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甲公司於X1年1月1日開始營業,其X1及X2兩年的稅前會計所得如下:X1年$240,000X2年$560,000以下項目導致稅前會計所得和課稅所得之間的差異:在X1年,公司收到$180,000的3年租金;其中$60,000是在X1年認列為租金收入;其他$120,000將在X2年至X3年期間平均認列為租金收入。全部$ 180,000包含在X1年的課稅所得中。公司在X1年和X2年各支付$10,000的污染罰款,該罰款不能在報稅上列報為費用。在X2年,公司解雇了一位高階主管,同意支付$90,000遣散費。該金額將於X2年至X4年每年支付$30,000。全部$90,000在X2年列為費用。就稅務目的而言,當實際支付時遣散費才可以申報為費用。X1年12月31日的實施稅率如下:X130%X340%X235%X440%請問X1年與X2年的課稅所得分別為: