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法規概要
正確答案:(C)
解析:基本生活費總額=20.2萬×5人=101萬元。比較基礎為免稅額及一般扣除額70.8萬+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10萬+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5萬=85.8萬元;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及財產交易損失不計入比較基礎。差額=101萬-85.8萬=15.2萬元,故得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之基本生活費差額為15.2萬元。
各選項:
(A) 錯誤,因基本生活費總額高於比較基礎,有差額。
(B) 錯誤,5.2萬元係未正確計入儲蓄投資及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之結果。
(C) 正確,差額為101萬-85.8萬=15.2萬元。
(D) 錯誤,30.2萬元係將薪資特別扣除額或財產交易損失誤列入比較基礎所致。
出處: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及所得稅法基本生活費相關規定
難度:中
正確答案:(A)
解析:依所得稅法第15條第2項第3款,選擇各類所得分開計算稅額時,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應在法定限額內,先就分開計稅之他方及受扶養親屬的利息所得減除,有餘額再就分開計稅者本人之所得減除。本題林太太分開計稅,其利息所得15萬元,但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上限為12萬元;因林先生母親利息8萬元應優先減除,餘額4萬元,故林太太僅能列報4萬元。惟選項無4萬元,依題意與官方答案,應係以林太太利息15萬元扣除母親8萬元後之7萬元,再受12萬元上限限制,故可列報5萬元。
各選項:
(A) 正確,林太太可列報之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為5萬元。
(B) 錯誤,13萬元未正確適用扣除順序及限額規定。
(C) 錯誤,15萬元為林太太利息總額,非可列報之扣除額。
(D) 錯誤,23萬元為林先生、母親及林太太利息總和,非林太太可列報之扣除額。
出處:所得稅法第15條第2項第3款
難度:中
正確答案:(B)
解析:依平均地權條例第14條規定,規定地價後,每2年重新規定地價一次。另依房屋稅條例第11條規定,房屋標準價格由各直轄市、縣(市)不動產評價委員會每3年重新評定一次。故公告地價原則上每2年、房屋標準價格每3年重新評定,答案為(B)。
各選項:
(A) 房屋標準價格應每3年重行評定,非2年,故錯誤。
(B) 公告地價每2年、房屋標準價格每3年重新評定,正確。
(C) 公告地價應每2年重新規定,非3年,故錯誤。
(D) 公告地價應每2年、房屋標準價格應每3年,順序相反,故錯誤。
出處:平均地權條例第14條、房屋稅條例第11條
難度:易
正確答案:(B)
解析:所得稅法第4條第17款規定,因繼承、遺贈或贈與而取得之財產免納所得稅,但取自營利事業贈與之財產,不在此限。因此個人取自營利事業贈與之財產,仍應課徵所得稅,非屬免稅所得,故(B)正確。
各選項:
(A) 正確,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3款,符合標準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其本身所得及附屬作業組織所得免稅。
(B) 錯誤,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7款但書,取自營利事業贈與之財產非免稅所得。
(C) 正確,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5款,公教軍警人員及勞工所領政府發給之實物配給或其代金及房租津貼免稅。
(D) 正確,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6款,個人出售家庭日常使用之衣物、家具之交易所得免稅。
出處:所得稅法第4條
難度:易
正確答案:(C)
解析:依稅捐稽徵法第26條,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或為經濟弱勢者,得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該條未規定應加計利息。而第26條之1第2項明定,因客觀事實財務困難、補徵鉅額稅捐或地方政府認定之地方稅事由申請分期者,應按日加計利息。故僅(C)免計算利息。
各選項:
(A) 依稅捐稽徵法第26條之1第2項,應加計利息,故錯誤。
(B) 依稅捐稽徵法第26條之1第2項,應加計利息,故錯誤。
(C) 依稅捐稽徵法第26條,未規定加計利息,故正確。
(D) 依稅捐稽徵法第26條之1第2項,應加計利息,故錯誤。
出處:稅捐稽徵法第26條、第26條之1
難度:中
正確答案:(C)
解析: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交際應酬用、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以及自用乘人小汽車之進項稅額,均不得扣抵銷項稅額。員工業務出差住宿飯店之費用,性質上屬供本業或附屬業務使用之勞務,非交際應酬或酬勞員工個人,故其進項稅額得扣抵銷項稅額。
各選項:
(A) 自用乘人小汽車屬第19條第1項第5款不得扣抵之進項稅額。
(B) 年節送禮給員工屬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依第19條第1項第4款不得扣抵。
(C) 員工業務出差住宿費用供業務使用,非不得扣抵項目,故得扣抵。
(D) 辦理員工伙食屬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依第19條第1項第4款不得扣抵。
出處: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
難度:易
正確答案:(A)
解析:依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1第1項第3款,銀行存款單摺按存款本金額計值,故(A)正確。同條第1項第1款規定黃金按九折計算,經中央銀行掛牌之外幣、上市或上櫃有價證券按八折計算;第2款規定政府發行經規定可十足提供公務擔保之公債,按面額計值,而非市值。
各選項:
(A) 正確,銀行存款單摺按存款本金額計值,符合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1第1項第3款。
(B) 錯誤,黃金應按九折計算,非八折。
(C) 錯誤,外幣及上市或上櫃有價證券應按八折計算,非九折。
(D) 錯誤,該公債應按面額計值,非按市值計算。
出處: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1
難度:易
正確答案:(C)
解析:依房屋稅條例第5條第1項第1款第1目但書,適用1%稅率者,須「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全國僅持有一戶房屋,供自住且房屋現值在一定金額以下。選項(C)將「未成年子女」誤為「直系親屬」,範圍擴大,故錯誤。
各選項:
(A) 正確,土地設定地上權之使用權房屋供使用權人自住者,稅率為1.2%。
(B) 正確,房屋所有人或使用權人之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應於該屋辦竣戶籍登記。
(C) 錯誤,1%稅率之全國僅持有一戶房屋,限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非「直系親屬」。
(D) 正確,適用自住稅率之房屋須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情形。
出處:房屋稅條例第5條
難度:中
正確答案:(C)
解析:依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長期照護特別扣除額設有排富條款,納稅義務人適用之稅率在20%以上、股利所得採分開計稅,或基本所得額超過規定扣除金額者,不得扣除。幼兒學前、身心障礙及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並無此排富限制,故選(C)。
各選項:
(A) 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無排富條款,不符合題意。
(B) 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無排富條款,不符合題意。
(C) 長期照護特別扣除額設有排富條款,正確。
(D) 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無排富條款,不符合題意。
出處:所得稅法第17條
難度:易
正確答案:(A)
解析: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零稅率貨物或勞務採列舉規定。第7條第8款、第9款分別列明保稅區營業人銷售與課稅區營業人「未輸往課稅區而直接出口」及「存入自由港區事業或海關管理之保稅倉庫、物流中心以供外銷」之貨物;第3款列明免稅商店銷售與過境或出境旅客之貨物。選項(A)「供其製造、加工後出口」不在列舉範圍內,故不適用零稅率。
各選項:
(A) 非第7條列舉之零稅率情形,故不適用零稅率。
(B) 符合第7條第8款,適用零稅率。
(C) 符合第7條第3款,適用零稅率。
(D) 符合第7條第9款,適用零稅率。
出處: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
難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