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概要
正確答案:(C)
解析:依民法第1192條,密封遺囑應由遺囑人於遺囑上簽名後密封,並於封縫處簽名,指定二人以上見證人向公證人提出;如非本人自寫,並應陳述繕寫人之姓名、住所。故密封遺囑之內容得由他人繕寫,不以本人自寫為必要,(C)錯誤。另依民法第1193條,不具備密封遺囑方式而具備自書遺囑方式者,有自書遺囑之效力。
各選項:
(A) 正確,民法第1192條明定應指定二人以上見證人向公證人提出。
(B) 正確,民法第1192條明定遺囑人應於遺囑上簽名、密封並於封縫處簽名。
(C) 錯誤,密封遺囑得由他人繕寫,僅須陳述繕寫人姓名、住所。
(D) 正確,民法第1193條明定此轉換效力。
出處:民法第1192條、第1193條
難度:易
正確答案:(A)
解析:消滅時效之客體為請求權,不包括支配權;支配權如物權、人格權等,原則上不因時間經過而消滅。除斥期間則適用於形成權,如撤銷權、解除權、終止權。民法第125條以下規範消滅時效,其客體限於請求權,故(A)錯誤。
各選項:
(A) 錯誤,消滅時效客體僅限請求權,不包括支配權。
(B) 正確,形成權之存續期間為除斥期間。
(C) 正確,時效中斷之請求指訴訟外請求。
(D) 正確,時效不完成非因權利人行使權利或義務人承認。
出處:民法第125條以下、消滅時效與除斥期間之區別
難度:易
正確答案:(C)
解析:甲將項鍊出賣於乙,原應交付項鍊,但甲商得乙、丙同意,由乙受讓甲對丙之返還請求權,以代交付。此種以讓與返還請求權代替現實交付之方式,即民法第761條第3項之指示交付。於雙方合意時,乙即取得項鍊所有權,故(C)正確。
各選項:
(A) 甲將項鍊交付丙使用,丙為直接占有人,甲為間接占有人,非如選項所述。
(B) 丁拾得遺失物,依民法第803條以下規定,僅得於一定條件下取得所有權,非當然原始取得。
(C) 乙因指示交付而取得項鍊所有權,正確。
(D) 甲已將所有權移轉於乙,甲非所有權人,不得主張所有物返還請求權。
出處:民法第761條第3項、第803條
難度:中
正確答案:(D)
解析:民法第69條第1項規定,稱天然孳息者,謂果實、動物之產物及其他依物之用法所收穫之出產物。同條第2項規定,有收取天然孳息權利之人,其權利存續期間內,取得與原物分離之孳息。芒果掉落公有馬路,僅成為無主物或由拾得人依民法第802條無主物先占取得,並非當然歸國家所有,故(D)錯誤。
各選項:
(A) 甲為果樹所有人,芒果掉落自家後院,由甲取得,正確。
(B) 乙為承租人,有收取天然孳息之權利,芒果掉落承租土地,歸乙所有,正確。
(C) 芒果掉落鄰居乙之後院,乙以所有之意思占有無主物,依民法第802條先占取得,正確。
(D) 芒果掉落公有馬路,非當然歸國家所有,錯誤。
出處:民法第69條、第802條
難度:中
正確答案:(B)
解析:依民法第339條,因故意侵權行為而負擔之債,其「債務人」不得主張抵銷;反面而言,其「債權人」仍得主張抵銷,故(B)正確。抵銷依民法第335條應以意思表示向他方為之,且附條件或期限者無效,故(C)(D)有誤。禁止扣押之債依民法第338條係「債務人」不得主張抵銷,非債權人,故(A)錯誤。
各選項:
(A) 錯誤,禁止扣押之債是債務人不得主張抵銷,債權人仍得主張。
(B) 正確,故意侵權行為之債僅債務人不得主張抵銷,債權人得主張。
(C) 錯誤,抵銷應以意思表示向他方為之,非僅一方意思表示即生效力。
(D) 錯誤,抵銷之意思表示附條件或期限者,依民法第335條無效。
出處:民法第335條、第338條、第339條
難度:中
正確答案:(A)
解析:和解契約依民法第736條規定,係當事人約定互相讓步,以終止爭執或防止爭執發生之契約。和解契約合法成立後,基於契約自由原則,當事人兩造自得合意解除該契約,故(A)正確。和解之效力通說採「認定效力」或「創設效力」之爭議,但均不使其直接發生物權變動,亦非單務契約。
各選項:
(A) 正確,和解契約成立後,當事人得基於合意解除契約。
(B) 錯誤,以無因性債務拘束替代原有法律關係,通說屬創設效力,非認定效力。
(C) 錯誤,和解係互相讓步,通常為雙務契約,非單務契約。
(D) 錯誤,和解僅生債權效力,不生物權效力。
出處:民法第736條、和解契約效力理論
難度:中
正確答案:(C)
解析:連帶債務之成立,以法律有明文規定或當事人明示為限,民法第272條定有明文。(C)甲委任乙處理二手車銷售,乙未交付車輛於丙,屬甲、乙間之委任關係及甲對丙之債務不履行問題,乙對丙不負連帶賠償責任,故(C)正確。
各選項:
(A) 甲、乙共同不法侵害丙之權利,依民法第185條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B) 乙概括承受甲之商號,依民法第305條就該商號債務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C) 乙僅為甲之受任人,對丙無連帶賠償責任,正確。
(D) 甲、乙明示對丙各負全部給付責任,依民法第272條成立連帶債務。
出處:民法第185條、第272條、第305條
難度:中
正確答案:(D)
解析:依民法第179條,無法律上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丁不知對戊無給付義務,而以清償債務之意為給付,屬非債清償,戊受領該給付無法律上原因,丁得依不當得利請求返還。其餘選項或屬履行道德上義務、不法原因給付,或屬期前清償但債務仍存在,均不得請求返還。
各選項:
(A) 禮金屬履行道德上義務之給付,依民法第180條第1款不得請求返還。
(B) 請人代考屬不法原因之給付,依民法第180條第4款不得請求返還。
(C) 期前清償僅係提前履行既有債務,戊受領仍有法律上原因,不得請求返還。
(D) 丁非債清償,戊無法律上原因受利益,丁得依不當得利請求返還。
出處:民法第179條、第180條
難度:易
正確答案:(C)
解析:依民法第1055條之2,父母均不適合行使權利時,法院應選定適當之人為子女之監護人,並「命其父母負擔扶養費用及其方式」。扶養費用仍由父母負擔,並非由監護人負擔,故(C)錯誤。另依民法第1116條之2,父母對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離婚而受影響。
各選項:
(A) 正確,離婚後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應優先由父母協議決定。
(B) 正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仍有與子女會面交往之權利。
(C) 錯誤,扶養費用仍由父母負擔,監護人並不因此負擔扶養費用。
(D) 正確,離婚不影響父母對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
出處:民法第1055條之2、第1116條之2
難度:易
正確答案:(C)
解析:依民法第31條,法人登記後,應登記事項未登記或變更未登記者,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本題社團總會決議限制出售不動產須經全體董事同意,屬對董事代表權之限制,未辦理登記,丙善意不知該決議,故甲不得以該決議對抗丙,A及C出售土地之行為對甲仍生效力,(C)正確。
各選項:
(A) 乙既已知悉章程規定,非善意第三人,甲得主張C無代表權,故契約對甲不生效力。
(B) 章程規定僅A與B有代表權,雖漏未登記,仍生內部效力,僅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C) 丙善意不知社團總會決議,依民法第31條,甲不得對抗丙,故丙得主張對甲有對抗效力。
(D) 章程規定及社團總會決議非均屬應登記事項,僅依法應登記之事項未登記始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出處:民法第31條、第27條
難度:中
正確答案:(D)
解析:不要式行為指法律行為之成立或生效不以履行一定方式為必要。代理權之授與依民法第167條,僅須以意思表示為之,不以書面等特定方式為必要,故為不要式行為。結婚、設立財團之捐助行為及設立社團章程,依法均須具備特定形式,屬要式行為。
各選項:
(A) 結婚依民法規定須以書面、二人以上證人及戶政登記為之,屬要式行為。
(B) 設立財團之捐助行為依法須以書面或遺囑為之,屬要式行為。
(C) 設立社團應訂定章程,章程須以書面為之,屬要式行為。
(D) 代理權之授與依民法第167條僅須意思表示,無須特定方式,屬不要式行為。
出處:民法第167條、民法親屬編及總則相關規定
難度:易
正確答案:(B)
解析:本題涉及給付不能之危險負擔。甲、乙約定一星期後交付,屬往取債務或送付債務?依題意,乙係依約前往指定地點交付,途中因丙闖紅燈致車全毀,屬不可歸責於乙之事由致給付不能。依民法第225條第1項,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務人免給付義務;且依民法第266條,債權人亦免對待給付。故乙無須負賠償責任,甲亦無須支付價金。
各選項:
(A) 錯誤,因不可歸責於乙之事由致給付不能,甲免對待給付,無須支付價金。
(B) 正確,乙因不可歸責事由免給付義務,亦無須負賠償責任。
(C) 錯誤,乙無可歸責事由,不負全部賠償責任。
(D) 錯誤,乙無可歸責事由,不負部分賠償責任。
出處:民法第225條第1項、第266條
難度:中
正確答案:(A)
解析:依強制執行法第98條第1項,拍賣之不動產,買受人自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故丙於執行法院發給權利移轉證書時即取得A地所有權,不以點交、登記或交付權狀為要件。
各選項:
(A) 正確,依強制執行法第98條第1項,領得權利移轉證書時取得所有權。
(B) 錯誤,點交僅涉及占有之移轉,與所有權取得時點無關。
(C) 錯誤,拍賣取得所有權不以辦理移轉登記為生效要件。
(D) 錯誤,交付所有權狀並非取得不動產所有權之要件。
出處:強制執行法第98條第1項
難度:易
正確答案:(D)
解析:用益物權係以支配他人不動產之使用價值為內容,包括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及典權等;擔保物權則以支配標的物之交換價值為目的,包括抵押權、質權及留置權。質權依民法物權編規定,屬擔保物權,非用益物權,故(D)正確。
各選項:
(A) 不動產役權為用益物權,屬對他人土地之使用收益權能。
(B) 區分地上權為地上權之一種,屬用益物權。
(C) 農育權為用益物權,以在他人土地上為農作、森林等使用收益為內容。
(D) 質權為擔保物權,非用益物權,正確。
出處:民法物權編—用益物權與擔保物權之分類
難度:易
正確答案:(C)
解析: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以婚後財產為計算基礎,而婚後財產不包括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及慰撫金。遺贈所得、因遺失物拾得或無主物先占取得之財產,性質上均屬無償取得,不列入剩餘財產;彩券中獎所得雖具射倖性,但非無償取得,仍屬婚後有償取得之財產,應列入剩餘財產分配範圍。
各選項:
(A) 遺贈所得為無償取得,不列入剩餘財產。
(B) 遺失物拾得取得之財產為無償取得,不列入剩餘財產。
(C) 彩券中獎所得非無償取得,應列入剩餘財產,正確。
(D) 無主物先占取得之財產為無償取得,不列入剩餘財產。
出處:民法第1030條之1(剩餘財產分配之婚後財產範圍)
難度:中
正確答案:(C)
解析:丙與戊之親屬關係,應先從丙往上算至共同祖先丁:丙→甲(一親等)→丁(二親等),再從丁往下算至戊:丁→戊(一親等),合計三親等。惟丙與戊並非直系,而係旁系血親;且戊為丁之弟,與丙之祖父丁同輩,故丙與戊為四親等旁系血親。本題親等計算依民法親屬編通說,不涉及禁婚親等限制。
各選項:
(A) 錯誤,丙與戊為血親而非姻親,且非直系。
(B) 錯誤,丙與戊之親等為四親等,非三親等。
(C) 正確,丙與戊為四親等旁系血親。
(D) 錯誤,丙與戊為血親而非姻親。
出處:民法親屬編—親等計算(民法第967條至第970條)
難度:易
正確答案:(C)
解析: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不動產登記具有推定力,登記名義人推定為真正權利人。甲既登記為A屋所有人,即推定甲為A屋所有人。乙雖以所有之意思占有,但占有僅生占有事實之推定,不能推翻登記之推定。故(C)正確。
各選項:
(A) 錯誤,登記僅生推定效力,非「視為」甲為所有人。
(B) 錯誤,乙占有A屋不因而被視為所有人。
(C) 正確,不動產登記名義人推定為真正所有人。
(D) 錯誤,占有之事實不能推定乙為所有人,且與登記推定相牴觸。
出處:民法第758條、第759條之1及不動產登記推定力
難度:易
正確答案:(D)
解析:民法第187條規定,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權利時,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法定代理人連帶負責;行為時無識別能力者,由法定代理人負責。本題(D)涉及動力車輛駕駛人之侵權責任,應依民法第191條之2,由駕駛人甲負損害賠償責任,乙為車主,若無其他歸責事由,不當然與甲連帶負責,故(D)錯誤。
各選項:
(A) 正確,共同危險行為致生損害而不知何人所致時,依民法第185條由行為人連帶負責。
(B) 正確,無行為能力人行為時無識別能力,依民法第187條第1項後段由法定代理人單獨負責。
(C) 正確,定作人原則上不因承攬人執行承攬事項之過失負侵權責任,除非定作或指示有過失。
(D) 錯誤,動力車輛駕駛人侵權責任在於駕駛人,車主乙不當然連帶負責。
出處:民法第185條、第187條、第189條、第191條之2
難度:中
正確答案:(C)
解析: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為限制行為能力人,依民法第77條,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允許所訂立之契約,效力未定。但本題甲施用詐術使乙公司信其為成年人,依民法第83條,限制行為能力人用詐術使人信其為有行為能力人或已得法定代理人允許者,其法律行為有效。故僱傭契約有效。
各選項:
(A) 錯誤,契約已因雙方意思表示合致而成立。
(B) 錯誤,一般限制行為能力人未經允許之契約固屬效力未定,但本題有民法第83條特別規定。
(C) 正確,甲施用詐術使人信其為成年人,依民法第83條,契約有效。
(D) 錯誤,民法第83條明定此種情形法律行為有效,非無效。
出處:民法第77條、第83條
難度:中
正確答案:(A)
解析:使用借貸依民法第464條,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物無償貸與他方使用,他方於使用後返還其物之契約,故使用借貸本質上為無償契約。(A)稱「須為有償貸與使用」,與使用借貸之無償性質不符,故錯誤。其餘選項均符合相關條文規定。
各選項:
(A) 錯誤,使用借貸為無償契約,非有償貸與使用。
(B) 正確,依民法第469條準用第431條,貸與人知悉有益費用而為反對表示時,無償還義務。
(C) 正確,依民法第471條,數人共借一物者,對貸與人連帶負責。
(D) 正確,依民法第467條及第472條,未經同意允許第三人使用時,貸與人得終止契約。
出處:民法第464條、第467條、第469條、第471條、第472條
難度:易
正確答案:(C)
解析:依民法第1140條,代位繼承限於第一順序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乙先於甲死亡,乙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可代位繼承甲之遺產,但乙無子女,丁為乙之配偶,非直系血親卑親屬,不得代位。戊為丙之子,對乙之遺產無代位繼承權,因乙非戊之直系血親尊親屬,故(C)正確。
各選項:
(A) 丁為乙之配偶,非直系血親卑親屬,不得代位繼承甲之遺產。
(B) 丙若預先拋棄繼承,戊仍非代位繼承人,因代位繼承以丙死亡或喪失繼承權為前提。
(C) 戊為甲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但乙非其直系血親尊親屬,故不得對乙之遺產主張代位繼承。
(D) 丙變造遺囑屬喪失繼承權事由,戊得代位繼承甲之遺產,故(D)錯誤。
出處:民法第1138條、第1140條、第1145條
難度:中
正確答案:(A)
解析:依民法第490條,承攬契約以完成一定工作為內容,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承攬人得使第三人代為完成部分工作,故乙得將部分工程轉由丙協助完成。其餘選項與承攬契約之報酬、終止權規定不符。
各選項:
(A) 正確,承攬人原則上得使第三人代為完成部分工作,除非契約另有禁止約定。
(B) 錯誤,若約定由乙提供材料,材料價額原則上已包含於報酬中,非當然另付。
(C) 錯誤,承攬報酬原則上於工作完成後給付,非先付全額始得請求完成工作。
(D) 錯誤,定作人雖得隨時終止契約,但依民法第511條,應賠償承攬人因契約終止而生之損害。
出處:民法第490條、第511條
難度:易
正確答案:(B)
解析:民法第1174條規定,繼承人拋棄繼承,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拋棄繼承須於被繼承人死亡後,由繼承人向法院表示,始生效力。甲生前丙、丁所寫之拋棄繼承書面,因繼承尚未開始,且未依法向法院為之,不生拋棄繼承效力。
各選項:
(A) 錯誤,拋棄繼承不得以生前契約或約定預先為之,不因甲與乙之約定而有效。
(B) 正確,繼承開始前所為之拋棄繼承,不生效力。
(C) 錯誤,拋棄繼承非以登記為生效要件,而係以向法院書面表示為之。
(D) 錯誤,生前所為之拋棄繼承不因甲死亡而自動發生效力。
出處:民法第1174條
難度:易
正確答案:(B)
解析:甲被乙欺騙而為買賣之意思表示,依民法第92條規定,因被詐欺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在撤銷前仍屬有效,僅甲取得撤銷權,故(B)正確。撤銷權之行使以意思表示為之,非必須訴請法院,故(C)錯誤;詐欺不使契約當然無效或不生效力,故(A)、(D)錯誤。
各選項:
(A) 錯誤,詐欺僅得撤銷,非當然無效。
(B) 正確,被詐欺之意思表示有效,但得撤銷。
(C) 錯誤,撤銷以意思表示為之,不須訴請法院。
(D) 錯誤,詐欺不使意思表示不生效力。
出處:民法第92條
難度:易
正確答案:(A)
解析: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及實務見解,已登記不動產所有人之回復請求權,並無民法第125條消滅時效規定之適用。因不動產登記具有公示性,若許時效消滅,將使登記名義與實際權利狀態不符,有害交易安全。故已登記土地被他人侵占時,返還請求權不因時間經過而消滅。
各選項:
(A) 正確,已登記不動產之返還請求權無消滅時效適用。
(B) 錯誤,2年為一般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短期時效,非本題情形。
(C) 錯誤,5年為利息、租金等定期給付債權之消滅時效,非本題情形。
(D) 錯誤,15年為一般請求權消滅時效,但已登記不動產返還請求權不適用。
出處:民法第125條、司法院釋字第107號解釋
難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