選項:
(A) 錯誤,已現實交付,危險由買受人負擔,買受人仍須給付價金。
(B) 正確,已交付後危險由買受人負擔,縱被徵收,買受人仍須給付價金。
(C) 錯誤,指示交付亦生交付效力,危險由買受人負擔,買受人仍須給付價金。
(D) 錯誤,依民法第374條,送交清償地以外處所,自交付運送人時起危險由買受人負擔。
出處:民法第373條、第374條
難度:中
正確答案:(B)
解析:依民法第864條,抵押權之效力及於抵押物扣押後抵押人就抵押物得收取之法定孳息,反面推知扣押前抵押權人無收取孳息之權利。典權人依民法第911條有使用收益典物之權,動產質權人依民法第889條得收取質物所生孳息,留置權人依民法第933條準用質權規定亦得收取留置物孳息,故僅(B)無收取天然孳息之權利。
各選項:
(A) 典權人有使用收益典物之權,得收取天然孳息。
(B) 扣押抵押物前,抵押權人無收取抵押物天然孳息之權利。
(C) 動產質權人得收取質物所生孳息,以抵充利息或原債權。
(D) 留置權人準用質權規定,得收取留置物孳息。
出處:民法第864條、第889條、第911條、第933條
難度:中
正確答案:(B)
解析:胎兒依民法第7條,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故胎兒有繼承權及應繼分。實務見解認為,遺產分割協議若未保留胎兒應繼分,該分割行為因違反強行規定或公序良俗而無效,且不因事後補正而溯及生效。本題相關條文未直接規定胎兒應繼分,但依民法第72條,該協議背於公序良俗,應屬無效。
各選項:
(A) 錯誤,未保留胎兒應繼分違反保護胎兒利益之規定,非有效。
(B) 正確,未保留胎兒應繼分之遺產分割協議,實務認為無效。
(C) 錯誤,此非當事人意思表示瑕疵問題,非僅得撤銷。
(D) 錯誤,此非無權代理或須承認之行為,非效力未定。
出處:民法第7條、第72條及實務見解
難度:中
正確答案:(B)
解析:依民法第903條,為質權標的物之權利,非經質權人同意,出質人不得以法律行為使其消滅或變更。乙對甲之債權已為丙設定權利質權,乙如免除甲之債務,將使該債權消滅,影響質權人丙之權益,故須經丙同意,選項(B)正確。
各選項:
(A) 錯誤,依民法第904條,以債權為標的物之質權,其設定應以書面為之。
(B) 正確,依民法第903條,非經質權人同意,出質人不得以法律行為使質權標的債權消滅。
(C) 錯誤,依民法第907條,債務人甲向質權人丙清償時,應得出質人乙之同意。
(D) 錯誤,依民法第907條之1,甲於受質權設定通知後對乙取得之債權,不得主張抵銷;但通知前取得者不在此限。
出處:民法第903條、第904條、第907條、第907條之1
難度:中
正確答案:(B)
解析:依民法第903條,為質權標的物之權利,非經質權人同意,出質人不得以法律行為使其消滅或變更。乙對甲之債權已為丙設定權利質權,乙若免除甲之債務,將使該債權消滅,影響質權人丙之利益,故須經丙同意,選項(B)正確。
各選項:
(A) 錯誤,依民法第904條,以債權為標的物之質權,其設定應以書面為之。
(B) 正確,依民法第903條,出質人非經質權人同意,不得以法律行為使質權標的債權消滅。
(C) 錯誤,依民法第907條,債務人甲向質權人丙清償時,應得出質人乙之同意。
(D) 錯誤,依民法第907條之1,甲於受質權設定通知後對乙取得之債權,不得主張抵銷;但通知前取得者不在此限。
出處:民法第903條、第904條、第907條、第907條之1
難度:中
正確答案:(A)
解析:抵押權次序權之讓與,係抵押權人處分其抵押權次序之行為,其主體為抵押權人,而非抵押人。抵押人於抵押權設定後,仍保有抵押物之所有權,得占有抵押物、讓與抵押物所有權,亦得於抵押物上設定其他用益物權,僅不得妨害抵押權之實行。故(A)非屬抵押人所得行使之權利。
各選項:
(A) 次序權之讓與屬抵押權人之權利,非抵押人所得行使,正確。
(B) 抵押人於抵押權設定後仍得占有抵押物,此為其所有權之權能。
(C) 抵押人得讓與抵押物所有權,抵押權不因此受影響。
(D) 抵押人得於抵押物上設定其他用益物權,惟不得妨害抵押權。
出處:民法物權編—抵押權
難度:中
正確答案:(B)
解析:民法第88條規定,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但以其錯誤或不知事情,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者為限。當事人之資格或物之性質,若交易上認為重要者,其錯誤視為意思表示內容之錯誤。選項(B)甲未注意誤認A馬為B馬,屬物之同一性錯誤,但甲有未注意之過失,依第88條但書不得撤銷。
各選項:
(A) 當事人資格之錯誤,交易上重要且甲無過失,得撤銷。
(B) 物之同一性錯誤,但甲未注意而有過失,不得撤銷。
(C) 表示行為錯誤,甲無過失,得撤銷。
(D) 當事人資格之錯誤,交易上重要且甲無過失,得撤銷。
出處:中華民國民法第88條
難度:中
正確答案:(C)
解析:依民法第231條,債務人遲延者,債權人得請求其賠償因遲延而生之損害;解除契約不影響損害賠償之請求,故乙解除契約後,仍得請求甲賠償因遲延而生之損害。給付定有期限者,依民法第229條,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但解除契約仍須符合民法第254條定期催告等要件,非當然得即時解除。
各選項:
(A) 錯誤,定有期限之給付遲延,仍須經催告並定相當期限後始得解除契約。
(B) 錯誤,解除契約後之回復原狀應依民法第259條,非僅依不當得利規定。
(C) 正確,解除契約不影響損害賠償之請求,乙仍得請求遲延損害賠償。
(D) 錯誤,甲給付遲延且置之不理,乙並無受領遲延情事。
出處:民法第229條、第231條、第254條、第259條
難度:中
正確答案:(C)
解析:認領、法院認可收養及終止收養之撤銷,均具有溯及效力,使身分關係自始發生或消滅。裁判減輕扶養義務,係法院依民法第1118條之1,向後調整扶養義務之範圍,僅向將來發生效力,不溯及既往,故不具有溯及效力。
各選項:
(A) 認領使非婚生子女溯及於出生時與生父發生婚生子女關係,具有溯及效力。
(B) 法院認可收養後,收養關係溯及於收養契約成立時發生效力,具有溯及效力。
(C) 裁判減輕扶養義務僅向將來發生效力,不具有溯及效力,正確。
(D) 終止收養之撤銷使收養關係視為自始未終止,具有溯及效力。
出處:民法親屬編—身分行為之效力
難度:中
正確答案:(D)
解析:依民法第1077條第2項,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於收養關係存續中停止之。因此收養關係存續中,養子女與本生父母間之親子權利義務既已停止,自不應再將本生父母列入「直系血親卑親屬與父母關係」之範圍,(D)錯誤。
各選項:
(A) 正確,依民法第1077條第1項,養子女與養父母關係與婚生子女同,成立擬制親子關係。
(B) 正確,收養僅停止法律上權利義務,天然血親關係不因而消滅。
(C) 正確,依民法第1077條第2項,養子女與本生父母間權利義務於收養關係存續中停止。
(D) 錯誤,收養關係存續中,養子女與本生父母間權利義務已停止,不應包含在內。
出處:民法第1077條
難度:易
正確答案:(D)
解析:依民法第153條,當事人對必要之點意思一致,契約即成立;對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契約成立。若對非必要之點意思不一致,法院應依事件性質定之,而非逕認契約不成立。標的物交付後瑕疵修補費用負擔屬非必要之點,故(D)錯誤。
各選項:
(A) 正確,約定依市價買賣,價金雖未具體約定,仍屬可得確定,契約成立。
(B) 正確,清償地屬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契約成立。
(C) 正確,給付貨幣種類與方法屬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契約成立。
(D) 錯誤,非必要之點意思不一致時,應由法院依事件性質定之,非契約不成立。
出處:民法第153條
難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